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032537673 /202406-00063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文机关: | 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政办规 财税奖补 企业 |
成文日期: | 2024-06-05 | 发布日期: | 2024-06-05 |
发文字号: | 政办规〔2024〕30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广德市支持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广德市金融服务中心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6818661 |
索引号: | 113417230032537673 /202406-00063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文机关: | 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政办规 财税奖补 企业 | ||
成文日期: | 2024-06-05 | ||
发布日期: | 2024-06-05 | ||
发文字号: | 政办规〔2024〕30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广德市支持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广德市金融服务中心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6818661 |
关于印发广德市支持企业上市挂牌融资
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办规〔2024〕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广德市支持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奖励政策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德市支持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奖励工作,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做大做强,根据《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广办发〔2024〕3号)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市挂牌融资奖励遵循政府引导、突出重点、科学规范的原则,采取“免申即享”方式兑现办理,确保政策资金“随到随兑、足额到企”,提升企业获得感。
第二章 奖补标准
第三条 企业成功首发上市,给予最高1400万元奖励。
本地企业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成功上市,给予最高1200万元分阶段奖励:(1)改制完成并在安徽证监局首次辅导备案后奖励500万元;(2)申报上市材料并获受理后奖励300万元;(3)成功上市发行后奖励200万元,在A股科创板上市的,再增加200万元奖励。企业多次进入申报程序的,不重复享受。
本地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包括美国纽交所、纳斯达克、港交所主板)成功上市,经认定后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上市企业将上市主体落户本地,经认定后给予奖励1000万元。
企业首发上市后将募集资金70%以上投资本地实体项目的,按照在广实际投资金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条 本地企业直接在“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成功挂牌的,分别奖励150万元、200万元;企业由基础层进层至创新层的,奖励50万元。
本地企业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板、专精特新板、农业板及其他基础板块成功挂牌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经规范性股改后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成长版、科创板精选层成功挂牌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已在省股交中心各基础板块挂牌的,经股改后转板(进层)的,一次性再奖励10万元。
已在新三板或四板成功挂牌的企业,转板至更高层级板块,按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政策补足差额。
第五条 上市公司通过再融资(包括不限于配股、增发、可转债券等形式)将募集资金投资于本地实体项目的,按照在广实际投资金额的2‰给予奖励,单户企业最高奖补不超过50万元。企业多次通过再融资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可多次享受。
第六条 本地企业上市前成功在场外市场(新三板、四板及银行间市场)或引入私募基金实现股权、债权融资,并全部投资于本地项目的,按照实际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单户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对本地拟上市后备企业(含全资子公司),市国有融资担保公司给予融资担保支持。对于已与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签署上市辅导协议,并开展上市挂牌辅导工作的企业,在担保责任正常解除时,按照担保费的50%给予奖补;对于已与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签署上市辅导协议并完成规范化股改的企业,或者已完成“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在担保责任正常解除时,按照担保费的100%给予奖补。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兑现
第八条 本政策实行“免申即享”,企业提交的相关证明资料收集完成后,市金融服务中心及时开展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兑现;对于需要所属园区、乡、镇审核的,经所属园区、乡、镇初审,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服务中心及其他相关部门复审核准后予以兑现。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享受以上政策的企业,在与中介机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签订协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需将已签约机构情况报市金融服务中心。后备企业应主动配合市金融服务中心定期上报企业上市(挂牌)推进情况及财务情况,未按要求上报已签约机构情况的企业,市金融服务中心应予以及时提示,经提示后仍不上报的不再享受本意见所述扶持政策。
第十条 申报第三条奖励的企业,需在首次兑现奖励时向市政府签订承诺函,否则不予兑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广办发〔2024〕3号)施行之日起同步生效,有效期两年。此前市政府出台的有关奖励扶持政策与本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在不违反上级法律法规、最新政策的情况下,本政策施行前的已实际发生尚未完成兑现的,按原政策予以兑现。本办法由市金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