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县委办和政府办《关于印发《广德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县办〔2018〕39号)文件精神,为指导和规范我乡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扎实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基础性工作,确保改革顺利进行,现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为重点,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序推进、合理合法,依靠群众、充分参与的原则,全面清查核实集体各类资产,摸清集体家底,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盘活农村集体资产,发展新型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奠定坚实基础。
二、清理范围、内容、登记时间节点
(一)对象。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对象主要是: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未建立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代行其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其他单位,撤村建居后代行原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等。
(二)范围。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范围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
(三)清理登记时点:2017年 12月31日。
三、目标任务
(一)清查核实集体资产。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和报表填报要求,对集体所有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查,确定集体资产的价值总额。对清查出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要经核对公示后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资金、资产清查,要以村会计账目为依据,坚持账内账外相结合、实物盘点同账务核实相结合,以物对账,以账查物,全面清点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查清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资源性资产清查要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集体林权确权登记颁证等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相衔接,充分利用已有登记成果、森林资源档案等,减少和避免重复劳动。对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采取实地勘测丈量的方式,查明实际数量及其权属。
(二)进行资产估价与价值重估。对集体所有的未纳入会计核算或无原始凭证的资产要进行资产估价;对集体资产中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可以进行价值重估。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需经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一般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展,民主讨论确定估价方法,作为记账凭证入账,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随意估价处置资产。确有需要的,可以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参与,其结果需经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表决通过。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不得随意多估或少估,并报乡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三)明确产权归属。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归属进行确认,不能打破原集体经济所有的界限。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资产,所有权要确权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资产,所有权要确权到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对于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要把所有权确权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发生纠纷的,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列为待界定资产。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由县政府组织实施。
(四)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根据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中暴露出的矛盾和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化解,完善集体资产的经营方式,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切实加强集体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的运用效益。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按照资产类别建立台账,及时记录增减变动情况;建立资产保管制度,明确资产管理和维护方式,以及责任主体等;建立资产使用制度,明确资产发包、租赁等经营行为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实行公开协商或招标投标,强化经济合同管理,清理纠正不合法、不合理的合同;建立资产处置制度,明确资产处置流程,规范收益分配管理;建立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每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报送省农委。
(五)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依托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整理、审核、录入清产核资数据,逐级汇总上报。加强信息技术保障,健全县、乡互联互通的农村集体资产网络体系,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农村集体财务会计核算、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相关内容统一纳入平台管理,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四、操作程序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根据原农业部等九部委局《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按照“清查、登记、核实、公示、确认、建立台账、审核备案、汇总上报、纳入平台”等9步操作流程进行。
(一)清查。以乡为单位,成立四合乡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对乡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集体资产全面进行清查;以村为单位,成立各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对村、组两级集体资产进行清查。
(二)登记。由清产核资工作小组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内容,将清查结果逐项登记。要按类别详细登记资产资源的名称、数量及使用情况,做到内容全面、说明清楚、数字准确,确保不遗不漏。
(三)核实。由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对已清查登记的集体资产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逐项逐笔进行核实,做到情况无误、归属清晰。
(四)公示。按照集体资产归属,分别对核实后的集体资产逐项逐笔在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或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间,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要接待农民群众的咨询和反映,并认真做好记录和解释工作;凡农民群众对集体资产情况有异议的,都要认真进行核查,直至农民群众认可。
(五)确认。公示期满,按照有关规定,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对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结果进行确认。
(六)建立台账。经过确认后的各类资产,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要求,分别建立台账,及时记录增减变动情况。
(七)审核备案。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公示确认结果,按照集体资产归属,由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负责人签字盖章,报乡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在乡、镇政府备案。
(八)汇总上报。经审核后的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结果,按照集体资产归属,分别填报《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逐级汇总上报。乡级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结果由乡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填报,村、组级清产核资结果由村级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填报,最后以乡为单位对本乡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数据进行校验核对,确认无误后报送县农委;县农委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等相关部门,对各乡镇上报的清产核资数据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报送市农委。
(九)纳入平台。依托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将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结果录入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系统。
五、实施步骤
(一)统一组织领导
由乡农村“三变”改革领导组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统一组织领导,具体业务由乡“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指导。
各村(社区)由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清产核资工作。
(二)制定方案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各村(社区)实际制定具体方案,明确目标要求,细化分解任务,做到组织有力、人员到位、对象明确、范围清晰、安排有序。
(三)全面清理
掌握账内清查、账外清查方法,必须做到“应清必清、该定必定,不留死角、不能遗漏”。核心是要依法、依规进行,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利益。
(四)结果公示
清产核资结果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并以张榜公布的形式,将资产清查核实后形成各类明细表公开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五)确认
对公示无异议的清产核资结果和情况报告,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报乡镇审批通过,形成清产核资结果决议对集体资产清理结果进行确认。
(六)登记建账
对于确认的集体资产,经乡镇审核通过后,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及时登记好集体资产及集体资源台账,完善账务。
六、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强化督查。清产核资工作,乡镇党委、政府是责任主体,各村(社区)是实施主体,各乡镇必须加强统筹安排,建立领导联系村制度,加强业务指导。县领导组成员单位对所联系乡镇加强指导监督。
(二)加强培训,做好指导。要组织开展乡村干部培训,让他们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知道做什么,怎么做。对清产核资的具体操作,要分别不同村情况,分类做好指导,确保统一操作程序,统一政策界限,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
(三)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妥善处置矛盾纠纷。各乡镇对在清产核资工作中权属认定、资产核销中遇到矛盾问题和公示认定中农民提出的质疑问题,要认真对待,既要依法依规,也要结合各地实际,尊重历史和现实,按照“一村一策”或“一事一议”的原则,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充分讨论,形成农民群众共同接受的办法解决问题,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四)确保质量,按期完成。清产核资工作一是要确保质量,严格按政策、程序操作,严禁走过场,走形式,不按规定开展工作;二是按照县统一部署,按时完成工作,要在2018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工作任务,各村(社区)清产核资结果要经乡镇审核批准后,形成汇总报告上报县“三变”办,经审核确认后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