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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54583/201905-00081 组配分类: 美丽乡村
发布机构: 卢村乡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印发广德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11-01 发布日期: 2018-11-01
索引号: 003254583/201905-00081
组配分类: 美丽乡村
发布机构: 卢村乡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印发广德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11-01
发布日期: 2018-11-01
关于印发广德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01 00:00 来源:广德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广德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业经县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1日

                             广德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中央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16〕86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2015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皖商办建函〔2015〕767号)以及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做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商办建函〔2018〕8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电商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中央财政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商务部、财政部安排用于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项目采取开放性参与、限制性竞争、综合性考评的机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扶持的原则,重点支持农村电商产业发展,鼓励创业创新。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支持对象为在我县注册、自愿参加试点项目建设并达到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标准的电子商务企业、行业协会、培训机构等。

第五条 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

1.对企业建设的县域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和平台购置设备等固定资产(不含土建)和相关软件新增投入部分给予60%补助。

2.对企业建设的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的运营维护费用(含电商大数据)给予连续二年的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年,补助资金120万元一次性列支并转入到由主管部门与企业设置的共管帐户。根据目标管理,运营维护费用分年度考核后支付,电商大数据费用按年度支付。

资金安排:150万元。

第六条 村级电商服务网点建设。

按照同一行政村(社区),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不超过1个网点的原则,对达标后综合考评得分第一的网点给予承办企业1万元/个的补助。

资金安排:50万元。

第七条 开展电子商务培训。

鼓励各电商企业、培训机构、协会等按照《广德县电子商务培训实施意见》分层次开展电子商务政策、理论、运营、操作方面的培训。

1.初级基础培训:培训时间每次不少于半天的,给予100元/人的补助。
  2.中级技能培训:对已经拥有电商基础的商家和个人开展培训的且培训人数每场次不超过50人、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的,给予600元/人的补助。

3.高级创新培训:推进校企合作,对与电子商务研究和培训力量雄厚的大专院校等机构合作建设电商培训基地(电商学院),培训人数每场次不超过50人,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的,给予1000元/人的补助。

资金安排:50万元。

第八条 物流配送体系建设。

1.对企业建设的农村电商物流配送中心,为开展面向本县域农村电子商务综合物流信息服务及物流配送体系新增固定资产和相关软件投入部分(不含土建)给予60%补助。

2.对企业建设的农村电商物流配送中心,整合3家以上快递企业资源,配送到达每个村级电商服务网点的运营维护费用给予连续二年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年,补助资金60万元一次性列支并转入到由主管部门与企业设置的共管帐户,根据目标管理,分年度考核后支付。

3.对整合的快递企业,通过农村电商物流配送中心投递到村级电商服务网点,根据年投递件按照1万-2万件、2万件以上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的补助。

4.对村级电商服务网点通过农村电商物流配送中心投递的快递等,根据年代收发件数按照500-1000件,1000件以上分别给予0.1万元、0.2万元的补助。

资金安排:100万元。

第九条 培育壮大电商经营主体(含网商、网店)。

在本县域注册、纳税及本地办公的电商经营主体可享受:

1.孵化奖。对在项目实施期间,在国内知名B2C(C2C)电商平台上开设网店,正常运营3个月以上且网上销售农特产品达200笔以上(或网络销售额达1万元以上)的,给予0.1万元一次性孵化奖励。县精准扶贫贫困户、残疾人网上销售达100笔以上(或网络销售额达0.5万元以上)的,给予0.2万元一次性孵化奖励。对企业转型升级,在第三方知名平台上开设旗舰店、专卖店、专营店销售农特产品,经营期限达6个月以上且网销额达20万元以上(现正常经营的),给予单个企业2万元的奖励。

2.规模奖。对在项目实施期间,在国内知名B2C(C2C)电商平台上开设网店销售农特产品,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且年网络销售额首次达到100万元、500万元的分别给予1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运营2年以上企业年网络销售额增量达500万元、1000万元的,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增量奖励。对新进限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资金安排:50万元。

第十条 农特产品网上品牌化建设。

对各类市场主体围绕农特产品网上销售开展的保障质量安全利用二维码溯源体系建设、标准化和品牌培育及分级分类加工、包装、分捡、配送(冷链)等建设,新增固定资产(不含土建)和相关软件投入给予60%补助。

资金安排:50万元。

第十一条 农村电子商务宣传推广。

对在我县举办的电商展会、电商创业大赛、农村电商发展论坛等电商活动,根据活动规模给予承办方一定的补助。

资金安排:30万元。

第十二条 开展电子商务示范创建。

对县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电商示范村,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县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电商特色小镇(示范乡镇),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县电子商务示范网点,给予2000元的奖励(承办企业与网点各50%)。对国家、省、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电商示范村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国家、省、市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电商特色小镇(示范乡镇)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省、市电子商务示范网点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的奖励(承办企业与网点各50%)。对获评“安徽好网货”的企业,每款产品给予1万元的奖励。此款按照政策从优享受、但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资金安排:100万元。

第十三条 加大农村电商金融支持力度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涉农电子商务企业、青年电商创业者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其贷款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

资金安排:20万元。

第十四条 促进电子商务集聚发展。

1.加快县域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对县统一规划改造、统一物业管理,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电商基础设施配套、功能业态完善,且入驻电商企业达20家以上的县级电子商务产业园,按照园区改造新增投入(不含土建)的6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80万元。

2.对入驻电子商务产业园,网上销售农特产品且承诺在园区经营1年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用房实行租金补助。

(1)办公用房补助:租用100平方米或以下办公用房的,给予租金的80%补助,租用100平方米以上办公用房的,超出100平方米部分给予租金的50%补助,每平方米租金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0元/月。

(2)仓储补助:对产业园内的电子商务企业仓储用房实行租金补助,每平方米租金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5元/月,单个企业每年总计最高不超过5万元。

资金安排:320万元。

第三章 项目资金使用及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总额不变,各具体条款的补助资金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综合调剂。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完成项目建设后,向县商务局、县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提交验收材料。

第十七条 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初审后,组织人员(含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验收,主要检查考核项目完成情况,组织管理水平,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财务管理状况等,并出具验收评价报告报县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对验收合格且审议通过的项目及拟补助的资金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后,经县电商工作领导组同意,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县电商工作领导组审批意见,向项目单位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县商务局、县财政局负责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对项目建设、验收、评审、补助等各个环节的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第二十条 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示范项目实施期间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营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电商企业经营数据以合法有效数据统计为准。

第二十三条 当年度发生较严重侵权、欺诈、商业贿赂、纳入失信“黑名单”、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违法事件的电子商务企业(网店),取消享受项目补助资金的资格。对以虚假资料等骗取补助资金的,将依法追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