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032537673 /202501-00120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文机关: | 广德市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 企业 广政规 |
成文日期: | 2025-01-16 | 发布日期: | 2025-01-16 |
发文字号: | 广政规〔2025〕5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广德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广德市市场监管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6039870 |
索引号: | 113417230032537673 /202501-00120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文机关: | 广德市政府(办公室) |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 企业 广政规 | ||
成文日期: | 2025-01-16 | ||
发布日期: | 2025-01-16 | ||
发文字号: | 广政规〔2025〕5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广德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广德市市场监管局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6039870 |
广政规〔202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广德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业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广德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德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德市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政府质量奖)评选表扬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弘扬质量领域先进事迹和工匠精神,引导广大组织改进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加速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进一步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安徽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安徽省质量促进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质量奖授予对象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在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质量奖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选一次,每次不超过5个。
第五条 政府质量奖对申报组织的评选标准,参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
第六条 政府质量奖评审及相关工作经费列入广德市财政预算。
相关经费应用于支持质量工作的持续改进、经验交流、推广宣传、人员培训等。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备相应资质或证照;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制度,已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认证,具有显著质量效益;
(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自主创新能力强,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组织文化突出,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经营规模、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本市同行业领先地位;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不含财政全额拨款单位;
(四)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质量工作成绩显著,持续改进效果强。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标准制定、品牌影响力、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达到市内领先水平;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国家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检查)不合格记录;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由相关部门界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六)获得乡镇(街道)、管委会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第三章 管理和申评
第八条 市食品药品安全和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推动市政府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
市食品药品安全和质量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具体组织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制修订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及评审标准、评审规则;发布申报公告、组建评审专家组及评审员管理、向市食品药品安全和质量管理委员会报告综合评审情况、公示评审结果;组织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和获表扬组织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方法,组织开展培训、培育工作;承担市食品药品安全和质量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市食品药品安全和质量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需要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主要职责为: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撰写评审报告;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具有质量管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三)接受过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掌握经营管理的有关知识;
(四)掌握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方法和技巧,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准确、快速的反应能力,具有全面的综合分析、独立判断和沟通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评审人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第十一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事务性工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社会组织(以下称评审机构)实施。评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质量科研或者专业技术服务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具备相适应的资格能力及相关领域业务经历;
(三)有具备资格的评审人员。
评审机构在评委会指导和监督下开展评审工作。评审机构对其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管委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政府质量奖的有关工作,包括培育和推荐申报组织、推荐评审专家、宣传推广获表扬组织先进经验和成果等。
第十三条 政府质量主管部门在政府质量奖评审前,应通过主要新闻媒体或政府部门网站,公告申报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
第十四条 申报组织应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如实提交自评报告、实证材料,经所在乡镇(街道)、管委会或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政府质量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政府质量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从主体资格、申报渠道、申报程序、材料规范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组对通过资格审核的申报组织进行材料书面评审并反馈申报组织。
第十七条 市食品药品安全和质量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召开会议、现场核查、听取申报企业现场陈述答辩,票决形成综合排序名单。
第十八条 市食品药品安全和质量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确定政府质量奖拟表扬名单,提请市政府批准后,由政府质量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公示通过的拟表扬组织,由市政府批准发布。
第四章 表扬和监督
第二十条 获得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由市政府发文通报表扬。
第二十一条 鼓励获表扬组织为有提升质量管理和创新能力意愿的组织提供指导、服务,参加卓越绩效模式及相关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方法宣传宣讲活动。
第二十二条 获表扬组织可在宣传活动中提及市政府质量奖,并注明获表扬年度,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市政府质量奖标志。发现违反者,由评审委员会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 对获表扬的组织,推荐参评宣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
第二十四条 对评审活动中违法、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转交有关单位追究责任;对参与政府质量奖评选的工作人员,凡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参与政府质量奖评选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政府质量奖评选、评审中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可以向政府质量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由其按规定调查核实并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主动申明,参与评选工作的所有机构和人员,应保守其秘密。
第二十七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和质量管理委员会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取消其资格,并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接受该组织再次申报。
第二十八条 获表扬组织在2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和质量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市政府批准,撤销表扬,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政府质量主管部门提出。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实名提供书面材料、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政府质量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异议调查。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推荐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异议调查,不得推诿和延误。异议处理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异议方,并通报推荐单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广德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广政〔2018〕6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质量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