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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723003254102J/202312-00055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文机关: 市农业农村局 主体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成文日期: 2023-12-12 发布日期: 2023-12-12
发文字号: 广农政〔2023〕76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印发广德市农业农村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发展规划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63-6035626
索引号: 11341723003254102J/202312-00055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文机关: 市农业农村局
主体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成文日期: 2023-12-12
发布日期: 2023-12-12
发文字号: 广农政〔2023〕76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印发广德市农业农村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发展规划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63-6035626

 

 

关于印发广德市农业农村局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广农政〔202376

 

局属各单位、科室:

现将广德市农业农村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德市农业农村局

    20231212

此件公开发布

 

广德市农业农村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农村项目管理,切实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建设行为,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发挥项目投资效益。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是指中央、省、宣城市、广德市财政涉农资金支持的农业农村项目。

第二章 项目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成立农业农村项目工作领导组,负责统筹农业农村项目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项目办公室),负责做好项目储备、统计、备案工作,督促和协调推进项目建设,负责重大项目的规划和评审等工作。

第四条 农业农村项目由农业农村局统一管理,局二级机构、科、室具体组织实施(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为项目联络人,将所属项目报项目办备案,并于每月底向项目办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第五条 农业农村项目实行领导负责制。谁主管,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重大项目实施前应成立由该项目分管领导为组长,实施单位负责人、相关业务技术人员等为成员的项目工作小组,负责项目组织、评审、实施、验收等管理。项目小组成员要全程参与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项目的储备申报

第六条 实施单位根据国家、省、宣城市对农业农村的产业政策、投资导向及储备项目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农业农村发展规划,积极谋划本部门项目,做好项目储备工作,报送至项目办。报送时,提供项目依据文件、实施方案等材料,由项目办统计上报并纳入国家重大项目库管理。

第七条 项目申报由实施单位根据上级申报文件或指南等要求,有针对性地争取上级资金支持。项目申报前须经局分管、主要领导同意。

第八条 农业农村项目由实施单位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方案。独立核算实施单位的项目实施方案由二级单位班子会议研究制定,项目财政资金超过30万元(含)需报分管领导审核后实施;其他实施单位制定的方案报分管领导审核,经局班子会议研究同意后实施。通过后的方案应报项目办备案。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九条 农业农村项目实行对口管理,由上级业务部门和处室(科室)归口管理的项目由对应下级机构负责管理,涉及项目的业务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十条 需要评审的项目由项目工作小组对项目实施方案、实施主体、实施内容等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公示。

第十一条 需要进行招投标程序的,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实施单位应加强项目监管,进行全周期管理,做好项目跟踪实效,确保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第十三条 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或上级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终止和变更。确需进行调整、终止和变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办对各类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对重点项目提出有关建议,局内审组必要时进行专项审计。

第五章 项目的验收管理

第十五条 需要验收的项目由项目工作小组负责项目验收工作。参加验收的人数原则上为3人(含)以上单数,也可邀请财政、乡镇等单位参加验收,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内容为项目建设地点、内容、数量、质量等是否符合方案的要求,验收完成后填写《项目验收意见书》。

第十七条 项目小组应现场查验。被验收单位应当按内容(方案)提供相关资料、实物、票据和实施图片等。需要审计的项目,审计单位出具审计结果征求意见表及结算清单,需经主管部门审签后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由上级部门验收的项目,实施单位严格对照项目要求先行组织初步验收,经初步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验收。

第六章项目的资金和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支付项目资金时,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应认真审核,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合同等要求拨付。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档案资料要整洁、齐全、规范,由专人保管。各实施主体也要留存档案备查。实施单位在项目开始实施时,应在局农业农村项目管理系统中录入项目相关资料,并每月在系统中更新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档案包括项目的立项、项目的可行性报告(规划、用地、环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申报文本、批复文件复印件、资金使用明细、项目验收、审计、公示、绩效评价等相关的文件、材料,建设类项目还应有开工前、实施中、项目竣工的图片。

第七章  项目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委监委处理。

第二十三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资金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一经查实应扣回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恶意骗补的单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且三年内不允许申报农业农村项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农业农村项目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三年内不得拆毁和改变其项目用途,一经发现,由项目实施单位责令改正,不能及时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回项目财政资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如本办法与上级文件规定或办法有不相符,以上级文件规定或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关于印发<广德市农业农村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农政〔202090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农村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