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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54663/201904-00114 组配分类: 基本医疗卫生
发布机构: 柏垫镇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规范生猪产业促进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3-29 发布日期: 2019-03-29
索引号: 003254663/201904-00114
组配分类: 基本医疗卫生
发布机构: 柏垫镇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规范生猪产业促进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3-29
发布日期: 2019-03-29
关于规范生猪产业促进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03-29 00:00 来源:广德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生猪产业,促进转型升级发展,依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生猪生产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安徽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生猪产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2019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优化调整后的禁养区关停或拆除工作;2019年底前完成生猪养殖场(户)分类整治,促进转型升级;2020年底,全县生猪粪污综合利用率90%以上;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装备配套率95%以上;生猪养殖量逐年递减20%以上,为2018年年出栏量的60%以下。

二、工作任务

(一)调整生猪养殖区域布局,全面完成禁养区关停或拆除工作。

在2016年已划定禁养区的基础上,坚持“只进不出”原则,进一步优化禁养区、非禁养区划定范围,调整畜禽养殖布局。将现有城镇居民区(农村居民区不属于城镇居民区)、农村中小学校外延500米内,永久基本农田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区域,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含已批准待建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路)沿线两侧500米内,县内郎川河(原无量溪河)、新郎川河(原桐汭河)、流洞河、泥河等河流岸线外延200米内,卢村水库、张家湾水库等重要湖库最高水位外延500米内或周边山脊线以内,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规定禁止区域,划入禁养区范围。

禁养区全面禁养生猪养殖场(小区、户),2019年6月底前完成关停或拆除禁养区范围内生猪养殖场(小区、户)工作,各有关部门职责参照《关于印发广德县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小区、户)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2017〕112号)履行。

巩固2017年禁养区内养殖场(户)关停或拆除成果,严防禁养区内养殖场(户)返养,严防禁养区内散养户扩大养殖规模。(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城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信访局、县审计局、县纪委监委等)

(二)规范生猪产业,促进转型升级。

1.严格养殖条件审查,合法合规养殖。引导存栏50头以下的散养户逐步退出养猪行业,严格适养区内存栏50头以上的养猪场(户)的合法用地手续、环保达标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进行处罚。有合法用地手续,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环保不达标的养猪场(户),要限期治理,未按期治理或治理后仍不达标的养猪场(户)要予以关停或拆除;对无合法用地手续,环保不达标,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养猪场(户)要予以关停或拆除。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依法处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养猪场(户),审核适养区内养猪场(户)土地使用手续,严把用地审批关;环保部门负责养猪场(户)环保备案、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监管,对现有的规模养猪场(户)开展环评达标审查,配合乡镇政府关停或拆除不达标的养猪场(户);农业部门要严格开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分局、县农业农村局等)

2.全面禁止泔水喂猪。为做好非洲猪瘟等生猪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根据农业农村部第64号公告要求,全面禁止泔水喂猪。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泔水源头和转运环节管控,严禁外地泔水和本县餐饮经营单位、食堂泔水流向养殖环节。城管部门加强泔水的统一收运和无害化处理。各乡镇要定期组织对辖区内泔水养猪情况进行摸排和检查,对发现使用泔水喂猪的,要严厉查处。因发生疫情须扑杀生猪,如查实属于泔水喂猪的,财政部门取消财政扑杀补助。(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城管局、县财政局等)

3.大力提升规模养殖水平,示范推进美丽猪场。

一是南、北乡镇按照区域规划,科学发展。南部乡镇自然淘汰年出栏50头以上养猪场(户),实现生产、生活、生态互利共赢;邱村、誓节生猪养殖按照绿色增效、生态循环原则进行提升,依托佳瑞华、安泰养殖场进行资源要素整合,建设“现代化、规模化、全封闭、可循环、无污染”的猪场。(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等)

二是全面推进养猪场(户)省级标准化示范场建设(附件1)。按照“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无害化”要求,全面推进生猪养殖省级标准化示范创建,提升标准化规模养殖水平。(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分局、县发改委等)

三是强力构建生猪产业化联合体。大力扶持安泰、佳瑞华、广合生猪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增强龙头企业、国家级合作社责任意识,以“公司+农户”“合作社+农户”生产模式,构建以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核心,养殖基地和家庭农场联合发展的产业化联合体,稳定发展生猪产业。

四是树立行业发展新标杆,建设示范美丽猪场。依托本土企业安泰集团和湖南佳和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建设“年出栏10000头优质商品猪的现代化猪场+高标准高效种植基地”的美丽猪场(附件2)。(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改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等)

(三)多方联动,加强生猪产品安全监管。

1.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一是认真落实《安徽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强生猪养殖场综合防疫管理和生猪疫病防控,强化免疫、监测、检疫监督、无害化处理等防控措施落实。生猪养殖场(户)要落实动物防疫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年出栏2000头以上的养猪场应由执业兽医定点指导、年出栏1000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必须配备1-2名执业兽医。鼓励养猪场(户)安装实时视频监控。二是强化生猪产品质量监管。鼓励运用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强肉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加大对规模养猪场、生猪定点屠宰场动物疫病排查和违禁药物残留监测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确保不发生重大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三是健全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体系。结合我县现有“场户申报、站所受理、集中暂存、流动收集、集中处理”的运行模式,不断完善病死猪收集和无害化处理机制,提升监管水平与质量。(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县公安局等)

2.强力推动屠宰升级。

一是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等)

二是积极推进生猪屠宰企业升级改造,通过更新设备、改善工艺、优化环境、严格检疫,提升生猪屠宰现代化水平。积极推动规模养猪场与屠宰企业直接对接。按照“规模养殖、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冷鲜上市”要求,加快完善生猪产品冷链物流设施,提升生猪产品冷藏储备能力,逐步取消生猪跨区域调运,建立以分割、冷鲜为主的生猪产品流通体系。通过招商引资,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兴办生猪产品精深加工企业,优化产品结构,提高精深加工产品比重。(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等)

3.加强生猪运输车辆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文件精神,实行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登记,在运输环节加强对生猪及其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推动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到位。强化运输工具消毒,切断动物疫病的传播途径。(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县交通运输局等)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规范生猪产业促进转型升级的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各乡镇政府、发改、农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财政、公安、信访、城管、商务、科技、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

(二)强化责任落实。乡镇为属地监管责任主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三)强化监督考核。规范生猪产业促进转型升级工作纳入农业产业化考核内容,建立调度、督查和通报机制。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月调度各乡镇、各部门的工作落实情况,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办室加强对规范生猪产业促进转型升级工作督查、督办,适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四)强化政策支持。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规范生猪产业促进转型升级。一是支持适养区内符合条件的养猪场升级改造和第三方机构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对生猪粪污收贮运、粪肥施用和沼气生产进行补贴,对规模养猪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改造升级给予财政补助。二是强化用地用电政策落实。将生猪养殖粪污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及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作为附属设施用地。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用电及其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三是强化金融保险支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对生猪产业的各项扶持政策,在能繁母猪保险的基础上,鼓励推动商品猪疫病保险,对存栏2000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财政给予适当保费补助。完善生猪保单抵押担保贷款机制,加快推进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为标准化示范场提供信用担保服务。

 

附件:1. 2018年安徽省省级生猪标准化示范场标准

   2. 美丽猪场标准

                             

 

 

               2019年3月26日

附件1

2018年安徽省省级生猪标准化示范场标准

1.符合规模养殖绿色循环发展要求:

(1)养殖场有与之相匹配的消纳畜禽粪污土地面积或者配套建设有完善的畜禽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能够达到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规定的无害化或排放要求。三年内未发生重大畜禽养殖污染事件。

(2)养殖场配套建设有完善的病死畜无害化处理设施,三年内未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

2.场址不得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明令禁止区域,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区域内土地使用规划,不得位于当地政府划定的禁养区范围内,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明确畜禽养殖场占地的土地类型。

3.具备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具有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证明;按照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养殖档案。

4.生产规模要求:

(1)从事商品饲养的,要求生猪年出栏3000头以上,同时,具备与其生产规模、能力相适应的畜禽舍建筑面积和生产生活配套设施。

(2)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种猪能繁母猪存栏200头以上,具备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畜禽舍建筑面积和生产生活配套设施,并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同时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和商品饲养的,符合上述两类其中之一即可。

 

 

(一)选址

水源充足,通风良好,供电稳定。距离居民区和主要交通干线、其它畜禽养殖场及畜禽屠宰加工、交易场所500米以上。占地面积符合生猪养殖需要,每头能繁母猪占地40㎡以上。

(二)布局

生活区、生产区、粪便和污水处理区及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区分开,各区相距50m以上。生产区内种猪区、保育与生长区分开,出猪台与生产区保持严格隔离状态。净道与污道分开,不交叉。

(一)栏舍

每头能繁母猪配套建设12㎡栏舍,其中种猪区每头能繁母猪配套建设5.5㎡栏舍。有独立的后备猪隔离舍。

(二)生产设施

200头母猪至少配备50个产床。分娩舍、保育舍采用高床式栏舍设计。种猪舍、保育舍配备通风换气与温控等设备。饲料、药物、疫苗等不同类型的投入品分类分开储藏,设施设备完善;储藏标识清晰。有自动饮水系统、加药系统。

(三)防疫设施

有防疫隔离带,防疫标志明显。有预防鼠害、鸟害设施。有兽医室。场区入口有车辆、人员消毒池,生产区入口有更衣消毒室。

绿

(一)制度建设

 

有生产管理、投入品使用、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并上墙,执行良好。有不同阶段生猪生产管理规程。

(二)人员素质

有1名以上经过畜牧兽医专业知识培训的技术人员,持证上岗。

(三)引种来源

种猪来源于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三证”真实完整。

(四)档案管理

有生产记录档案,包括配种、产仔、哺育、保育与生长肥育记录,记录保存3年以上。有防疫档案,包括消毒、免疫、抗体监测记录,记录保存3年以上。有病死猪处理档案,包括解剖、无害化处理记录,记录保存3年以上。有员工培训计划和培训记录。

(五)防疫管理

进入生产区严格执行更衣、冲洗。根据抗体监测结果制定免疫计划。

(一)环保设施

采用机械干清粪工艺。有固定且足够容量与处理方式配套的猪粪和污水贮存设施,并有防溢流、防渗漏措施,有雨污分离措施。有猪粪堆肥发酵;污水处理、沼气发酵、或其他处理设施的。

(二)废弃物管理

 

粪便、污水等处理正常运行,能够达到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规定的无害化或排放要求的,对污水、粪便处理设施运行及效果进行定期监测,且记录真实、完整的。

(三)综合利用

 

对猪粪便污水进行综合利用的或配套生产有机配的,提倡采用种养结合模式进行利用、且配套足够面积农田、菜地和果园的。

(一)设施或委托

委托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中心统一处理,且有正式协议的。

(二)记录

有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记录真实、完整。

 

(一)繁殖性能

 

每头母猪年提供上市猪数18头以上。母猪配种受胎率80%以上。

(二)生长性能

 

达100kg日龄170天以内。

(一)绿色经营主体

企业围绕绿色低碳循环畜牧产业,大力发展订单农业,与合作社、农户有效融合,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

(二)绿色品牌培育

鼓励开展畜禽产品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认证。

 

说明:省级生猪标准化示范场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完整,建立“双份清单”,制度上墙。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完善并保持正常运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粪污处理、实施种养结合消纳粪污模式等),确保粪污资源化利用,切实发挥示范带头作用。3年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病、质量安全事件和重大畜禽养殖污染事件。省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要求畜禽生产达到如下规模:从事商品饲养的,要求生猪年出栏3000头以上;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能繁母猪存栏200头以上。

 

 

 

 

 

 

 

 

 

 

 

附件2

美丽猪场标准

必备条件

 

  1. 有用地证明、设施农用地审批意见(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乡镇意见),环保达标,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 年出栏10000头商品猪。
  3. 养殖场业主应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诚信、守法经营。

空间布局

 

场区相对独立,距离集中居住区、主要交通干线、其他畜禽养殖场及畜禽屠宰加工、交易场所500米以上。

生产区域、办公区域、生活区域布局科学合理且相对隔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与周边自然环境协调,场区整体整齐美观,感观上有良好的视觉效果。

有功能区分布示意牌、功能区标志牌、管理制度牌。生产区内各功能区块之间划分明显,栏舍排列有序,密度适中。

房屋道路

 

建筑物采用统一风格或主题,色彩、外形等协调美观。建筑物墙面、围墙保持整洁,提倡粉刷美化,有体现与牧场特色相关的文化元素。栏舍屋顶采用瓦片等坚固耐用材料,整洁美观。主要道路硬化,无坑洼积水。生产区净道与污道分开且不交叉。场内排污沟渠硬化、加盖,有雨污分离措施。

设施设备

 

场区内生产设施、电路布局等均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使用节水、节料、节电、省工的饮水、喂料设备。配备通风、保温等环境控制设备。

有固定且足够容量与处理方式配套的粪污贮存设施,并有防溢流、防雨防渗漏措施。

建有沼液储存、输送、利用或工业化处理等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配套设施。

有配套的病死动物暂存设施或场所。

设有兽医室,并配备药品、药械、疫苗储存设施。

配备监控系统,生产区、污水处理区等重点区域实时监控的。

环境卫生

 

场区入口有车辆消毒池、人员消毒室,生产区入口有更衣消毒室,且执行良好。

功能区内配备足够数量的垃圾箱。

场内道路及路边、绿化带等可视范围内无长期堆放的杂物、废弃包装物等。

畜禽粪尿及时清理,不见暴露的粪便、死亡动物等,无明显臭味。

绿化美化

 

场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20%。

场区四周及道路两侧有绿化带。

畜禽舍间有不影响通风、采光的植物。

办公区、生活区域按园林化要求绿化,并与场区景观相协调。

生态利用

 

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处理配套设施运行正常。

畜禽排泄物采用就近消纳或异地配套消纳,实现100%资源化利用,或者用工业化处理达到排放要求。

死亡动物100%无害化处理,并已参加生猪保险。

规范管理

 

畜禽生产技术规程健全,投入品使用、卫生防疫、安全生产、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置和粪污处理设施运行等管理制度上墙。

严格实施封闭式饲养、单种动物饲养、全进全出饲养。

严格按程序进行免疫,按规范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严格执行休药期。

生产、繁育等主要生产指标高于当地相同畜种养殖平均水平。

三年内无环境污染、重大动物疫情、不按规定处置死亡动物以及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

有生产、防疫、用药记录档案,并能及时、完整、规范记录,归档齐全。

对污水、粪便处理设施运行及效果进行定期监测,且记录真实、完整的。

有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记录,且记录真实、完整。

加分项

科学设置休闲观光区,配套畜牧特色活动的休闲观光设施,并满足防疫距离要求的。

培育企业自主品牌,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并取得“三品一标”认证的。

利用“互联网+畜牧”、“物联网+畜牧”等开展电子商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