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25456-7/201811-00028 | 组配分类: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
发布机构: | 新杭镇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广德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 文号: | |
生成日期: | 2018-11-07 | 发布日期: | 2018-11-07 |
索引号: | 00325456-7/201811-00028 |
组配分类: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
发布机构: | 新杭镇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广德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
文号: | |
生成日期: | 2018-11-07 |
发布日期: | 2018-11-07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规范和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根据《广德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二条 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表》)。
第三条 村(社区)协办员负责检查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符合条件的《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社区)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按规定时限一并上报乡镇人社所。居民本人也可携带相关材料直接到乡镇人社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乡镇人社所应将参保人员相关信息及当月新增登记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合作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制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存折或银行卡,并在5个工作日内负责(或委托人社所)将存折或银行卡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用于缴纳保险费或领取待遇。
第四条 乡镇人社所负责对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于每月8日前上报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县城居保经办机构)。
第五条 县城居保经办机构应对登记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可与公安、民政、人口计生、人社(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等信息库进行信息比对,复核无误后,通过信息系统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六条 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缴费档次、银行账号、特殊参保群体类型、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村(社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表》)。村(社区)协办员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人社所。参保人员本人也可到乡镇人社所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乡镇人社所初审无误后,将变更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在《变更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县城居保经办机构。县城居保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对信息系统中的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在《变更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三章 保险费征缴
第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实行银行预存代扣制,县城居保经办机构委托合作金融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费扣缴业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参保人员应于每年12月1日前,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存入存折或银行卡中,也可提前预存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员应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确定缴费金额,参保人员若需调整缴费金额,应在进行当年缴费前办理缴费档次变更登记手续;当年未变更缴费档次的,按上年度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扣款。
第八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定期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将信息传递至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根据县城居保经办机构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银行账户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金融机构在扣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养老保险费转入县城居保经办机构在金融机构开设的收入户,并将扣款结果信息和资金到账凭证反馈至县城居保经办机构。
县城居保经办机构应根据金融机构反馈的扣款结果信息和资金到账凭证核对扣款明细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将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县城居保经办机构应按月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收入汇总表》(两联),并与金融机构当月出具的所有个人缴费资金到账凭证进行核对,确保核对无误。
县城居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提示乡镇人社所将未缴费人员名单反馈给村(社区)协办员,村(社区)协办员负责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
乡镇人社所应在每年1月份通过信息系统生成本年度到达待遇领取年龄人员名单,村(社区)协办员应提前通知需缴费人员办理缴费手续。
第九条 村(社区)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向乡镇人社所提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助申报表》(以下简称《补助申报表》)。
乡镇人社所初审无误后,将《补助申报表》录入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限将《补助申报表》上报县城居保经办机构。
县城居保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助缴费通知单》(附表五),通过乡镇人社所发放给村(社区)集体或相关组织(个人),通知其在规定时限内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收入户。金融机构在收到款项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反馈至县城居保经办机构。
县城居保经办机构收到到账凭证后,应及时将到账凭证与信息系统中的补助(资助)明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对信息进行确认,将补助(资助)金额记入个人账户。
县城居保经办机构应按月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助汇总表》(两联),并与金融机构当月出具的所有补助(资助)资金到账凭证进行核对,确保核对无误。
第十条 凡在1950年1月1日至1964年12月31日出生的农村居民,必须从2010年开始缴费,允许补缴;凡在1952年1月1日至1966年12月31日出生的城镇居民必须从2011年开始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到其年满60周岁时,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
凡在1965年1月1日后出生的农村居民和1967年1月1日后出生的城镇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到其年满60周岁时,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
对于没有按规定逐年缴费的,可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部分,但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补缴养老保险费人员应及时到村(社区)办理补缴手续,填写《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以下简称《补缴表》),并将需补缴的保险费存入存折或银行卡中。村(社区)协办员应在规定时限内将《补缴表》上报至乡镇人社所。
当年缴费已到账的参保人员自愿在当年提高缴费档次,也可到村(社区)办理二次补缴手续,填写《当年二次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以下简称《二次补缴表》)并将需补缴的保险费存入存折或银行卡中。村(社区)协办员应在规定时限内将二次补缴表上报至乡镇人社所。
乡镇人社所应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信息系统,按规定时限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城居保经办机构。县城居保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通过信息系统生成补缴扣款明细清单,传递至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扣款和信息反馈。
县城居保经办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到账信息核对,核对无误后,为参保人员记录个人账户,并按月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汇总表》(两联),与金融机构当月出具的所有补缴资金到账凭证进行核对,确保核对无误。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 县城居保经办机构应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补助、资助、地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为“个人缴费”记入;村(社区)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作为“补助(资助)”记入;地方各级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助以及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代缴的保费以“政府补贴”名义记入。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额到账后,县城居保经办机构将个人缴费额和政府对个人缴费的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个人缴费、补助、资助按到账时间记账,从次月开始计息。
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县城居保经办机构应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后对上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息。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可到县城居保经办机构、乡镇人社所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县城居保经办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等相关信息提供给参保人员。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有异议的,可向县城居保经办机构提出核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县城居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经审核确需调整的,应由县城居保经办机构及时处理并将更改的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信息系统应保留处理前的记录,同时县城居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参保人员。
第十六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现本细则第二十七条有关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第五章 待遇支付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乡镇人社所按月通过信息系统查询并下载次月到龄领取人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以下简称《通知表》),交村(社区)协办员通知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或补缴手续。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社区)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在《通知表》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村(社区)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规定时限内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乡镇人社所。参保人员也可直接到乡镇人社所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第二十条 乡镇人社所应审核参保人员的年龄、缴费等情况,并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县城居保经办机构。
第二十一条 县城居保经办机构应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按有关规定进行疑似重复领取待遇数据比对,确认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等养老保障待遇后,为参保人员核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养老金领取金额,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对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县城居保经办机构应通过乡镇人社所和村(社区)协办员告知其原因。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县城居保经办机构应根据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等情况,通过信息系统按月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送县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待县财政部门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到支出户后,县城居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将养老金从支出户划拨至金融机构,并将待遇支付明细清单提供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银行账户,并向县城居保经办机构反馈资金支付情况明细和支付回执凭证。
县城居保经办机构应对金融机构反馈的资金支付情况明细和支付回执凭证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信息系统中进行支付确认处理,并相应扣减待遇领取人员的个人账户记录额。发放不成功的,县城居保经办机构应及时会同金融机构查找原因,及时解决,并进行再次发放。
县城居保经办机构应按月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汇总表》(两联),并与金融机构当月出具的所有支付回执凭证进行核对,确保核对无误。
第二十二条 对新农保(1949年12月31日)或城居保(1951年12月31日)前出生符合直接领取待遇人员,按照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到乡镇人社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于次月按规定发放基础养老金。
第二十三条 待遇领取人员对待遇领取标准有异议的,可提出重新核定申请。县城居保经办机构应对待遇领取标准重新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反馈待遇领取人员,确需调整的,经待遇领取人员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后修改信息系统记录,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
第二十四条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的,县城居保经办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县城居保经办机构于其服刑期满后的次月为其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服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第二十五条 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村(社区)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上月死亡人员名单通过乡镇人社所上报至县城居保经办机构。县城居保经办机构对死亡人员进行暂停发放处理,待死亡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对死亡人员进行养老保险关系注销。
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被冒领的养老金应按照规定予以追回。追回后,县城居保经办机构方可为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和丧葬补助金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县城居保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集中进行一次资格认证。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县城居保经办机构应对其进行暂停发放处理,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暂停发放之月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死亡、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待遇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死亡的,村(居)协办员应通知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其死亡后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到村(社区)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二)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村(社区)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三)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无法通过原银行账户支取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还需提供指定金融机构的其他账户信息。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出国(境)定居证明材料,到村(社区)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
第三十条 参保人员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待遇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明材料,到村(社区)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
第三十一条 村(社区)协办员应按规定时限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人社所。乡镇人社所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限将上述材料上报县城居保经办机构。
县城居保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注销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七章 关系转移接续
第三十二条 2009年12月31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对原老农保等历史遗留问题,年满60周岁已领取养老金人员,按原渠道、原标准享受养老金待遇,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制度实施时未年满60周岁人员,按照《关于做好老农保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4〕31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市地、县转移的,转出地县城居保经办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同时,转出地县城居保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
在本县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需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转入地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以下简称《转入表》)。村(社区)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人社所。转入地乡镇人社所审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城居保经办机构。转入地县城居保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向转出地县城居保经办机构寄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以下简称《接收函》)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第三十五条 转出地县城居保经办机构接到《接收函》和相关材料后,应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应及时通过信息系统为参保人员进行结息处理,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按照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于次月通过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城居保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将《审批表》寄送转入地县城居保经办机构,并终止申请转移人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六条 转入地县城居保经办机构收到《审批表》,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应及时进行实收处理,将参保、转移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为转入人员建立、记录个人账户,并通过乡镇人社所或村(社区)告知转入人员。已经在转出地完成当年度缴费的人员,在转入地不再缴纳当年保费。
第三十七条 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由户籍迁入地县城居保经办机构协助完成。
第八章 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城居保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7〕28号)的规定,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第三十九条 县城居保经办机构应内设财务管理部门或相应专业工作岗位,配备专职会计和出纳,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从业资格,持证上岗。
第四十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应在县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开设。收入户用于归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实行月末零余额管理。支出户用于支付和转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除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支出户应预留1到2个月的周转资金,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四十一条 每年第四季度,县城居保经办机构应按基金管理层级编制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草案,该预算草案经人社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和人社部门联合报本级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和人社部门。
县城居保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时限报送每季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分析报告。县城居保经办机构编制及调整基金预算的情况,应及时报上级经办机构。
第四十二条 财政补助资金的结算和申请。每年年初,县城居保经办机构应根据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际参保人口数以及其中60周岁以上参保人口数和缴费补贴标准、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等情况,据实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结算申报表》,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至市级经办机构,经市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由市级经办机构上报至省级经办机构,省级经办机构向省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结算上年度补助资金并申请补足本年度补助资金。省财政部门根据市财政和人社部门报送的申请报告,按照上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符合补助条件的参保人数,市、县财政资金到位情况等,据实结算上年度省(含中央)财政应补助资金。
县人社部门应协调财政部门及时将财政补助资金划拨至财政专户,相关单据提交县城居保经办机构记账。县城居保经办机构应按月与财政部门、金融机构对账,确保补助金额准确无误,及时足额下拨。
第四十三条 每年年末,进行基金决算。县城居保经办机构应根据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并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内经同级人社部门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和人社部门联合报本地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同时作为基金决算报告。
第九章 统计管理
第四十四条 县城居保经办机构设置统计工作岗位,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开展常规统计和专项统计调查等工作,按规定上报统计信息,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第四十五条 县城居保经办机构、乡镇人社所要按照统计报表制度,完成统计数据的采集和报表的编制、审核、汇总、上报等工作。统计报表要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上报及时。
第四十六条 县城居保经办机构和乡镇人社所应定期整理、加工各类业务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实现数据来源的可追溯查询。
第四十七条 统计工作人员应定期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数据统计和专项分析工作,形成运行分析报告,用于经办管理服务的评估与决策。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应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进行科学分类,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村(社区)负责收集、乡镇人社所负责整理和审核、县城居保经办机构负责指导和保管的模式,形成“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集中保存”的管理机制,确保业务档案有效保管、安全完整。
第四十九条 县城居保经办机构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场所,确保业务档案的安全,并根据需要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要求的技术设备。
第五十条 县城居保经办机构应按《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档案进行档案利用、鉴定和销毁,对永久和长期保管的业务档案,应定期向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十一章 稽核与内控
第五十一条 县城居保经办机构应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社会保险县城居保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稽核制度和内控制度。
第五十二条 县城居保经办机构要对乡镇人社所的各项业务经办活动、基金收支行为等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并对其执行制度的情况进行考评。
第五十三条 县城居保经办机构应重点稽核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条件、待遇领取资格、财政补助资金到位、重复享受领取待遇等情况,杜绝虚报、冒领养老金等欺诈行为。
第五十四条 县城居保经办机构要按照内控制度的要求,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建立岗位之间、业务环节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做到业务、财务分离,经办、复核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稽核部门应对各项业务的办理情况和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督促各个岗位人员严格履行经办程序,准确、完整记录各类信息,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归档。
第十二章 咨询、公示及举报受理
第五十五条 县城居保经办机构应通过新闻媒体及印发宣传手册等手段,采取各种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向城乡居民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及业务办理流程。
第五十六条 县城居保经办机构和乡镇人社所要积极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咨询服务活动。实行首问负责制,及时受理咨询。对无法当场解答的问题,经办人员应将咨询人姓名、咨询内容及咨询人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在案,并尽快予以答复。
第五十七条 县城居保经办机构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属于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县城居保经办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业务经办工作,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人社厅发〔2014〕25号)执行;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业务经办工作,待有关政策办法出台后再做具体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广德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政办〔2015〕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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