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032537673 /202504-00046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文机关: | 广德市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政办规 营商环境 企业 |
成文日期: | 2025-04-08 | 发布日期: | 2025-04-08 |
发文字号: | 政办规〔2025〕7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广德市政府重点产业基金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广德市财政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 6816053 |
索引号: | 113417230032537673 /202504-00046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文机关: | 广德市政府(办公室) |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政办规 营商环境 企业 | ||
成文日期: | 2025-04-08 | ||
发布日期: | 2025-04-08 | ||
发文字号: | 政办规〔2025〕7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广德市政府重点产业基金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广德市财政局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 6816053 |
关于印发广德市政府重点产业基金
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政办规〔2025〕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广德市政府重点产业基金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业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德市政府重点产业基金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广德市政府重点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市重点产业基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根据《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4〕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市重点产业基金是由市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投资基金。其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贯彻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实现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市重点产业基金首期规模10亿元,政府出资部分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根据财力情况逐年安排资金到位,防止资金闲置。
二、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重点产业基金的组织架构包括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广德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经开集团”)、基金管理公司。
第五条 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作为市政府投资基金的审定机构,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主任,分管负责同志任副主任。成员包括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国资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金融服务中心、广德经开区管委会、新杭镇、邱村镇、誓节镇、市招商合作中心、市经开集团等单位负责同志。投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财政局,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投委会主要职责:审定整体规划,确定基金的投资方向;审定管理制度;审定年度投资计划及其调整方案、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审定年度投资运作管理报告及绩效评价情况;需要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投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投委会的决定;
研究制定管理、评价等办法;负责组织召开投委会相关会议;执行投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统筹落实财政出资资金;制定设立及评价方案;负责监督管理、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组织年度绩效评价。
第九条 市金融服务中心主要职责:贯彻落实投委会决策部署,做好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参与年度绩效评价;统计、通报日常运营情况。
第十条 市经开集团主要职责:参与设立方案的研究制定;代行出资人职责;督促基金管理公司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定期向投委会办公室报告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参与绩效评价等。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职责:负责对子基金、直接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拟定投资方案和协议关键条款;负责落实项目入股谈判、协议签署、投后管理、退出等后续工作;负责对已投项目进行日常监管,定期向投委会办公室报送项目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负责选择中国境内具有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并定期提交托管报告;负责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保障基金财产安全。
第三章 投资原则和要求
第十二条 市重点产业基金采用母子基金和直接投资相结合的运行模式,子基金原则上以直投项目方式进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控制基金层级,防止多层嵌套影响政策目标实现。
(一)对单个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最高不超过30%。
(二)直接投资是指市重点产业基金采取注入资本金、直接参股、跟进投资、参与定向增发或优先股等不同的股权投资管理形式。直接投资总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市重点产业基金认缴规模的50%,对单个项目投资金额不超过市重点产业基金认缴规模的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市重点产业基金直接投资原则上不做领投方,不做最大出资人,单个项目投资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
第十三条 市重点产业基金及子基金应围绕新能源、信息电子、汽车零部件、智能装备、新材料等市重点产业发展、创新驱动发展、人才引领发展等关键领域投资。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以并购重组为目的,或参与定向增发募投用于广德市内投资项目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或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四条 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年,存续期不超过10年,确需延长存续期的,须提请投委会决定。子基金存续期不得超过市重点产业基金存续期限。
第十五条 市重点产业基金及子基金应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选聘的专业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最近5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有固定营业场所及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三)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四)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第十六条 市重点产业基金管理机构应向子基金派出代表,加强对子基金投向、运作、财务等情况的监督,强化尽职调查责任。
第四章 费用和收益分配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费用以实缴出资为计提基数,按年支付。管理费率不高于1.5%/年,同一管理人母子基金管理费费率累计不超过2%/年;子基金管理费费率不高于2%/年,退出期按照已投未退的投资金额减半收取,延长期不收取管理费。
第十八条 对外投资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收益和亏损负担方式,投资亏损应由出资人共同承担,市重点产业基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十九条 为激励基金管理公司不断提高运作管理水平,市重点产业基金到期清算时,在收回全部投资本金且满足门槛收益率的基础上产生的超额收益部分,经投委会同意后可向基金管理公司适当让渡。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市重点产业基金遭受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及个人的法律责任,并扣减相应的基金管理费及收益奖励。
第五章 基金退出
第二十一条 市重点产业基金可采取股权(份额)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合伙人)回购及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
第二十二条 投资项目在达到协议约定的投资年限或退出条件时,由基金管理公司按约定实施退出,通过经开集团向投委会办公室报备;其他情形下需要退出的,由基金管理公司拟定退出方案,经投委会审议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应在章程、合伙协议、投资协议中载明具体退出期限、退出条件、退出方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重点产业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一)子基金章程或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市重点产业基金首次拨付子基金账户12个月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成立运行18个月,子基金、子基金管理公司或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管理机构在管的其他基金尚未为广德市引入项目或直接向广德市域内企业投资的;
(四)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原定政策目标的;
(五)子基金管理人发生实质变化的;
(六)子基金未按照章程或协议约定投资的;
(七)其他不符合章程或协议约定情形的。
第六章 绩效评价和风险防控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按年度制定绩效目标和投资计划,并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开展自我评估。投委会办公室按年度组织对基金的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有关基金增资、计提管理费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方案由投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市经开集团代为履行出资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对基金运作与管理开展指导和监督,定期对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项审计,有效防范运作风险。
第二十六条 市重点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投委会同意后撤销或更换管理机构,必要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
(二)违反合伙协议或者章程,导致投资基金利益受损的;
(三)虚报年度项目投资运行情况,骗取奖励资金的;
(四)伪造基金财务状况及经济效益指标,影响投资基金参股决策的;
(五)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基金出资、恶意挪用基金出资;
(六)依法撤销、解散、宣告破产;
(七)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开展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得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遵循基金投资运作规律,容忍正常投资风险,优化全链条、全生命周期评价体系,不简单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评价依据。
第二十八条 对市重点产业基金管理坚持保护改革、鼓励探索、宽容失误、纠正偏差的容错免责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上述免责的规定:
(一)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国资监管制度的禁止性规定的;
(二)不符合产业基金的投资方向和要求,未按有关政府投资基金的精神和管理办法,推动产业基金高质量发展;
(三)不符合规定决策程序,未经过充分论证和尽职调查,未严格遵循投资决策程序,存在违反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情形;
(四)谋取个人私利,假公济私为自己、他人或者其他组织谋取不正当利益;明知故犯或者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决策、风险防控、关联交易等制度,规范投资行为。做好项目前期的尽职调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预警、监控和处置。每季度结束后60日内通过经开集团向投委会办公室报送基金运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每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报送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及基金运营情况报告。定期报告中应单独说明直接投资项目情况,对项目发生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重大事项披露制度,基金运作和管理中如发生重大问题,基金管理公司通过经开集团于7个工作日内向投委会办公室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投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关于印发〈加快建立广德市政府重点产业基金若干意见〉的通知》(政办〔2021〕1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重点产业基金已投未退出项目按原投资协议约定执行,原投资协议约定不明确或无法按照原协议约定继续实施的,按本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