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德县桃州镇大木桥社区杨家湾棚户区
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县棚户区改造,改善群众居住环境,根据《广德县县城总体规划(2014-2030)》和县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县政府决定对桃州镇大木桥社区杨家湾棚户区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依法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规定,制定如下房屋及地上附属物、构筑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至: 无量溪河;
南至:规划红线;
西至:红蜻蜓小区;
北至:规划红线。
以上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构筑物。
详细征收范围见征收范围图(附件1)。
二、实施时间
征收实施时间为县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布之日起 90日;房屋征收签约期限为房地产评估报告下发之日起30日内,超过期限签约的不享受相关奖励政策。
三、房屋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主体:广德县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广德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
征收实施单位:广德县城市建设指挥部征地拆迁办公室。
四、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及其装饰装修、附属物价值的确定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性质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该区域类似房地产市场价综合评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
2、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物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工程造价,结合成新评估确定。
3、生产车间、厂房、办公仓储用房等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方案,由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各类房屋生产经营及使用现状等实际情况,拟定“一企一策”补偿方案报县政府相关会议研定。种养殖棚披、圈舍及简易结构房屋和附属构筑物一律按重置价评估。
(二)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根据自愿原则,可以选择货币化补偿或产权调换。
1、货币化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的,补偿金额=房屋评估价值+房屋装饰装修评估价值+附属物评估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费)。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交付后,由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全额支付货币化补偿款,符合本方案规定的其他相关奖励政策的,按本方案确定的标准给予相关奖励。
生产车间、厂房、办公仓储用房实行货币化补偿,货币补偿金额=重置价评估*1.3;种养殖棚披、圈舍及简易结构房屋和附属构筑物一律实行货币化补偿,上述房屋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购房补贴奖励。
2、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政府存量安置房进行安置的,补偿金额=房屋评估价值+房屋装饰装修评估价值+附属物评估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费)。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与用于产权调换安置房屋价值的差价。符合本方案规定的其他相关奖励政策的,按本方案确定的标准给予相关奖励。
安置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
五、其他补偿
(一)住宅临时安置过渡费:
临时过渡费按照被征收原房屋主体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8元/㎡·月,按12个月一次性计发。违建房不享受过渡费;简易房和棚披房不计算过渡费。
(二)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经营用房按20元/㎡·月一次性给予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费。
2、生产用房按10元/㎡·月、办公及仓储用房按7元/㎡·月、经农业畜牧部门批准正在养殖的棚披按10元/㎡·月,一次性给予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费。
(三)房屋搬迁费。统一按1000元每户一次性计发。对有大型或特殊设施、设备的等其它非住宅,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六、其他相关奖励政策
(一)签协议奖励:自本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开始之日起15日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每户奖励20000元;在第16日至第30日签订协议的,每户奖励10000元;超过第30日签订协议的不享受签协议奖。
(二)提前搬家奖励
被征收人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7日内搬迁完毕交付钥匙的,按原房屋面积200元/平米奖励;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第8日至第15日内搬迁完毕交付钥匙的,按原房屋面积100元/平米奖励;超过15日的不予奖励。
被征收住宅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计算。
提前搬家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并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才可享受以上政策。
(三)购房补贴奖励
被征收人在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购买二手房的按200元每平米给予购房补贴奖励,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按400元每平米给予购房补贴奖励,购买安置房的(土地性质出让)按600元每平米给予购房补贴奖励。
此项奖励仅限每户一套、且最高不超过130平米。本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开始之日起第1—15日签约的按奖励标准的100%补助,第16—30日签约的按奖励标准的80%补助。
购房补贴奖励以“购房奖励券”的形式在被征收人签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发放。“购房奖励券” 开出之日起使用有效期为12个月,逾期作废,除本人使用外,其父母(含配偶父母)、配偶及子女也可使用,但不得转让、赠与。 七、分户条件与程序
对家庭居住人口较多,符合分户条件的,经被征收人申请,由征收实施单位会同社区调查核实确定。
八、商业用房、未登记建筑的认定
由县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工作组负责,对征收地块中的未登记建筑、沿街住改非房屋进行认定。
1、未提供土地、房屋产权证件的房屋,经调查认定属于2003年9月之前建造的,视为合法建筑,按土地性质认定结果给予补偿;属于2003年9月至2010年8月期间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被征收人若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可视为合法建筑,按土地性质认定结果给予补偿,但评估补偿费用中应扣除相应的办证费用;属于2010年8月以后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一律交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2、未提供合法商业性质产权证件或登记为住宅性质的沿街底层经营用房,经调查认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商业用房评估补偿,但应在评估补偿费用中扣除相应的办证费用和商业性质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或收益金。
九、评估机构的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
十、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处理方法
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十一、不履行县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的处理方法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针对房屋征收范围内历史遗留问题,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认定,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由县城市建设指挥部征地拆迁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