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032537673 /201904-00124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文机关: | 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政办 社会保障 群众 |
成文日期: | 2019-04-20 | 发布日期: | 2019-04-20 |
发文字号: | 政办〔2019〕28号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广德县砂石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和非法采砂加工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无 | 政策咨询电话: | 无 |
索引号: | 113417230032537673 /201904-00124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文机关: | 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政办 社会保障 群众 | ||
成文日期: | 2019-04-20 | ||
发布日期: | 2019-04-20 | ||
发文字号: | 政办〔2019〕28号 |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广德县砂石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和非法采砂加工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无 | ||
政策咨询电话: | 无 |
关于印发广德县砂石资源综合开发利用
管理办法(试行)和非法采砂加工
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政办〔2019〕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广德县砂石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和《广德县非法采砂加工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业经县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德县砂石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砂石资源的综合管理,保障砂石资源依法、有序、规范开采,保护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资源管理法》等法律、规章、制度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砂石资源开采、加工、运输、销售等行为,以及从事与砂石资源开采、加工、运输、销售等相关联的产业,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砂石资源是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砂石资源开发利用依法实行许可制度和有偿公开出让制度。砂石资源不因其依附的土地权属变化而改变。本办法所称砂石资源,是指河道砂石资源及各类工程项目基础开挖、旅游开发、山体排险、尾矿、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等所涉及砂石资源。
经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依法出让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适用自然资源规划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条 砂石资源开采权应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评估等合法方式取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开采、侵占、买卖、出租和破坏砂石资源。
第五条 通过有偿受让取得的开采权不得擅自转让。
第六条 砂石资源开发利用应当贯彻“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利用”的理念,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第七条 县砂石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管理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负责全县砂石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管理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砂管办”),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负责砂石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牵头、协调管理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长效管理。
第八条 砂管办负责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全县砂石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及砂石资源开采权有偿出让方案并报领导组审定。协调政府项目砂石资源的综合利用工作,以降低项目建设成本;及时协调各行政职能部门做好相关行政审批工作,并组织联合执法和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定期或不定期召集水利、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公安、交通、市场监管、应急、国投、供电等部门,通报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情况,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第九条 各行政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水利部门负责全县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和河道采砂许可工作,并对河道砂石资源开发利用进行监管,依法查处河道非法采砂等违法行为。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全县尾矿加砂规划编制,依法查处非法开采违法行为。做好砂石加工企业用地审批工作;负责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开挖土方量和砂石含量等情况进行地质勘探和测算。负责全县山砂规划编制,林地范围内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管,依法查处毁林采砂等违法行为,做好砂石加工企业占用林地审批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砂石加工点布点规划。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全县砂石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环评、排污许可审批和生产过程中污水、粉尘、噪声等监管,依法查处违法排放污水、粉尘、噪声等违法行为。配合做好砂石加工企业的选址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全县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经营的工商登记,依法查处无照、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负责全县砂石加工企业砂石销售价格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据职权查处砂石运输车辆超载、超限等交通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查处阻碍砂石管理违法行为;负责办理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的非法开采刑事案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处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产生的砂石资源。
发改部门负责全县砂石加工企业项目建设立项和能评工作。协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部门对依法没收的砂石资源进行价格认证。
城管部门负责项目基础建设开挖产生砂石编制规划,负责依法查处城市规划区内砂石资源开发利用涉及非法建筑行为、依法对城区砂石运输监督管理。
经信部门负责全县砂石加工企业建设项目技改。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砂石加工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同时,砂石加工、开采企业监管部门要加强本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管。
财政部门负责指导落实举报非法采砂加工奖励资金。
税务部门负责全县砂石资源税收收缴及监管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砂石资源开采权、加工权招拍挂的监管工作。
国投公司负责砂石资源招拍挂和费用收取工作。
供电部门负责合法砂石开采加工企业供电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按属地管理原则,承担本辖区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砂石加工企业日常管理工作,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第十条 对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发现的从事公务工作人员违规违纪问题,按规定移送县纪委监委。
第十一条 砂石加工、销售场地不得擅自占用农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任何单位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领导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砂石加工、销售行政许可工作。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做好全县布点规划后,布点所在乡镇负责选址,数据资源局负责公开招拍挂,砂石加工销售企业取得经营权后,由砂管办报请领导组同意后,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做好联审联批工作。
第十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砂石资源开发利用受理登记或变更经营范围时,要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市场监管部门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经营项目审批部门明确的,要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告知同级相关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要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在企业信息共享平台上发布,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查询,根据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登记注册情况报砂管办备案。
第十三条 取得砂石资源开采权的单位,在开采前必须向县水利、自然资源规划等行政职能部门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砂石资源开发利用不得超行政许可期限,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职能部门提出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的单位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各行政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加强行政许可事后监管。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及时依法处置。涉及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及时书面函告相关行政职能部门。
各乡镇也要成立砂管办,地点设在水利站,明确专人负责本辖区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的日常巡查与监管,巡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报告。各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六条 凡从事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的单位必须依法规范开采、运输、加工、销售,确保各环节行为的合法性。
对未取得合法手续擅自开采砂石资源、越界开采、超标排放污水、破坏植被、无照及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由砂管办牵头各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砂石资源有偿出让金统一纳入财政非税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广德县砂石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管理工作领导组
附件
广德县砂石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管理工作导组
组 长:邱铁军(县政府)
副组长:陈兴松(县政府)
罗正军(县政府)
成 员:夏金海(县政府办)
司红星(县公安局)
王友文(县政法委)
谢志坚(县发改委)
刘德怀(县水利局)
刘 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陈智勇(县财政局)
彭常国(县交运局)
徐海强(县审计局)
从家峰(县生态环境分局)
戴启发(县应急局)
邢超平(县市场监管局)
陈安幸(县经信局)
王 彪(县城管局)
卢贤德(县国投公司)
柏朝阳(县开投公司)
张 斌(县数据资源局)
胡贤仕(县公安局)
黄永浩(县水利局)
郭明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领导组下设规划审批小组、执法小组和办公室(砂管办):
1.规划审批小组:
组 长:刘 平
成 员:姜明、陈有志、黄永浩
2.执法小组:
组 长:司红星
成 员:郭明贵、肖昕龙、扶元金、陈有志、黄永浩、杨代军
3.办公室:
组 长:夏金海
成 员:胡贤仕、黄永浩、郭明贵、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夏金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胡贤仕、黄永浩、郭明贵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统筹协调砂石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管理日常工作。
广德县非法采砂加工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各界积极举报各类违法采砂加工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举报非法采砂加工行为予以奖励的,适用本办法。砂管办负责受理相关举报,并办理举报奖励相关事宜。
第三条 获得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实名举报,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
(三)举报事项事先未被县政府相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
第四条 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个提出举报的举报人,其他举报人对案件查处提供重要证据起重大作用的,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案举报奖励;
(三)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奖励;
(四)举报事项牵涉县政府相关部门查处的其他违法事实不予奖励。
第五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举报,仅举报违法事实、未提供证据的,给予1000元奖励。既举报违法事实又提供证据的,给予2000元奖励。
第六条 砂管办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案件,符合物质奖励条件的,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资金。
第七条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砂管办领取奖励资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资金。委托他人领取的,还应当出具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第八条 虚假举报、恶意举报,扰乱机关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办理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举报地点:县砂管办(县水利局三楼水政监察大队),举报电话:6818169。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