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03254102J/202312-00056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文机关: | 市农业农村局 | 主体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成文日期: | 2023-12-12 | 发布日期: | 2023-12-12 |
发文字号: | 广农政〔2023〕77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市农业农村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德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农村生态能源服务中心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6035626 |
索引号: | 11341723003254102J/202312-00056 |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
发文机关: | 市农业农村局 | ||
主体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
成文日期: | 2023-12-12 | ||
发布日期: | 2023-12-12 | ||
发文字号: | 广农政〔2023〕77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市农业农村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德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农村生态能源服务中心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6035626 |
市农业农村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德市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
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农政〔2023〕7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太极洞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广德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德市农业农村局 广德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德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实施办法
为充分调动各级政府、企业、社会公众推进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的积极性,推动秸秆产业化利用增值,有效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农民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发挥财政资金的精准扶持作用,根据《2023年安徽省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实施方案》(皖农计财函〔2023〕904号)、《2023年宣城市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实施方案》(宣农〔2023〕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安排范围
(一)秸秆综合利用奖补。奖补对象为符合条件的秸秆综合利用市场主体或个人。
(二)秸秆奖补资金主要用于“秸秆变肉”饲料化以及其它产业化利用奖补、秸秆标准化收储中心(点)建设、收储运、打捆机购置等事项的奖补支出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秸秆综合利用有关事项。
二、秸秆综合利用补助标准
根据我市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际需要,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方面:
(一)秸秆标准化收储点(中心)项目奖补。对2023年以来新建秸秆收储量(能力)达1000吨(含1000吨)以上的标准化秸秆收储点,按照总投资额不超过30%进行奖补,单个项目不超过80万元。奖补资金由省财政承担80%,市、市本级承担20%。
秸秆临时收储点经属地乡镇审核、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认定后,按照不超过5万元/个的标准进行奖补,奖补资金由市本级与乡镇各承担50%。
(二)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对2023年利用我市秸秆500吨(含500吨)以上的秸秆综合利用个人或主体,申报条件及申报名录见附件。根据实际利用水稻、小麦、其他农作物(油菜、玉米等)秸秆量,分别给予60元/吨、48元/吨和36元/吨的补贴。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共同负担,其中省财政补助60%,市、市本级财政补助40%。
(三)秸秆打捆机购置奖补。对新购置的秸秆打捆机每台打捆机奖补49%(以购机发票为准,奖补时应扣除农机补贴)。奖补资金由市级承担80%,乡镇承担20%。未经乡镇政府同意不得进行市外作业,一经发现,则追回奖补资金。
(四)秸秆收储运奖补。对2023年秸秆打捆离田面积500亩以上的秸秆综合利用个人或主体,根据“谁打捆离田、奖补谁”的原则,按照不超过50元/亩标准进行奖补。奖补资金由市本级承担70%,乡镇承担30%。
(五)省秸秆博览会重点签约项目奖补、省秸秆博览会参展企业补贴等由市本级承担。
三、奖补程序
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根据量入而出原则,乡镇应根据实施办法,及时申报项目计划。秸秆奖补资金的安排,根据上报计划,市级同意方可纳入奖补范围。对省、市级奖补资金使用实行主体申报、乡镇初审、县级复审、市级审核的制度。具体如下:
(一)秸秆标准化收储点(中心)等奖补程序。实施主体提出申请--—乡镇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复核—宣城市市级审核—公示无异议拨付奖补资金。
(二)秸秆产业利用奖补程序。实施主体提出申请(附收购利用台账等相关材料)——乡镇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复核—宣城市市级审核—公示无异议拨付奖补资金。
(三)秸秆打捆机购置奖补程序。秸秆打捆机购置主体提出申请(附秸秆收储协议或合同、打捆机销售合同和发票)—乡镇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复核—公示无异议拨付奖补资金。农机购置补贴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四)秸秆收储运奖补程序。在农户签字确认的基础上,经营主体提出申请(附打捆台账等材料)—行政村签字确认—乡镇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复核—公示无异议拨付奖补资金。
(五)秸秆综合利用业务服务和省秸秆博览会参展等费用。由市农业农村局具体实施,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四、资金使用与管理
(一)资金安排。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奖补资金实行省、市、市本级、乡镇共同承担。乡镇财政先拨付属于本级承担部分,省、市、市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据实清算。
(二)组织实施。乡镇是奖补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依法依规使用奖补资金。乡镇要督促经营主体建立健全相关档案台账,一企业一台账,乡镇、企业各存档一份,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一份。
(三)绩效评价。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奖补资金项目实施和使用情况绩效评价。
(四)报送制度。各乡镇于当年年底,将秸秆综合利用资金年度核实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五、监管方式
(一)压实工作责任。乡镇负责组织实施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的申报初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复核。市农业农村联合审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补贴资金进行统计核实,牵头组织相关核查,确定奖补项目和资金,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市财政局负责对奖补资金分配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按照安排意见及时拨付资金;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奖补资金的审计监督。
(二)严格资金管理。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秸秆奖补资金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一经查实应扣回秸秆奖补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恶意骗补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且三年内不允许申报农业奖补项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确保公开透明。要加强秸秆奖补政策宣传,应做好秸秆奖补资金的公开公示工作,对拟奖补对象、奖补资金分配结果等按要求予以公示,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
(四)建立审核制度。乡镇要成立以主要或分管领导为组长,农业、财政、审计、环保及纪检等部门为成员的秸秆奖补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审核制定,统筹开展各项工作,对上报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科学性负责。
六、其他
(一)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内容不符的,执行本办法。
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项目申报条件及申报名录
申报条件:拥有秸秆产业化利用成熟技术模式,在安徽省内工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企业秸秆产业化利用方式包括秸秆肥料化(不含秸秆机械化还田、堆肥)、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不含发电)、原料化利用等。
申报名录:
1.秸秆能源化:秸秆固化、秸秆炭化、秸秆沼气、秸秆热解气化、生物质天然气、秸秆纤维素乙醇、秸秆活性炭等。
2.秸秆原料化:秸秆人造板材生产、秸秆复合材料生产、秸秆清洁制浆、秸秆木糖醇生产、秸秆糠醛生产、秸秆呋喃聚酯生产、秸秆可降解包装材料、秸秆墙体材料、秸秆盆钵、秸秆造纸、秸秆编织、秸秆纤维草毯(矿山修复)等。
3.秸秆肥料化:以秸秆为原料的固、液态有机肥,叶面肥、专用肥、混合肥、炭基肥,(产品质量符合现行有机肥料行业标准,有机肥NY525-2012标准、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标准)等。
4.秸秆饲料化:秸秆青贮、秸秆黄贮、秸秆碱化、秸秆氨化、秸秆压块饲料(包括颗粒饲料)加工、秸秆揉搓丝化(切碎、粉碎)加工、秸秆蒸汽爆破等。
5.秸秆基料化:利用秸秆生产食用菌基质、水稻育秧基质和其他栽培基质、秸秆发酵床养殖、经济作物覆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