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90757022H/202404-00154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文机关: | 市市场监管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放管服”改革 企业 |
成文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
发文字号: | 广市监〔2020〕34号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广德市食品生产许可及小作坊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6988435 |
索引号: | 11341723090757022H/202404-00154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文机关: | 市市场监管局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放管服”改革 企业 | ||
成文日期: | 2020-04-01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 ||
发文字号: | 广市监〔2020〕34号 |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广德市食品生产许可及小作坊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6988435 |
关于印发广德市食品生产许可及小作坊
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市监〔2020〕34号
各市场监管所、相关科室:
现将《广德市食品生产许可及小作坊登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日
广德市食品生产许可及小作坊登记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及小作坊登记活动,提高服务效能,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生产规范》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食品生产许可及小作坊登记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市局政务服务科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市局委托各市场监管所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登记。各所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应接受市局政务服务科业务指导。
第三条 食品生产许可及小作坊登记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应当以书面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为主要审查内容;对现场的核查,应当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合规性为主要审查内容,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第四条 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及小作坊登记现场核查时,应当组成核查组。食品生产许可核查组由政务服务科和各市场监管所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核查人员参加现场核查。核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政务服务科主要负责人指定。小作坊现场核查组组长由各所所长指定,成员由各所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组成。
第五条 核查组主要职责是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生产规范》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对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及小作坊进行现场核查工作。
第六条 食品生产许可及小作坊登记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以市局名义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和登记证书;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市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颁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时,应同时与食品小作坊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
第七条 食品生产许可及小作坊登记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文明礼貌,及时高效。遵守本单位和受审评单位的保密规定及相关工作制度。
第八条 现场核查不收取任何费用,受审评单位不承担现场核查组的出差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等;不得收受受审评单位馈赠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不得参加宴请及营业性娱乐活动;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确保行政许可工作公平公正开展。
第九条 本办法由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原广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广德县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组的通知(广食药监〔2017〕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