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身份 公民 信息是否公开 公开
姓名 江** 工作单位 国********
证件名称 身份证 证件号码 342********
电子邮箱 257******** 邮政编码 242********
联系电话 139******** 传真 605********
联系地址 广********
申请日期 2024-11-01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1、物业服务合同信息;2、维修资金使用情况;3、公共收益情况;4、人员信息(分工、资质、联系方式);5、财务收支情况;6、其他(管理人员持证上岗信息,各项管理服务制度等)
所需信息的用途 1、《民法典》要求物业服务主体应定期将上述服务事项公开; 2、依《物业管理条例》,合理行使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如知情权、监督权; 3、更好地了解物业公司运营情况,保障自身权益。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 获取信息的方式
纸面 
电子邮件
光盘
磁盘
邮寄 
快递
电子邮件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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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办理 已办理 回复部门 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回复类型 信息不存在 回复时间 2024-11-26 17:26:44
回复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江雷同志

本机关于2024111日收到您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1、物业服务合同信息;2、维修资金使用情况;3、公共收益情况;4、人员信息(分工、资质、联系方式);5、财务收支情况;6、其他(管理人员持证上岗信息,各项管理服务制度等)。现答复如下: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您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职责,原《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物业管理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将合同样本在制定后30日内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根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13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七条废止《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目前无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物业管理合同在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建议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咨询。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