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核发
|
实施主体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受理条件 |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加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有效分隔;
(三)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
(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直接从事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
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清单 | 办理流程 | 查看办理流程 | ||
咨询电话 |
0563-6975325
|
监督电话 |
0563-6040606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00-11:45,下午13:30-16:30
|
||
办理地点 |
|
||||
常见问题 | 查看常见问题 |
目录清单名称 |
食品小作坊登记
|
目录子项名称 |
无
|
||
事项名称 |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核发
|
基本编码 |
340131146000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事项编码 |
11341723090757022H4340131146000
|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实施编码 |
11341723090757022H434013114600007
|
||
法定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理深度 |
四级标准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告知承诺制
|
到现场次数 |
0次
|
||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
办理地点 |
|
||||
办理地点补充说明 |
无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00-11:45,下午13:30-16:30
|
||||
所属部门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所属区划 |
广德市
|
||
实施主体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委托部门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行使内容 |
无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否
|
划分标准 |
无
|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
下沉办理 |
否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
阶段性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段 |
无
|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
特别程序 |
无
|
||
是否支持预约 |
否
|
预约渠道 |
无
|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无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
||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
是否支持代办 |
否
|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
||
结果名称 |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
结果样本 |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签署送达回证
|
||
监督投诉方式 |
0563-6040606
|
咨询方式 |
0563-6975325
|
||
年审年检 |
无
|
||||
设定依据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五号)第三十六条 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登记和备案不得收取费用。第三十八条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使用证明;(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四)拟生产的食品品种;(五)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材料填写样本 | 其他说明 |
---|---|---|---|---|---|---|---|---|
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查看 |
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查看 |
生产加工场所使用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查看 |
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真实有效 | 无 | 查看 |
拟生产的食品品种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查看 |
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 无 | 查看 |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
受理 | 0.5个工作日 | 广德县 | 各市场监管所受理人员 | 受理岗 | 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可以线上在安徽政府服务网郎溪分厅申请或者线下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或各乡镇为民服务中心)报送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予以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在网上或线下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救济渠道。 | 无 |
审查 | 0.3个工作日 | 广德县 | 各市场监管所审查人员 | 审查岗 |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无 |
办结 | 0.2个工作日 | 广德县 | 各市场监管所办理人员 | 办结岗 | 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受理事项、打印证照或制定决定文书、对办结事项进行整理归档。 | 无 |
问题 | 解答 |
---|---|
食品小作坊的位置是否有要求? | 第三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生活、促进食品安全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合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集中生产经营的场所,配套建设必要的给水、排污等设施;鼓励、支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进入集中场所生产经营。 |
办理小作坊的相关要求? | 第三十五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二)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三)使用餐厨废弃物或者餐厨废弃物的提炼物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生产经营行为。 |
食品小作坊的有效期是多久? |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
满意度: 100.00% , 评分5.00分
28次
累计评价
28次
非常满意
0次
满意
0次
基本满意
0次
不满意
0次
非常不满意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