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督查组督查要求,促进我乡竹木制品加工企业的健康发展,确保按时完成竹木加工企业的综合整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广德县竹木加工企业综合整治环境保护标准》(政办〔2018〕40号)文件要求,决定在六月上旬前对我乡竹木加工企业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现结合我乡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扎实稳步推进竹木加工行业综合整治环境保护整治工作,提升产业整体水平。
二、治理范围
全乡竹木加工企业
三、工作目标
以拆违章、查无照、除隐患为切入点,通过“集中提升、原地规范、淘汰关停”等有效手段,改变竹木制品加工作坊多、规模小、布局不合理、生产加工环境差、消防安全隐患突出的状况。改善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条件,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升竹木制品档次和行业整体水平,促进我乡竹木制品行业健康发展。
四、工作步骤
(一)集中整治力量,开展自查自纠
要紧紧围绕整治目标,成立了由乡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工作。通过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扎实开展整治工作,力争在六月初落实整改措施,完成整治工作。同时,让落实企业作为第一主体责任人的地位,自主制定(提倡聘请专业公司制定)整改方案,并按方案严格实施,自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摸清存在问题,明确整治方向
要对照《广德县竹木加工企业综合整治环境保护标准》,根据企业(加工点)存在的实际问题,填写《四合乡竹木制品专项整治检查意见告知书》。根据检查情况进行分类,逐个明确企业(加工点)整治方案。能立即整改的要当场整改,需要一定整改时间的要限期整改,无法整改又不愿搬迁且符合取缔条件的要依法关停。
(三)部门合力推进,加强督查指导
我乡将按照属地管辖原则,与上级各部门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全面落实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整治加工环境。由分管领导带队和企业所在地驻村干部一起到企业检查。
(四)全面总结,落实成效
检查组要积极将检查的成果进行全面梳理,认真总结,及时上报。同时要形成日常巡查机制,将环保整治落实到日常检查之中,积极巩固整治成果。
2018年5月18日
广德县竹木加工企业综合整治环境保护标准
一、整治目标
(一)履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手续;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废气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排放标准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规定的浓度限值;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参照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规定的浓度限值。
(三)废水排放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排放标准。
(四)固体废物处置达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危险废物处置达到《危险废物贮存控制标准》GB18597-2001)。
二、整治措施
(一)环评手续
1.对未办理环评手续的,在符合我县《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规定、道路红线、环境防护距离等项目选址要求的条件下,补办项目环评手续;对不符合上述选址规定的,一律按照“散乱污”企业依法处置。
2.对已办理项目环评手续,但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2015年6月1日前执行环保部令第2号;2015年6月1日后至2017年9月1日前执行环保部令第33号;2017年9月1日后执行环保部令第44号)规定环评文件类型,降低环评档次的,按新建项目重新报批项目环评手续。
(二)配套环境保护设施
1.废气部分
(1)为生产提供热量或压力的锅炉等设备,一律使用清洁燃料(燃气、电、轻质柴油和生物质成型颗粒)锅炉,提倡使用自带布袋除尘装置的生物质成型颗粒专用锅炉。
严禁使用直接燃用煤、生物质等燃料锅炉等设备、设施;严禁将直接燃用煤、生物质等燃料的锅炉等设备简单改换成燃用生物质成型颗粒的锅炉等设备、设施。
(2)对排板、涂胶、浸胶、喷漆、油漆、调漆、覆膜、晾干、流平、热压等产生挥发性有机气体的工序,其设备和空间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并安装、使用挥发性有机气体的收集处理设施,尾气通过15米以上高度的排气筒排放;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负压、侧吸等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
(3)严禁设置制备胶水等涉及化学反应的生产工序,已设置的一律依法拆除。
(4)锯板、切边、砂光等产生粉尘的设备和工序须密闭,并安装粉尘收集和脉冲式布袋收尘装置,尾气通过15米以上高度的排气筒排放;粉状物料的传输及落料点须密闭,并安装粉尘收集和脉冲式布袋收尘装置,尾气通过15米以上高度的排气筒排放。
2.废水部分
(1)实现厂区雨污分流:生活污水、办公污水、生产废水经单独管道,收集排入企业废水处理系统;雨水由雨水管道排入外环境。
(2)有蒸煮、打磨、雕花、清洗工艺废水排放工序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建设专用废水收集管道和废水处理系统,废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对拟采取生产工艺废水委托第三方处理的,须经专家评审论证可行并报批准后实施。
(3)严禁建设染色等产生严重污染的工序,已建设且未履行环评手续的,一律依法拆除。
3.固废部分
(1)设置规范的胶水桶、油漆桶、油漆渣等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
(2)设置规范的竹木边角料、竹木屑、收集的粉尘等一般固废堆放贮存场所。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按照环评文件、批复及上述标准完成整治后,自行组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已通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仍须根据本标准严格落实。
三、整治要求
(一)各企业要依据本整治标准和环评文件、批复,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编制环保整改方案,并于施工前报企业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二)企业应成立整改组织并确定专人负责整改工作。
(三)各企业在通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公示后,应及时将相关验收信息在生态环境部验收信息平台上填报。
竹木加工企业定义解释
竹木加工企业是指以竹木为原料,采用机械或化学的方法进行加工的工业,包括锯板加工、单板加工及人造板制造等,以及以竹木制作的具有坐卧、凭依、储藏、间隔等功能的各种家具制造。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调整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优化煤炭使用方式,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减少煤炭生产、使用、转化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四十八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