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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564961173C/201905-00076 组配分类: 部门解读
发布机构: 市住建局(市人防办)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关于印发《广德县建设领域诚信“红黑榜”发布制度》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号: 建设〔2019〕081号
生成日期: 2019-05-25 发布日期: 2019-05-25
索引号: 11341723564961173C/201905-00076
组配分类: 部门解读
发布机构: 市住建局(市人防办)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关于印发《广德县建设领域诚信“红黑榜”发布制度》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号: 建设〔2019〕081号
生成日期: 2019-05-25
发布日期: 2019-05-25
关于印发《广德县建设领域诚信“红黑榜”发布制度》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5-25 16:46 来源:市住建局(市人防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加强我县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建筑业企业分类监管制度,实现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两场联动,经住建局党委会研究,决定制定《广德县建设领域诚信“红黑榜”发布制度》。现将相关事宜介绍如下:

一、起草的必要性:

加强诚信建设,在全社会形城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风尚是建设信用广德县的重要内容,也是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重要内容,为深入推进我县信用体系建设,我县出台了《广德县诚信“红黑榜”发布制度》(广文明〔2015〕4 号),信用办把发布诚信建设“红黑榜”作为突破口,定期集中发布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评选出的“红黑榜”名单,引导广大企业和市民树立“诚实守信者荣,失信败德者耻”的理念。住建部门为认真贯彻信用建设工作要求,结合住建领域工作实际,起草制定了住建领域诚信红黑榜工作制度。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

住建领域诚信红黑榜工作制度对住建领域业务工作中涉及企业诚信情况进行红黑榜认定,从认定标准认定程序激励惩戒等几个方面进行明确。

一是“红黑榜”信息分类:

第五条建筑业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突出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予以列入“红榜”的,包括以下内容:

(一)获得组织抢险救灾、救济贫困等公益事业的国家、省、市、县政府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励;

(二)获得县级及以上工程质量奖、“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称号、“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称号、省级优秀工程项目、国家AAA级安全文明诚信工地;获省、市级优秀项目经理或优秀项目总监;

(三)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明确、措施得力、效果显著;施工单位认真执行样板引路制度,示范作用明显的;

(四)在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工程质量、安全、市场行为检查中名列前茅,获通报表彰表扬的;

(五)在县级及以上各类行业评比和行业竞赛获得优异成绩与表彰的;

(六)其他受到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奖励和表彰的。

第六条 建筑业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予以列入“黑榜”的,包括以下内容: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

二是“红黑榜”的采集和发布:

第七条 “红黑榜”信息采集渠道:

(一)日常监督检查、各类执法检查督查活动形成的执法文书、通报等;

(二)经建设工程管理机构核实的举报、投诉;

(三)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

(四)经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处罚、处理行为。

第八条 “红黑榜”信息由下列单位负责采集发布:

(一)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由作出部门(含其设立或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负责采集;

(二)依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被记录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采集。

三是“红黑榜”的应用:

第十六条 市场责任主体有突出良好行为,纳入我县建筑领域“红榜”管理的:

(一)在资质升级和增项申报方面享有优先权;企业及同类从业人员免于资格年度动态核查,直接判定为合格。

(二)建设工程管理机构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实施的工程实施简化检查监督;在工程担保、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等方面予以费率优惠。

(三)优先参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建设类行业协会在组织评先评优活动,并充分考虑其良好行为记录,作出评判。

(四)在省厅系统给予适当项目加分奖励,提升企业招投标竞争力。

第十七条 市场责任主体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纳入我县建筑领域“黑榜”管理的:

(一)予以预警,限期改正,在限制期内限制参与本县建设工程从业活动。

(二)对于其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依法予以限制申请或一年内不予受理。对于连续2次记入“黑榜”的企业,对其开展资质核查;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建议原发证机关依法撤回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三)对其实行重点防范,对其在本县承建所有在建项目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检查频次。

(四)限制参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建设类行业协会组织的评先评优活动。对于企业被列入“黑榜”管理的具体行为,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诚信等奖项评判标准的,禁止其参与相应评先评优。

四是信用修复: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决定将建设工程责任主体纳入“黑榜”管理前,应当告知其违法违规的事实、依据、拟限制期限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可与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告知程序合并进行。建设工程责任主体或从业人员可在7天内行使陈述权、申辩权,逾期不行使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纳入“黑榜”管理应当作出书面决定,载明市场主体或个人的违法违规事实、处理依据、限制期限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被记录的建设工程责任主体或个人。

第十三条 被纳入“黑榜”管理的市场主体或个人,已经纠正了违法行为,严格依法依规开展业务的,可向原决定单位申请缩短限制期限。

原决定单位收到缩短限制期限的申请后,应当安排建设工程管理机构(包括市场监管、质量监管、安全监管和造价监管等机构)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作出原决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

三、制度的主要特点

一是建立了住建部门诚信建设工作制度,为住建领域诚信建设明确了操作规范,提供了红黑榜发布依据。

二是增强了红黑榜制度的操作性,本工作制度在充分征求各科室意见和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结合了住建部门工作实际,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诚信意识。

三是贯彻落实了县政府关于红黑榜工作制度要求,推进诚信工作制度化。本制度将县红黑榜制度落实到住建部门,结合了住建部门工作实际。

四是提高了红黑榜制度的影响力,通过开展评选红黑榜,增强企业讲诚信、重诚信意识,促进了企业诚信制度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