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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564961173C/201909-00080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住建局(市人防办)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德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号: 建设〔2019〕133号
生成日期: 2019-09-18 发布日期: 2019-09-18
有效性: 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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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住建局(市人防办)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德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号: 建设〔2019〕133号
生成日期: 2019-09-18
发布日期: 2019-09-18
有效性: 已失效
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德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18 09:50 来源:市住建局(市人防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德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设〔2019133

 

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解决我市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拖欠工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现将《广德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918

 

 

抄送:市人民银行。

 

广德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监管

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广德市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广政〔20194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监管工作,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监管对象及范围

广德市凡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筑工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监管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组织实施。

二、信息化管理统一平台

广德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监管平台已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网,各建筑企业及时完善信息对接,形成信息联通共享,确保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数据信息安全性、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

三、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体系

建设单位职责

1.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负责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

2.在编制招标文件、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时要明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将其费用列入安全文明措施费中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相关规定作为必备条款,并明确约定工程总价款中工资性工程款和非工资性工程款数额支付方式。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工资性工程款计价标准应不低于宣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同期建设工程人工费标准。

(二)建筑企业职责

1.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2.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广德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监管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3.总承包企业应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同为劳资专管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采集,并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广德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监管平台

4.总承包企业负责将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建筑工人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

5.总承包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6.总承包企业应依法按劳动合同约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建筑工人,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标准规范的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相关信息。

(三)监理企业职责

工程监理企业负责加强工程款及工资性工程款(劳务费)申请表的审核,对上报工资表存在未足额支付情形的,要督促建筑企业整改,并在每月月报中通报并记录建筑企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对逾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监理企业应会同建设单位约谈建筑企业。对存在拖欠工资重大隐患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及时向市住建局、市人社局报告。

四、监管银行主要职责

拟开展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监管和工资代发业务的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应与市住建局签订监管合作协议,与市监管平台联网。监管平台公司应主动对接本市监管银行,做好技术方面服务,监管银行登录监管平台,将监管银行基本信息录入后,市住建局将监管银行名录在监管平台上公布,供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开设监管账户时自主选择。

五、进一步健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体系

1.为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施工总承包企业原则上本市只能开设一个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需携带监管银行要求的相关开户资料,到监管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并与建设单位、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专户监管协议和工资委托代发监管协议。签订后的监管协议报住建备案。

2.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性质为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将人工费用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相分离,专项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账户名称由施工企业名称加农民工工资专户组成,其中施工企业名称需与该企业基本账户名称一致。农民工工资账户预留银行签章上的名称为施工企业名称。

3.已开设单个或多个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企业,可重新签订三方协议进行账户名称变更或合并,无需重开;变更后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名称由施工企业名称加农民工工资专户组成。

4.工程竣工后,工程承发包双方须办理完成工程结算并结清农民工工资。工程总承包人对无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情况进行公示,经人社局、住建局同意后,方可撤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款转入工程总承包人其他银行账户。银行及时将账户撤销和余款转账信息上传监管平台。

六、进一步健全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

1.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应按照不低于进度款20%的资金转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在建设单位第一次支付工程款前,由施工企业自行筹集资金每月先将农民工工资转入专用账户,按月发放农民工工资。

2.每月25日前,施工单位项目部劳资专管员对施工现场的考勤系统进行用工考勤汇总,根据考勤情况编制务工人员工资发放表(发放表可从监管平台下载固定模板),银行根据工资发放表对广德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监管平台在册人员进行反向验证,出现工资金额低于我市最低标准、工资金额未按月足额发放、建筑工人无考勤有工资等情况银行将作出预警,社局将对预警单位进行核查。工资表验证通过后,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将工资直接转入务工人员工资卡中,并将工资支付信息上传监管系统。

3.监管银行发现农民工工资监管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住建局和人社局报告。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3个月以上未发生工资划转业务的,住建社局应当约谈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

七、主管部门监管职责

1.市住建局应会同市人社局对建筑企业和建设项目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约谈相关责任人;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市住建局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列入工地日常巡查内容和标准化工地考核内容。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可作为有关部门处理建筑工人劳动纠纷的依据。

2.住建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对涉及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及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劳动保障权益的,由市人社局会同住建依法处理;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应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处理。

3.市住建局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违规行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并及时上传相关部门。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过曝光、核查企业资质等方式进行处理,存在工资拖欠的,可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并将相关不良行为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对切实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建筑企业给予支持,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4.严禁任何单位、部门、个人借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负担。对违规要求建筑企业强制使用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

1.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市住建局、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2.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建筑业管理科812室,联系电话05636043234;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监管平台服务电话0563--526018618605639571(彭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