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艾滋病防治基本知识
(一)什么是艾滋病?
艾滋病的医学全称叫“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是一种病死率很高的传染病,“艾滋”是它的英文缩写“AIDS”的音译。它是由于感染了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引起的具有一系列复杂症状的综合征。
(二)健康人是怎样感染艾滋病的?
艾滋病病毒主要通过血液、性接触、母婴三种途径进行人间传播。
(三)怎样预防艾滋病?
1、洁身自爱,避免过早的性行为,绝不卖淫、嫖娼。
2、彼此忠诚,只有一个性伴侣。
3、采取安全的性方式,每次性生活都要正确使用安全套。
4、尽量避免不必要的输血,如果必须输血,有权利了解血液是否经过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不要为了所谓的“增加抵抗力”而盲目的使用血液制品。
5、远离毒品危害。
(四)一般的日常生活接触会感染艾滋病吗?
日常生活接触是不会感染艾滋病的
1、握手、拥抱、抚摸
2、共同进餐,共用公共设施,如马桶圈、电话机、卧具、餐饮具、游泳池或公共浴池
3、一起居住、劳动,上同一所学校,在同一个班级
4、购物、使用钞票
5、咳嗽、打喷嚏、流泪、出汗
6、蚊虫叮咬
(五)怀疑自己得了艾滋病到哪里去检测?
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如果怀疑自己得了艾滋病,一般来说,可以到具有初筛资格的县以上医院和卫生防疫站做HIV抗体检测,确诊须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
二、艾滋病防治法律法规常识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家属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应当自觉履行接受相关部门防治检测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应当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接诊医生;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一)学校责任
1、应当组织学生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按照教育部门要求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教学课程。
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开展有关课外教育活动。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应当组织学生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
2、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疑似病人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3、应当保护学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隐私。
根据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二)各方责任
政府:负责制定艾滋病防治规划,组织实施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对艾滋病病人提供关怀、救助。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开展有关课外教育活动。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艾滋病监测和专题调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艾滋病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开展监测活动,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
血站、单采血浆站:应当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不得向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出入境人员进行艾滋病监测,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
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公益宣传。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有义务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活动。
(三)法律问责
1、违反法律规定,导致艾滋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处罚
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六十二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处罚
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