誓政〔2024〕120号
誓节镇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招标代理机构(参与我镇招标代理工作的代理机构)代理工作,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根据招投标法律法规以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完善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机制
第一条 预算金额在6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进入镇小额交易平台的项目,参照广德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发布的招标代理机构信用分值得分排名以及誓节镇项目招标代理评价情况,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招标代理机构,分管(包村)领导及镇小额办审核把关。
第二条 预算金额在60万元(含)以上项目,进入广德市交易平台的项目,参照广德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发布的招标代理机构信用分值得分排名,招标人选取信用分值高、排名靠前的代理机构,保障项目快速有效推进实施,由镇小额资源交易中心领导组及分管(包村)领导审核把关。
第三条 涉及专业性强、施工难度大的特殊项目,选取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资质的业务人员,能够制定科学合理的招标文件,顺利完成招标任务。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人要求,经签订合同或协议依法开展招标代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排斥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二章 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履职监管
第五条 完善信息登记。进入誓节镇参与招标代理行为的机构,按要求在广德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如实登记机构基本信息、人员资格信息及其它相关信息。填报虚假信息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该机构在我镇的招标代理资格。
第六条 开展履约评价。建立镇级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招标人通过信用评价体系对招标代理机构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如实填写《誓节镇项目招标代理履职评价表》(附件1)进行打分,评价结果排名定期发给各招标人。
第七条 强化日常管理。镇小额办牵头负责全镇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联合各村(社区)、镇直单位、二级机构等具体项目负责单位依法对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代理行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代理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及时向广德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上报,情节严重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条 公示不良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项目招标过程中有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限制排斥、行贿受贿、转让转包招标代理业务、假借他人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及其它不良行为的,在信用评价中公示体现,根据情况暂停(至少一年)或取消该招标代理机构在我镇开展招标代理资格。
第三章 明确招标代理机构工作职责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代理委托合同(协议),并在合同(协议)约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招标代理活动。未签订书面合同(协议)的,不得开展招标代理活动。
第十条 代理委托合同(协议)应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明确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服务费等,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拟订招标方案,办理有关手续的报批;
2、编制招标采购文件;
3、发布招标公告;
4、依法依规组织开标、服务评标、协助定标等活动;
5、发布中标结果公示;
6、协助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7、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事项;
8、协助、配合招标人澄清、答复投标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提出的异议(质疑);
9、收集、保存和根据要求分别向镇小额办及项目负责部门移交代理项目的档案资料;
10、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严禁招标代理机构不正当行为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从事代理活动中存在下列行为的,直接取消在我镇招标代理资格。
1、为招标人将必须招标的项目通过肢解项目、违规变更招标方式或其他方式规避招标、违规分包的;
2、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3、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
4、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5、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6、超越营业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或超越委托人授 权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
7、出借、转让资格证书、图章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以本机构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8、接受同一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的;
9、有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制定招标代理收费参照标准
第十二条 为规范我镇招标代理业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相应项目代理收费参照标准(附件2),招标代理服务费约定由中标人支付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誓节镇小额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誓节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履职评价表
附件2:誓节镇项目招标代理收费参照明细表
广德市誓节镇人民政府
2024年6月5日
政策咨询:镇为民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63-6096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