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办理政协委员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工作程序,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市政协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办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办理提案的范围
(一)市政府交办的各级提案。
(二)乡政协委员在平时对我乡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以及通过其他各种方式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条办理提案的工作分工
(一)乡政协工委办在乡政协工委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归口管理提案的办理工作,对办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考核和具体承办答复工作。
(二)乡属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提案的办理工作。提案的内容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应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第四条办理提案的程序
(一)拟办。乡政协工委办负责对接到的各级、各类提案,逐件进行详细登记,并根据提案的内容和各承办单位的职责,拟定初步办理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乡主要领导批准。凡涉及重大事项的提案办理意见需报乡党政联席会研究。
(二)交办。乡政协工委办根据领导批示,将提案交各承办部门。
(三)承办。各承办部门接到承办的提案后,应认真研究,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拟定答复意见。
(四)审核。各承办部门拟定的答复意见需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五)答复。乡政协工委办汇总各承办单位的答复意见后,按有关要求统一办理答复。需要面复政协委员的,各承办部门应安排提案办理人参加面复活动。
(六)归档。已办结的提案底稿及答复意见材料,由政协工委办归档。
第五条办理提案的要求
(一)依法办理的原则。各承办单位要充分尊重政协委员的监督权利,主动接受监督,严格按程序和要求开展办理工作,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各承办单位对提案所提出的问题,凡是应该解决而又有条件解决的,要迅速解决;因条件所限暂时不能解决的,要制订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因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或其它条件限制,目前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解释原因。
(三)认真负责、务求实效的原则。办理质量要精益求精,注重落实。答复时提案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以及受目前条件限制需待以后研究解决的,原承办单位务必继续抓好答复内容的落实。
(四)加强沟通的原则。各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要加强同提案人的联系,了解提案人的意图,及时征求提案人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对由我乡和其他单位共同办理的提案,承办单位要主动和相关部门沟通。
(五)推动工作的原则。办理提案既要就事论事地解决问题,又要同推动各项工作相结合,改进有关工作。
第六条提案办理工作纳入乡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乡政协工委办应根据各部门全年内对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提出参考意见,作为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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