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印发《广德市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22〕109号
各基层社、各有关企业、合作社:
为提高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我市“新网工程”加快发展,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修订印发<安徽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建〔2022〕48号)精神,我们修订了《广德市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德市财政局 广德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2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德市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我市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以下简称“新网工程”)加快发展,促进乡村振兴,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修订印发<安徽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建〔2022〕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网工程”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下达及本级预算安排,用于我市供销合作社系统“新网工程”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立足为农服务,重点支持供销社系统改革发展项目,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突出服务三农的宗旨。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供销社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项目的储备、组织备案申报、资金分配、项目实施、绩效自评、资金监管和信息公开等工作。资金分配前需录入“涉企系统”比对通过,并通过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向省供销社和省财政厅报送的备案内容需包括:项目申报通知、专家评审程序及结果、资金下达文件、项目申报书等内容。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申报主体为供销合作社持股大于25%且超过半年以上、有一定三农带动能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基层社或涉农企业,供销社系统有股权参与的优先安排,同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五年来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三)项目单位须具备与开展业务相匹配的经营管理团队及能力。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包括为农服务中心、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统防统治、收储加工以及农资综合服务等;
(二)农产品流通服务体系。包括冷链物流系统、批发市场、电子商务、茶产业互联网等建设项目;
(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包括城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农残废弃物回收处置以及园林工程养护等项目;
(四)财政部、全国总社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方向。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股权投资、财政补助和贷款贴息的支持方式,且拟扶持补助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税费、人员经费及工作经费等经常性开支。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管理
第九条 省级专项资金可以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分配,可以采用股权投资方式分配,作为市供销社及其投资公司的实缴资本金,增加在该项目单位的股权。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开展决算、验收等工作,配合做好审计、检查工作。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绩效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 市供销合作社、市财政局根据“新网工程”建设发展规划,发布项目申报文件,提出申报要求。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项目单位申报文件、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项目实施单位佐证照片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三条 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对按规定进行财务处理,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市财政部门、市供销社将建立监督检查、跟踪问效制度,对违反规定和发生违反违纪行为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按照省财政厅文件规定和要求全面实行绩效管理,每年可选择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工作,组织完成专项资金的绩效自评报告,并于次年3月底将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到省财政厅和省供销社备案。评价结果用于优化后续政策和预算安排。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报省财政厅、省供销社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根据《安徽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建〔2022〕48号)文件规定,暂定实施期限三年。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德市供销社“新网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字〔2021〕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