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辈版
市发改委(市粮储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市发改委(市粮储局) > 政策解读 > 部门解读
索引号: 11341723003253900J/202403-00022 组配分类: 部门解读
发布机构: 市发改委(市粮储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简明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工作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3-12 发布日期: 2024-03-12
索引号: 11341723003253900J/202403-00022
组配分类: 部门解读
发布机构: 市发改委(市粮储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简明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工作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3-12
发布日期: 2024-03-12
【简明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12 15:02 来源:市发改委(市粮储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1、为什么要开展粮油仓储单位备案?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安徽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为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的仓储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粮食安全,需要开展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工作。

2、哪些单位需要进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

仓容规模500吨以上或者罐容规模100吨以上,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或者在粮油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过程中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3、粮油仓储单位报请备案应具备哪些条件

粮油仓储单位报请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 拥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

() 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

() 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4、粮油仓储单位报请备案的程序是什么?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按属地原则,由其所在地县级或设区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粮油仓储单位应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备案。如粮油仓储单位有不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多个独立库点,应以粮油仓储单位分别向库点所在地报请备案。

解读人:物资储备科长 楚军

政策解读咨询电话:0563-6022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