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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54647/201504-004 组配分类: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发布机构: 桃州镇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印发《桃州镇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桃政〔2015〕30号
生成日期: 2015-04-15 发布日期: 201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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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发布机构: 桃州镇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印发《桃州镇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桃政〔2015〕30号
生成日期: 2015-04-15
发布日期: 2015-04-15
关于印发《桃州镇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4-15 00:00 来源:桃州镇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桃州镇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桃政〔201530

 

关于印发《桃州镇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社区、村:

现将《桃州镇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桃州镇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体要求

一、为规范桃州镇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以小聚集与大聚集相结合为原则,有序引导人口向中心村、集镇、县城聚集,依据《广德县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广政[2015]5号)、《广德县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政办[2015]9号),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村庄规划编制应符合安徽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要求。村庄布点规划应合理确定中心村的人口规模、建设用地规模、公共基础设施配套、产业布局等内容,以及保留自然村庄、规划撤并自然村庄不新增建设用地,在原村庄建设范围内明确公共基础设施、房屋建设要求等内容。

 

第二章  规划审批和建设管理

三、桃州镇农户建房审批管理范围:凤凰四里棚、双河盛家村以北,山关十里乡以西,钱村小区以西,团山十里头以南。

四、县规划区、控制区内房屋原址翻建由县规划局审批,规划区内房屋修缮加固经县规划、房管部门鉴定后由桃州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镇规划办)审批。

五、规划区外(高湖、白洋、白桥、塘口、和平、佛堂,另团山、钱村、山关、凤凰、双河红线外部分)布点村庄新建、翻建、维修房屋由镇规划办审批。其他非保留的自然村仅进行危房改造。

以下各社区、村布点村庄为:

1、高湖:高湖塘、七里店、湖南村、茶场;

2、白洋:东村、汤村、罗粉坊、章大村;

3、白桥:柏家村、马院、朱上村、昝埠大村、杨村;

4、塘口:王小西湖、东湖汤家庄、方家永、骆大村;

5、和平:港东、云前云后、青狮墩;

6、佛堂:亚元、潘村、搭脚埠、小戈村;

7、团山:新安埔、方山冲、戈村、蔡家岭;

8、钱村:月村、里外许冲、稻谷冲;

9、山关:桂花村、画眉湾;

10、凤凰:前村庙、邓家村;

11、双河:下范村、三官殿。

    六、规划区外企业需要临时搭建的,由镇规划办负责审批。

七、基本农田、国省道沿线两侧100米或可视范围内不得进行批地建房。

八、已确定为重点项目用地范围和拟征地拆迁区域不得批地建房。

九、第五条确定区域内农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到中心村集中建设:

1、因婚嫁等确实需分户建房的;

2、自愿放弃老宅基地和拆除旧房到中心村建房的;

3、因自然灾害或实施乡村规划等原因需要搬迁的;

4、原宅基地被依法征收,且未安置住宅或宅基地的;

5、原住宅属于危房或不适宜居住,自愿退出原宅基地的;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农民宅基地和建房: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已有宅基地的,如一户多宅;村民将原宅基地和房屋私下交易出让、出租、赠与或改作他用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的;

3、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十一、新建房屋应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法律规定,每户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原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的按原面积建设。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未批先建,否则视为违建,报县城管局予以拆除。

十二、新建农民住宅审批程序:

1、农户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到社区、村,由原村民组三分之二以上户数签字通过。

2、社区、村负责初核,并对申请户的户名、原有建房用地情况、拟审批内容在其所在村民组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七个法定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及村组会议讨论通过的材料加盖社区、村公章上报镇规划办。

3、镇规划办在收到申请材料五日内到拟建房场地实地勘察,对符合村镇规划、用地规划的,报分管领导审核,审核无异议的将拟建房情况在桃州镇政府网站公示三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报镇长审批。

4、申请人在建设前应向镇规划办申请办理建房审批手续,由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房放线时镇规划办应派员到现场督查,申请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房用地面积、座落、界址、层数、高度等要求进行施工,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要求农户停工整改,达到要求后方允许继续施工,否则取消其建房资格。房屋竣工后由镇规划办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5、新建、翻建房屋应当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竣工,修缮加固房屋六个月内竣工。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竣工的,报经桃州镇人民政府同意,可延长竣工日期,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十三、农民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报至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收回并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

1、迁入中心村居住户的原宅基地;

2、自批准建设房屋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的;

3、不按照批准的用途和面积使用土地的。

十四、进入中心村庄建房的申请人在建房申请获批后,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与其签订拆除旧房协议,申请人向镇人民政府缴纳拆除保证金五千元,在入住中心村庄一个月内拆除其旧房并退出老宅基地的,镇人民政府退还申请人保证金,否则没收其缴纳的保证金并报县城管局强行拆除其旧房。

十五、如发现社区、村不按相关规定上报建房申请的,镇人民政府将对该社区、村范围内建房审批冻结三个月。

 

第三章  附 则

    十六、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十七、本细则由桃州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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