• 无障碍
  • 长辈版
市生态环境分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市生态环境分局 >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宣城市广德市生态环境分局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23-01-28 16:07 来源:市生态环境分局 字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宣城市广德市生态环境分局编制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全文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本年度报告中使用数据统计期限为202211日至1231日。本年度报告可在广德市生态环境分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广德市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联系(地址:广德市文化中心西北侧四楼生态环境分局,电话:0563-6975140,邮编:242200)。

一、总体情况

2022年,广德市生态环境分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中央、省、市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的决策部署重点围绕污染防治攻坚战,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等工作,进一步加大公开力度,拓展公开的渠道,强化公开内容,确保政务公开做到透明、制度化,有力的保障了公众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2022年广德市生态环境分局政务公开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重点工作

详细内容

更新时间

责任科室

完成情况

空气和水环境信息

环境质量月发布,环境状况年度报告发布,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月度(或季度)报告发布

1个月

监测站

已完成

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

每月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状况

1个月

监测站

已完成

污染源监测和污染减排信息

国控监测点监测数据、污染物排放、污染源等信息,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情况公示

1个月

污防科

已完成

核与辐射安全信息

核与辐射安全信息

1年

监测站

已完成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项目环评受理公示,环评项目审批公示,环保竣工验收公示

1个月

行政审批科

已完成

环境执法检查

公开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信息,水污染防治专项检查信息

1个月

监察大队

已完成

举报投诉处理

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

1个月

监察大队

已完成

重点监控企业在线监测

可以连接到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1年

监察大队

已完成

环保新闻发布

建立环境保护新闻发布会制度,按季度(或半年)公布环境保护新闻发布会

1季度

办公室

已完成

绿色发展

绿色发展政策法规、文件规定,绿色发展工作动态等信息。

1季度

办公室牵头、各二级机构配合

已完成

重污染天气预警

及时发布或转发大范围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信息发布、舆情引导等工作

1年

污防科

已完成

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

公开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实施效果。

1年

办公室牵头、各二级机构配合

已完成

(一)主动公开

2022年度,我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790条。其中基层政务公开781条,政策决策21条,执行和结果189条,管理和服务193 条,重点栏目579条,新闻发布5条,政策解读11条,回应关切5条,监督保障6条。

(二)依申请公开方面

我局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等工作制度,由办公室牵头、业务科室具体办理、负责人审签、统一送达,确保答复精准。

2022年依申请公开0件。

(三)政府信息管理方面

我局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发布和管理,确保信息发布的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真实性,严格落实三审制度,加强信息发布审核把关,严格执行分级审核、先审后发程序。完成了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调整,基层政务信息公开,对公开栏目内容进行了优化,对环保执法依据、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及时更新。定期对局信息公开栏目更新情况进行巡查,掌握进度,确保信息更新及时。

(四)平台建设

我局进一步加强网站信息公开工作,围绕全局重点工作,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可以公开的信息全部予以公开。加强行政服务窗口建设,加强作风建设,全面公开各项审批事项办事指南,严格落实服务承诺制,梳理审批流程,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充分利用政务微信等平台,加强对微信公众号运行的管理和监督,规范信息发布审核,第一时间发布各类生态环境信息。

(五)监督保障方面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市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重大政务公开问题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及信息报送工作,多次部署,统筹协调局各相关部门,坚持把推进政务公开作为重要工作来抓,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要求,利用政府网站和政务信息公开网及时主动公开政务信息。二是强化制度建设。根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制定内部相关制度文件,明确机关各部门公开职责,不断提升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水平。三是加强政务公开学习宣传。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222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38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0

0

0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是政策解读不够生动活泼。文字解读过多,图片、视频动漫等解读少,信息解读不够生动、吸引力不够。二是政务公开各类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了,对于各领域信息分工不够明确。三是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和精准性有待提高;

 

下一步,我局将不断完善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不懈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向长远、纵深发展。一是制定制度文件,强化责任落实、责任分工,确保责任到人;二是做好信息发布审核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真实性。三是强化信息公开的指导工作,加强对政务公开人员及具体科室负责人业务培训,提升公开人员业务能力和水平。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