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德县建设领域诚信”红黑榜”发布制度》的通知
建设〔2019〕081号
机关各科室(单位、部):
为加强我县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建筑业企业分类监管制度,实现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两场联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广德县建设领域诚信“红黑榜”发布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5月23日
抄送:有关建设、勘查、设计、监理、施工单位。
广德县建设领域诚信“红黑榜”发布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县建设领域诚信体系,促进建设行业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我县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即工程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以及相关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红黑榜”发布制度,是指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突出良好行为记录、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分别予以激励、惩戒,并将有关信息予以发布的制度。
良好行为记录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党委、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为记录。
第四条 机关各科室(单位、部)按照工作职责,建立联动机制,共同做好有关“红黑榜”发布信息的采集和应用工作。
第二章 “红黑榜”信息分类
第五条 建筑业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突出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予以列入“红榜”的,包括以下内容:
(一)获得组织抢险救灾、救济贫困等公益事业的国家、省、市、县政府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励;
(二)获得县级及以上工程质量奖、“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称号、“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称号、省级优秀工程项目、国家AAA级安全文明诚信工地;获省、市级优秀项目经理或优秀项目总监;
(三)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明确、措施得力、效果显著;施工单位认真执行样板引路制度,示范作用明显的;
(四)在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工程质量、安全、市场行为检查中名列前茅,获通报表彰表扬的;
(五)在县级及以上各类行业评比和行业竞赛获得优异成绩与表彰的;
(六)其他受到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奖励和表彰的。
第六条 建筑业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予以列入“黑榜”的,包括以下内容: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
第三章 “红黑榜”的管理
第七条 “红黑榜”信息采集渠道:
(一)日常监督检查、各类执法检查督查活动形成的执法文书、通报等;
(二)经建设工程管理机构核实的举报、投诉;
(三)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
(四)经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处罚、处理行为。
第八条 “红黑榜”信息由下列单位负责采集发布:
(一)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由作出部门(含其设立或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负责采集;
(二)依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被记录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采集。
第九条 纳入“红黑榜”管理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谁采集、谁核查”原则,由县住建局各职能部门担负信息采集核查认定工作,并提出发布意见,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研究作出决定。
第十条 “红黑榜”信息发布内容包括市场主体名称或者个人姓名、行为内容、行政处理机构及处理决定编号和内容、行政处罚机关及处罚决定内容和编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内容和编号、记录部门和发布期限。
纳入“红榜”发布的自发布之日起发布3年;纳入“黑榜”管理的自发布之日起发布2年;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决定将建设工程责任主体纳入“黑榜”管理前,应当告知其违法违规的事实、依据、拟限制期限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可与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告知程序合并进行。建设工程责任主体或从业人员可在7天内行使陈述权、申辩权,逾期不行使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纳入“黑榜”管理应当作出书面决定,载明市场主体或个人的违法违规事实、处理依据、限制期限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被记录的建设工程责任主体或个人。
第十三条 被纳入“黑榜”管理的市场主体或个人,已经纠正了违法行为,严格依法依规开展业务的,可向原决定单位申请缩短限制期限。
原决定单位收到缩短限制期限的申请后,应当安排建设工程管理机构(包括市场监管、质量监管、安全监管和造价监管等机构)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作出原决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建筑市场主体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违法性质恶劣、后果严重,或者在发布期内再次发生不良行为记录的,作出原决定的行政部门可以延长“黑榜”信息发布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4年。
第四章 “红黑榜”的应用
第十五条 对于纳入“红黑榜”管理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具体行为依法实施信用评定和信用惩戒;按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逐步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将“红黑榜”发布结果作为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评选评优、工程担保与保险的依据,对建筑业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实行差异化管理,充分发挥“红黑榜”管理制度在两场联动管理中的作用。
第十六条 市场责任主体有突出良好行为,纳入我县建筑领域“红榜”管理的:
(一)在资质升级和增项申报方面享有优先权;企业及同类从业人员免于资格年度动态核查,直接判定为合格。
(二)建设工程管理机构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实施的工程实施简化检查监督;在工程担保、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等方面予以费率优惠。
(三)优先参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建设类行业协会在组织评先评优活动,并充分考虑其良好行为记录,作出评判。
(四)在省厅系统给予适当项目加分奖励,提升企业招投标竞争力。
第十七条 市场责任主体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纳入我县建筑领域“黑榜”管理的:
(一)予以预警,限期改正,在限制期内限制参与本县建设工程从业活动。
(二)对于其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依法予以限制申请或一年内不予受理。对于连续2次记入“黑榜”的企业,对其开展资质核查;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建议原发证机关依法撤回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三)对其实行重点防范,对其在本县承建所有在建项目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检查频次。
(四)限制参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建设类行业协会组织的评先评优活动。对于企业被列入“黑榜”管理的具体行为,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诚信等奖项评判标准的,禁止其参与相应评先评优。
第十八条 纳入“红黑榜”管理的,应及时录入安徽省工程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并按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县政府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向社会发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