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03253839U/202207-00029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文机关: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财税奖补 机关事业单位 |
成文日期: | 2022-07-04 | 发布日期: | 2022-07-04 |
发文字号: | 财综改〔2022〕166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广德市财政局 中共广德市委组织部 广德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广德市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无 | 政策咨询电话: | 无 |
索引号: | 11341723003253839U/202207-00029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文机关: | 市财政局 |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财税奖补 机关事业单位 | ||
成文日期: | 2022-07-04 | ||
发布日期: | 2022-07-04 | ||
发文字号: | 财综改〔2022〕166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广德市财政局 中共广德市委组织部 广德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广德市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无 | ||
政策咨询电话: | 无 |
广德市财政局 中共广德市委组织部 广德市
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广德市扶持壮大
村级集体经济资金管理实施
细则》的通知
财综改〔2022〕16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太极洞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德市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德市财政局 中共广德市委组织部 广德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德市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通知》(中组发〔2018〕18号)《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组发〔2019〕8号)《安徽省财政厅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 安徽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乡〔2019〕877号)和《广德县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规划》(县办〔2019〕28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是指中央、省和省以下各级财政统筹安排的专项用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资金。
第三条 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应当围绕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总体目标和要求,遵循适当倾斜、扶强扶优、尊重意愿、分档补助原则,统筹使用,加强管理,发挥效益。
第四条 市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日常工作。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由市委统一领导,组织、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统筹推进,乡镇和村具体落实。
市委组织部负责抓党建促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做好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面上调度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分配下达县级以上各级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补助资金,指导督促乡村加强资金管理;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组织实施,指导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以及加强村级集体财务审计监督工作。
第二章 资金安排
第五条 根据安徽省《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百千万”工程实施方案》(皖集体经济办〔2019〕1号)文件精神,对纳入中央及省级重点扶持的村,各级财政一次性补助不低于50万元,中央和省财政一次性补助30万元,剩余部分由县级财政安排补足。
第六条 根据《广德县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规划》(县办〔2019〕28号),市财政根据年度任务结合本级财力,统筹做好配套扶持资金的保障工作,对扶持的重点村,按照每村不低于50万元的标准予以扶持。
第七条 乡镇、街道和太极洞管委会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可采取资金整合、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引导基金等方式,支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第八条 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的补助对象为中央、省和市级扶强村。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乡镇、街道和太极洞管委会是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责任主体,村(社区)是实施主体。乡镇、街道和太极洞管委会要加强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对资金承担主要监管责任。
第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年度扶持计划,将上级财政资金和本级预算安排资金分配到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再根据年度任务,将资金分配到乡镇、街道和太极洞管委会。乡镇、街道和太极洞管委会须将市农业农村局拨入资金和本级安排资金一并纳入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按行政村建立台账,明确各村保障资金数额。
第十一条 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实行项目化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乡镇、街道和太极洞管委会对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效益性负责,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专人管理,专账核算,确保资金用于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项目,防止挤占和挪用。
第十二条 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可通过选择资源发包、资产租赁、资金入股、服务创收等发展路径,主要用于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高效生态农业、设施农业、特色农业、特色手工作业、农业产品加工业、农村电商、乡村休闲旅游业,以及物业经济等方面项目。不得用于偿还村级债务、建设楼堂馆所、购置交通通讯工具和发放个人补贴,以及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无关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各项目扶持村(社区)要编制补助资金项目文本。重点扶持村项目由乡镇、街道和太极洞管委会初审,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审,下达批复后实施。
第十四条 由项目村申请,乡镇、街道和太极洞管委会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核后,将项目补助资金拨付到村级资金专户。项目村要根据“三资”管理办法规定,按照项目实施内容,专款专用,并做好项目补助资金的财务核算。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和太极洞管委会要严格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监管,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以防资金挪作他用。
第五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县、乡两级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及时公开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使用等情况。村级要按照村务公开的要求,将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等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等情况及时公开公示,加强群众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工作的民主监督。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应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和目标计划按时完成。各乡镇、街道和太极洞管委会要加强对资金的投入、使用进行常态化监督、管理,随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进度进行跟踪问效。
第十八条 村级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收入分配、监督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及其投入所形成的资产要登记入账,由村集体持有、管护。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接受纪委监委、审计等监督,实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办理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并向所在乡镇、街道和太极洞管委会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乡镇、街道和太极洞管委会应及时组织“三资”办、财政所、包村干部、分管领导等相关人员组成验收组,进行项目竣工验收。重大项目及技术要求高的项目,应有技术、设计、监理等相关人员参与验收。市集体经济办按年度开展项目验收,由市集体经济办组织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相关单位人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 加强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的绩效管理,在乡镇、街道和太极洞管委会开展自评的基础上由市集体经济办组织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对上一年度资金使用、项目建设、工作进展等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乡镇、街道和太极洞管委会项目出现违规违纪情况,将取消下一年度此乡镇、街道和太极洞管委会项目申请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印发前,有关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资金管理的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