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03254647J/202303-00104 | 信息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文机关: | 桃州镇 | 主体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成文日期: | 2023-03-10 | 发布日期: | 2023-03-13 |
发文字号: | 桃政〔2023〕34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桃州镇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无 | 政策咨询电话: | 无 |
索引号: | 11341723003254647J/202303-00104 | ||
信息分类: | 政策文件 | ||
发文机关: | 桃州镇 | ||
主体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
成文日期: | 2023-03-10 | ||
发布日期: | 2023-03-13 | ||
发文字号: | 桃政〔2023〕34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桃州镇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无 | ||
政策咨询电话: | 无 |
关于《桃州镇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
的通知
各社区、村:
现将《桃州镇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3月10日
桃州镇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为推动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者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牢固树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四个最严”指示精神,省市关于合格证制度的工作要求,督促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者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自律意识,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
二、目标任务
通过试行合格证制度,探索建立和健全以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为核心、以合格证为标志的产地准出管理与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通过自我开具合格证,倒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依规种植养殖,确保质量安全意识提升、生产经营行为规范、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进一步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能力。建立合格证生产主体监管名录,合格证出具率达到监管主体95%以上,实施主体告知、培训率达到100%。
三、试行范围
我镇辖区内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列入试行范围,同时鼓励小农户参与试行。试行品类包括蔬菜、水果、畜禽等。
四、相关要求
(一)基本样式:全国统一合格证基本样式,大小、纸张、颜色不做统一规定。内容应至少包含以下信息: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质量)、种植养殖生产者信息(名称、产地、联系方式)、开具日期、承诺声明等。鼓励有条件的主体附带电子合格证、追溯二维码等。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合格证内容,例如产品品牌、认证标识、自律性检测等信息。
(二)承诺内容。种植养殖生产者承诺不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及非法添加物,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农药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合格证真实性负责。
(三)开具方式。种植养殖生产者自行开具,一式两联,一联出具给交易对象,一联留存年备查。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以包装为单元开具,张贴或悬挂或印刷在包装材料表面。散装食用农产品应以运输车辆或收购批次为单元开具,实行一车一证或一批一证(不同品种的农产品应在“食用农产品名称”后逐一标明),随附同车或同批次使用。对于将原合格证农产品进行拆分或重新组合交易的,应该对拆分或重新组合后的农产品开具新的合格证,同时保留原合格证一年以上备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监督检查。镇农服中心对经营主体开展试行合格证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巡查检查,内容包括种植养殖生产者是否按要求开具并出具合格证,同时也要核查合格证的真实性,严查假开具合格证等不良行为及合格证信息填写不真实不完整、无合格证上市、有合格证但其产品抽检不合格等行为。
(二)集中宣传引导。各社区、村要按照合格证基本样式要求,普及合格证知识,督促指导生产主体包括个体农户主动使用合格证。充分发挥社区、村“两委”和村级协管员作用,多渠道宣传合格证制度营造共同落实合格证制度的氛围,调动生产主体主动使用合格证的自觉性不断提高广大群众对合格证产品的认知度。
(三)加强绩效考核。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将纳入各社区、村年度考核内容。各社区、村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确保试行工作落实到位。
附件:桃州镇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桃州镇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工作领导小组
名 单
组 长:丁继为
副组长:刘发勇
成 员:彭良斌 吴 珺 陈 斌 江 盼 严 涵
夏文浩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镇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统筹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农服中心,吴珺同志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