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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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广德市委统战部(民族宗教事务局、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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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3.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4.施工期间能够基本保证信教群众开展宗教活动;
5.有必要的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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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清单 | 办理流程 | 查看办理流程 | ||
咨询电话 |
0563-605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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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563-6975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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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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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00-11:45,下午13:3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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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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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查看常见问题 |
目录清单名称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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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子项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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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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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410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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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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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341822A03254866Z40001410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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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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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341822A03254866Z4000141005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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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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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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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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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深度 |
四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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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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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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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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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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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补充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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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00-11:45,下午13:3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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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广德市委统战部(民族宗教事务局、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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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广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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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广德市委统战部(民族宗教事务局、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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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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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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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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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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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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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国宗发〔2006〕52号)第七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四、行政许可程序1、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属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属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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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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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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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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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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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县级: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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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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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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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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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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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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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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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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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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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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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渠道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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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数量限制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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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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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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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代办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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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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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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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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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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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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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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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0563-6975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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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0563-605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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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审年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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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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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材料填写样本 |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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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3份 | 纸质和电子 | 必要 | 请参照材料样本填写。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3份 | 纸质和电子 | 必要 | 请参照材料样本填写。 |
示例样表 |
查看 |
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可行性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3份 | 纸质和电子 | 必要 | 详细说明以下内容: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符合城乡规划和文物、风景名胜区、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说明;保证宗教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说明;建设资金预算及说明。 | 无 | 查看 |
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3份 | 纸质和电子 | 必要 | 宗教活动场所对改建建筑拥有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或建筑所有者同意场所建设;对新建建筑的土地拥有使用权,或土地使用权拥有者同意场所建设;改建或新建项目不得违反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方面的规定。 | 无 | 查看 |
建设资金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3份 | 纸质和电子 | 必要 | 请参照材料样本填报。 |
示例样表 |
查看 |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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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5个工作日 | 广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张伟春 |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工作人员 | 根据受理标准,工作人员受理通过,确定审查方式,受理不通过,当面告知不予受理理由和依据等信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一次性补齐补正告知书,由申请人补正后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请申请人当场更正。对不能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在5日内出具一次性书面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无 |
办结 | 0.5个工作日 | 广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王鹏 |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将申请人提交的办事申请及申报材料,相关受理、审查、决定等文书、意见整理归档,完成该事项办理流程。 | 无 |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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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的产权或使用权属场所或宗教团体所有? | 根据规定,符合下列标准的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第一、建筑物的产权或使用权属场所或宗教团体所有,不属临时租用或借用;第二、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三、有相对固定的专职或兼职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第四、主要建筑设施相对独立,符合本宗教的传统规制,不混杂交叉有非宗教方面的房产或人员居住、使用。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宗教活动场所,即为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
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审核意见如何获取? | 申请人应先编制可行性报告,附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后,提交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可以在可行性报告上签署审核意见,也可另行文明确意见。 |
需要提供的资金证明比例是多少? | 为确保建设进度,需提供拟建寺观教堂总预算三分之一的建设启动资金银行存款账户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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