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区禁止区域范围
东至:开发区临溪路;
南至:G50沪渝高速;
西至:西外环(延伸至宣杭铁路);
北至:宣杭铁路。
以上区域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燃放和非法生产(加工)、储存、运输、携带烟花爆竹。
二、全县禁止区域范围
(一)除以上确定的城区范围以外,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1.文物保护单位;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养老机构);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7款规定,确定广德县城区范围以外,全县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影剧院、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建筑工地、高层建筑、地下建筑,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宗教活动场所,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地点及其周边5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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