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应急厅民政厅财政厅住建厅银保监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农村农房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应急﹝2019﹞47号)要求,2019年我县仍在宣城市开展山区农村住房保险试点范围内,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提高农民灾后重建家园、恢复基本生产生活能力为目标,在全县开展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应对灾害金融支持体系,探索政府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进行风险管理的新模式,有效帮助广大参保农户提高抵御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
二、实施范围
全县9个乡镇、太极洞管委会具有本地农业户籍的农村居民,其住所坐落于乡村(社区),一直有人居住的房屋,包括整栋房屋和单建厨房。有多处房屋的农户限保一处房屋,以户口簿和保险标的清单认定的为准。
三、承保机构及范围
根据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工作承保机构以政府招标结果为准的要求,宣城市应急局牵头组织了2019年度招投标工作,我县中标承保机构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
四、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雪灾、雨灾、风灾、爆炸、雷电、洪水、冰雹、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面塌陷;
(二)飞行物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降落;
(三)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四)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或核反应;
(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
(三)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战争、敌对行为、肇事行动、恐怖活动、武装冲突、民意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五)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
五、操作方式
(一)承保方式
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工作承保机构以招标结果为准。县应急局与中标的保险公司签订具体承办保险协议,协议文本以省应急厅规范的《农村住房保险协议书》为准。
(二)理赔处理方式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由承保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实地勘察、定损。承保机构应根据农村住房保险协议约定,按要求合理定损,并及时支付赔偿。
承保机构应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安徽保监局印发的《安徽省山区库区农村住房保险经营服务范围(试行)》(皖民救字﹝2015﹞148号)的要求,严格规范理赔操作流程,防范各类风险,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和“理赔结果公开”,确保赔款及时、足额支付给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与承保机构之间因农村住房承保、理赔等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三)保险费分担和支付办法
保险费由省和县级财政按4:6比例分担。
省级财政承担的保险费根据有关我县当年参保登记农户数和补助标准及时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县应急、财政部门将上级财政补助和本级承担的保险费统一支付给所签订协议的承保机构的县级分支机构。保费标准为每户16元,保险户数以基础数据信息采集的实际户数为准。承保机构的县级分支机构按当地承保保费的5%,向县应急部门交纳履约保证金。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应急、财政、住建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要切实加强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推进农村住房保险工作。
(二)加强组织宣传
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短信平台等媒体,深入乡村广泛宣传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
(三)加强监督管理
动态掌握被保险人因灾损失、承保机构履行协议的及时性、赔付金额的合理性等情况,切实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要督促承保机构按照标书中的内容兑现承诺,承保机构不兑现投标承诺或有意识规避承诺,将视为重大失信行为予以通报并上报省级有关部门,同时计入下一年度续约或招投标的负面清单。
(四)加强衔接整合
启动农房保险试点,当年农村危房改造户发生灾害时,保险赔付金额要与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有效整合。对于当年发生自然灾害未纳入危房改造的农村居民,首先由农房保险承办机构支付保险赔付金额,在此基础上对符合危房改造项目条件的,应通过整合统筹危房改造资金优先纳入当年危房改造项目。对扶贫开发整体搬迁、地质灾害隐患点搬迁避让过程中居民参保登记信息应及时予以调整。
(五)加强配合协调
应急、财政、住建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要进一步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加强工作力量,强化政策衔接,保证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