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032546638/202208-0005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文机关: | 柏垫镇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营商环境 个人 |
成文日期: | 2022-08-10 | 发布日期: | 2022-08-10 |
发文字号: | 柏政〔2022〕113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柏垫镇农村工匠积分和评价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无 | 政策咨询电话: | 无 |
索引号: | 113417230032546638/202208-00051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文机关: | 柏垫镇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营商环境 个人 | ||
成文日期: | 2022-08-10 | ||
发布日期: | 2022-08-10 | ||
发文字号: | 柏政〔2022〕113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印发《柏垫镇农村工匠积分和评价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无 | ||
政策咨询电话: | 无 |
关于印发《柏垫镇农村工匠积分和评价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柏政〔2022〕113号
各村(社区),机关各部门、镇直各单位:
现将《柏垫镇农村工匠积分和评价管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德市柏垫镇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柏垫镇农村工匠积分和评价管理细则(试行)
为提高柏垫镇农村工匠技能水平、安全意识,推动农村工匠参与零星小微简易项目建设,规范市场各方行为,激发乡土人才创业干事活力,结合本镇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根据《广德县招标采购运行程序和分级管理办法》(政办〔2017〕16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工匠参与乡镇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指导意见》(广公委〔2021〕1号)和《柏垫镇农村工匠参与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持有《柏垫镇农村工匠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工匠证书)的农村建筑工匠,在柏垫镇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以及对其积分和评价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农村建筑工匠参与零星小微简易项目的,应具备相应的施工技能、必备的施工设备及施工机具,具有独立完成项目的经济能力,身体健康。
第四条 原则上,同一个农村工匠不得同时承建本镇两个以上(含两个)农村工匠项目,10万元以下的项目除外。
第五条 农村建筑工匠在施工时必须严格遵守施工操作规程和验收规范,严格按图施工,并接受委托方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主动配合各项检查。
第六条 实施农村工匠项目业主评价制度。在项目竣工验收同时,项目业主应将《柏垫镇农村工匠项目满意度评价表》(附件1)如实填写(签名或盖章)后,交镇小额办备案。
第七条 农村工匠积分基础分为60分,评价周期为一年,即每个农村工匠除基础分以外的每次增减积分有效期为一年。《柏垫镇农村工匠积分统计申报表》由农村工匠自行申报,每项加减分须有书面材料佐证,按照规定时间提交到镇小额办。
第八条 积分制管理的基础信息采集由柏垫镇小额办负责,组织镇级部门、村(社区)等单位或部门进行考评,原则上每年一次,如有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考评频率。在基础信息采集过程中需做到公开、公正、公平,程序规范,证据确凿。根据积分进行排名,前三名给予一定的奖励,末位经党委政府研究后决定是否淘汰。
第九条 各村(社区)需由专人负责零星小微简易工程工作。柏垫镇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对村(社区)的年度综合考评。若村(社区)工作人员在积分制推行过程中存在不作为、慢作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柏垫镇小额办将在年度综合考评中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镇纪委(监委)处理。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为一年。
第十一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镇小额办结合实际情况处理,重大事项由柏垫镇党委政府研究讨论决定,本细则由柏垫镇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