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誓节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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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54743/201804-00051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誓节镇 主题分类:
名称: 广德县民政局公共服务指南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4-13 发布日期: 2018-04-13
索引号: 003254743/201804-00051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誓节镇
主题分类:
名称: 广德县民政局公共服务指南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4-13
发布日期: 2018-04-13
广德县民政局公共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18-04-13 00:00 来源:广德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1分配全县救灾款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经2010年6月30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二)《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经2015年4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省政府令第260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本级减灾救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承办机构

救助救灾科

三、服务对象

受灾地区困难群众

四、办理材料

五、服务流程

(一)根据灾情,由民政局会商财政局等部门,提出物资分配意见;

(二)报县政府审批分配意见;

(三)会同有关部门下发款物。

六、服务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28034

2医疗救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二、承办机构

救助救灾科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办理材料

1、个人申请;

2、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3、村、社区证明、公示情况;

4、新农合补偿结算单;

5、出院记录和费用清单;

五、服务流程

1、个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县民政局审批;

六、服务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28034

3临时救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二、承办机构

救助救灾科

三、服务对象

救助对象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1. 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2. 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救助管理机构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四、申请条件

在我县居住地连续居住、就业一年以上,持有居住证且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外来务工者等人户分离(居住地和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家庭和个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

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对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其向县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

五、申报材料

《临时救助申请表》;申请人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查验),低保、五保或低收入家庭等相关证明材料;导致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1. 申请: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可委托村(局)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2.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进行审核;
  3. 公示;
  4. 审批:县民政部门审批。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28034

4重点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标准公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2. 《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救助标准。对重点救助对象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对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低收入救助对象设置医疗救助起付线,由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筹资情况、不同病种或个人自负医疗费用金额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救助标准和封顶线。原则上,鼓励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应保尽保。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经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商业保险等(以下简称“各种保险”)补偿及优抚医疗补助后,仍难以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救助。合规医疗费用可根据当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直接按政策对其合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对重点救助对象在年度救助限额内,住院自负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其中特困供养人员的救助比例适当提高。对经上述各种保险补偿或医疗救助后,实际剩余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仍然较高的的救助对象,由各地根据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等情况酌情予以救助。对已经开展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的医疗救助,按有关政策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承办机构

救助救灾科

三、服务对象

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

四、办理材料

五、服务流程

参照医疗救助服务指南

六、服务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28034

5开展捐赠与募捐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第八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可以根据灾情组织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部署组织实施。

二、承办机构

社会福利慈善科

三、服务对象

受灾地区困难群众

四、办理材料

五、服务流程

电话或当面办理

六、服务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38875(社会福利慈善科)

 

 

6救灾捐赠、募捐活动及款物分配、

使用情况公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第三十二条:救灾捐赠、募捐活动及款物分配、使用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一般每年不少于两次。集中捐赠和募捐活动一般应在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信息。

二、承办机构

社会福利慈善科

三、服务对象

受灾地区困难群众

四、办理材料

五、服务流程

(一)服务对象可在政府网站查询;

(二)可电话或当面服务。

六、服务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38875

 

7养老服务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实施方案》(二)培训阶段。2015年2月-10月,各市、县(区)民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确定的培训计划,分类别、分层次、分批次开展人员培训。

(二)《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宣政秘〔2014〕314号):“(十五)完善就业激励政策。支持市内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鼓励本市户籍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为老服务工作。实现就业、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承办机构

社会福利慈善科

三、服务对象

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

四、申请条件

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并备案的从业人员均可申请。

五、申报材料

(一)本人申请,填写报名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查)、个人1寸近照2张;

(三)本人学历证书(毕业证);

(四)从事养老服务工作证明。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到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

(二)审核:县民政部门审核;

(三)培训:县民政局组织培训。

七、服务时限

3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38875

 

 

8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及运营补贴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宣政秘〔2014〕314号):“(十四)加大对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1.享受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对自建养老机构床位数在50张以下、手续齐全并已投入运营一年以上的,县市区政府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不少于4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自建养老机构床位数在50张以上(含50张)、手续齐全并已投入运营一年以上的,县市区政府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租赁经营其合同期在5年以上,手续齐全并已投入运营一年以上的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不少于1000元一次性建设补助。对自建、手续齐全并已投入运营一年以上的养老机构,未享受政府一次性补助的,按自建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己享受过政府补助,未达到补助标准的给予补齐;对一次性投入亿元以上的较大规模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县市区政府应适当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于恶意骗取政府补助资金的,及时追回补助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2.享受床位运营补助。对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实际接收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数给予运营补贴,运营补贴标准按照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确定。接收失能失智老年人,按照其轻、中、重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贴标准分别上浮50%、100%、200%以上。”

二、承办机构

社会福利慈善科

三、服务对象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四、办理材料

1、申请报告;

2、《广德县社保专项资金支出申请表》;

3、《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

5、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6、养老机构的所有权证件或租用合同复印件;

7、养老机构新建或改造扩建的相关材料和数据;

8、申报需要的其他材料。

五、服务流程

1、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申请

2、民政局会同财政局审核。

3、民政局审批

六、服务时限

从2016年1月1日起,半年审批一次。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38875

9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2.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4﹞60号)“三、深化体制改革,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主体作用。(一)创新养老服务供给方式。丰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加快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统筹利用各类社会养老资源。”

二、承办机构

社会福利慈善科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办理材料

1、个人申请;

2、居家养老服务登记表;

3、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低保对象需提供低保证;

五、服务流程

1、村、社区初审;

2、乡镇审核;

3、民政局审批;

六、服务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38875(社会福利慈善科)

 

10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逐级审核。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三)补贴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防止和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现象。(四)定期复核。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

二、承办机构

社会福利慈善科

三、服务对象

需要长期护理的重度残疾人;

四、办理材料

1、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表

2、户口簿复印件;

3、残疾证复印件;

五、服务流程

1、乡镇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县残联审核;

2、县残联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县民政局审定;

3、县民政局审定。

六、服务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38875(社会福利慈善科)

11农村五保供养金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 456 号)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第七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五)办理丧葬事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第十条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二、承办机构

社会福利慈善科

三、服务对象

农村五保对象

四、办理材料

1、个人申请;

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调查表;

3、村、社区公示;

4、申请人诚信承诺书;

5、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6、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批表

7、农村五保供养协议书;

8、民政部门审批后公布情况;

五、服务流程

1、个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县民政局审批;

六、服务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38875(社会福利慈善科)

 

12社会组织教育培训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206号):七、切实做好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重视和加强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工作,建立“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协同配合、注重实效”的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教育培训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分级组织实施。民政部负责制定社会组织教育培训规划,编写基础性、示范性培训教材,建立国家级教育培训师资库和教育培训基地,主要负责部本级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工作。地方民政部门要结合实际,重点加强本级社会组织的教育培训工作。

二、承办机构

社会组织科

三、服务对象

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申请人须为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

五、申报材料

参加培训报名表

六、服务流程

  1. 县民政局印发培训通知
  2. 社会组织按要求自愿报名参加
  3. 组织实施培训

七、办理时限

见年度通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电话

电话:0563-6022930

13提供社会组织登记信息查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家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0〕101号)第十三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六)其他单位、组织凭单位介绍信,公民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可以查询公开的社会组织的登记事项。

二、承办机构

社会组织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公民、其他单位、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法人、公民、其他单位、社会组织

五、申报材料

其他单位、组织凭单位介绍信,公民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可以查询公开的社会组织的登记事项

六、服务流程

其他单位、组织凭单位介绍信,公民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可以查询公开的社会组织的登记事项

七、办理时限

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22930

14社会组织评估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 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2、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民管字〔2012〕131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本省区域内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公正和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二、承办机构

社会组织科

三、服务对象

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社会组织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公正和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七、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评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工作。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联系方式

电话:0563-6022930

15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16〕185号)。

二、承办机构

低保办

三、服务对象

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

四、申请条件

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五、申报材料

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房产证、土地(山林、渔场)确权证明、收入证明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六、服务流程

  1. 申请:应当由家庭成员或家庭成员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其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进行审核;
  3. 民主评议;
  4. 公示;
  5. 审批:县民政部门审批。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22951

16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第二条:“民政部负责全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县(市、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

二、承办机构

低保办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办理材料

1广德县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审批表

2个人申请

3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历

4残疾证复印件

5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者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的复印件

6户主及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复印件

五、服务流程

六、服务时限

6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22951

 

 

17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信息公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第七条“设区的市及其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网站,应当公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承办机构

低保办

三、服务对象

低保对象

四、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22951

 

18高龄津贴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广德县高龄津贴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广政[2013]32号)《关于印发广德县高龄老年人津贴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政办[2013]39号)

二、承办机构

老龄办

三、服务对象

具有广德县户籍的全县所有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四、申请条件

必须具有广德县户籍及必须年满80周岁(以身份证为准)

五、申报材料

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两寸照片三张

六、服务流程

申请人持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或村委会进行申报,由社区或村委会工作人员接受办理申报并上报乡镇,乡镇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上报县老龄办,由县老龄办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上报财政拨款发放津贴。

七、办理时限

每年7月底结束申报,重阳节前完成津贴发放工作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办理

九、咨询方式

0563-6034101

19老年人优待证办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实施有关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检查、监督、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和服务工作。第三十条:《安徽省老年优待证》由省人民政府老龄机构监制。本省60周岁以上的公民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申请领取《安徽省老年人优待证》。

二、承办机构

老龄办

三、服务对象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四、服务条件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五、服务流程

1、受理;2、审核;3、办证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34101

20社会工作者培训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印发《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三、提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专业化水平中第6条:广泛开展社会工作专业培训。依托高等院校和专业培训机构,对涉及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党政部门、群团组织、相关事业单位、部分执法部门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进行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培训;对城乡基层居(村)民自治组织、社区服务组织、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基层社会服务部门直接从事基层社会服务的相关人员,鼓励他们参加进修、实习、短训、函授等,逐步提高专业理论素养和专业化服务水平。定期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初、中、高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开展政策法规、职业伦理、专业理论和实务技能的培训,不断完善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能与综合素质。鼓励社会服务领域内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社会工作,接受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培训。到2020年,对社会工作从业人员进行累计不少于600小时的专业教育和培训,完成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劳动保障、教育、计生、司法、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以及城乡社区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轮训工作。

二、承办机构

社会事务科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申报材料

五、服务流程

(一)县民政局发布社会工作者培训通知;

(二)个人自愿报名;

(三)组织开展教育培训活动;

(四)对教育培训效果进行评估。

六、服务时限

根据培训计划确定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22755

21公墓管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24号)第六条:“民政部是全国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墓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进行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

二、承办机构

社会事务科

三、服务对象

丧户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五、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22755

22新建(改、扩)殡仪馆审核转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3号)第十五条:殡仪馆、经营性公墓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划,报省民政厅批准,市、县民政部门兴办。

二、承办机构

社会事务科

三、服务对象

投资人

四、服务流程

上报县人民政府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22755

23新建经营性公墓审核转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3号)第十五条:殡仪馆、经营性公墓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划,报省民政厅批准,市、县民政部门兴办。

二、承办机构

社会事务科

三、服务对象

投资人

四、服务流程

上报县人民政府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22755

24门(楼)牌编号、地名管理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公安厅、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楼门牌号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公通﹝2013﹞33号):二、组织领导。(三)县级公安、民政部门在本县(区)楼门牌号管理工作协调机构的领导下负责本县(区)楼门牌编排工作。

2、《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第三条:居民地名称:包括城镇、区片、开发区、自然村、片村、农林牧渔点及街、巷、居民区、楼群(含楼、门号码)、建筑物等名称。第七条: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第二十六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由当地地名管理部门负责。其中街、巷、楼、门牌统一由地名主管部门管理,条件尚不成熟的地方,地名主管部门应积极取得有关部门的配合,共同做好标志的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统一管理。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标志,由地名管理部门协调有关专业部门设置和管理。

二、承办机构

社会事务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公民、法人、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五、服务流程

根据文件要求办理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22755

25市区道路、广场、桥梁等命名和更名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第三条:“居民地名称:包括城镇、区片、开发区、自然村、片村、农林牧渔点及街、巷、居民区、楼群(含楼、门号码)、建筑物等名称。”第七条:“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完成国家其他地名工作任务。”

(二)《宣城市地名管理办法》(宣政〔2005〕10号)第七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二)道路、桥梁、广场的命名,建设单位应在项目选址、设计的同时,向市地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道路、桥梁、广场的更名,由申请更名单位向市地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居民住宅区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物的命名、更名,由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向市地名主管部门申请,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四)本办法第二条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承办,经市地名主管部门同意,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承办机构

行政服务科、社会事务科

三、服务对象

建设单位

四、办理材料

申请办理地名命名、更名,应当填写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申报表的内容应包括:拟定地名的汉字,标注声调的汉语拼音,命名、更名的理由,拟定地名的含义,命名、更名实体的平面图等相关资料。

五、服务流程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选址、设计的同时,向县地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地名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六、服务时限

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22506(行政服务科)

0563—6022755(社会事务科)

26市区范围内的居住区和大型建筑物命名和更名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宣城市地名管理办法》宣政〔2005〕10号

二、承办机构

社会事务科

三、服务对象

建设单位、产权单位

四、办理材料

申请办理地名命名、更名,应当填写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申报表的内容应包括:拟定地名的汉字,标注声调的汉语拼音,命名、更名的理由,拟定地名的含义,命名、更名实体的平面图等相关资料。

五、服务流程

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向县地名主管部门申请,县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六、服务时限

1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22506(行政服务科)

0563—6022755(社会事务科)

27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的初领、补(换)领、撤销业务的申请和办理。

二、办理依据

  1. 《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
  2.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5〕48号)。

三、承办机构

行政服务科

四、服务对象

社会组织

五、办理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2、有固定的住所;

3、申请人须为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

六、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需填写《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领表》等通过现场提交纸质材料办理。

七、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赋码机关提出初领请求。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二)受理。符合形式要求的,赋码机关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赋码申请不属于本赋码机关管辖范围的,即时说明原因。

(三)复核。赋码机关对申请材料形式、文字再核对。

(四)发证。赋码机关为申请符合要求的机构颁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八、办理时限

申请符合要求的当日办结。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十、办理结果

机构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即为机构存续期间唯一不变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十一、咨询电话

电话:0563-6022506

28军人残疾证、国家工作人员残疾证、

人民警察残疾证换补证资料转报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根据《伤残抚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伤残证件的发放种类:

(一)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二)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

(三)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公务员证》;

(四)其他人员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

第十三条 伤残证件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制作。证件的有效期:15周岁以下为5年,16-25周岁为10年,26-45周岁为20年,46周岁以上为长期。

第十四条 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换发证件或者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连同照片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新办理的伤残证件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申请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

二、承办机构

优抚安置科

三、服务对象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其他因战因公伤残人员

四、申报材料

换证材料:

1、本人原始评残档案

2、省民政厅评残批复

3、县级民政部门签署意见的《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

4、二寸照片2张

补证材料:

1、申请人在市级以上报纸登报丢失证件声明;

2、县级民政部门签署意见的《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

3、二寸照片2张

五、服务流程

当事人携带申报材料,向所在县民政部门提出换证补证申请,提供二寸照片2张,由县民政部门审核后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审核确认后填写意见上报上级民政部门审批换证

六、服务时限

3个月内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20987 (优抚安置科)

29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

二、承办机构

优抚安置科、各承训机构

三、服务对象

退出现役一年内退役士兵

四、申报材料

五、服务流程

退役士兵退役后,前往安置地民政局办理报到手续时,可报名参加一次由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县民政局根据培训计划组织培训。

六、服务时限

根据培训计划确定。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20987 (优抚安置科)

30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扶持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二、承办机构

优抚安置科、县人社局

三、服务对象

退役士兵

四、申报材料

五、服务流程

根据退役士兵办理报到时登记的个人求职意向其推荐就业岗位或参加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就业。

六、服务时限

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实施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20987 (优抚安置科)

31烈士证明书发放的审核转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民政部关于启动〈烈士通知书〉、〈烈士证明书〉和换发〈烈士证明书〉工作的通知》(民函[2013]247号)第二条 :凡2004年10月1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2011年8月1日《烈士褒扬条例》公布实施后评定(批准)为烈士的,均填发《烈士证明书》。由部队和公安现役部门评定(批准)的烈士,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报发放《烈士证明书》。

《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第九条:“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评定为烈士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二、承办机构

优抚安置科

三、服务对象

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

四、申报材料

1、直系亲属的申请(要求签名手写,如确定无直系亲属可改由其他亲属或人员提出申请)。

2、县民政局对××同志壮烈牺牲一事的调查报告(内容包括“调查过程、事件发生经过和调查小组意见”三部分,落款处要求有2名以上调查小组成员手写签名,日期处加盖民政局公章)。

3、××同志所在单位或所在乡、镇、街道、村委会等的证明材料。

4、相关证明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要求落款处签名手写),要由单位证明其身份并加盖公章,可于材料空白处写身份证明)、谈话记录、座谈会记录等。

5、所有原始档案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加盖来源单位的公章,证明此件与原件一致)

6、如涉及刑事案件,必须附终审判决书复印件;如涉及见义勇为救人,必须有被救人或其家属的证明材料;如属于建国前失踪军人,必须有法院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判决书。

7、新闻媒体的宣传材料及相关部门的表彰决定。

五、服务流程

  1. 家属申报材料准备齐全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受理;
  2. 县级民政部门补充材料齐全后,向县人民政府请示;
  3. 县、市级人民政府逐级向省人民政府请示;

六、服务时限

60个工作日(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20987(优抚安置科)

 

 

32符合条件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关于做好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分别规定:对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对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中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纠正。

二、承办机构

优抚安置科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申报材料

1、本人申请;

2、退伍军人证、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参战立功、授奖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3、安徽省参战(参试)补助审批表一式三份(贴1寸半身免冠彩照);

五、服务流程

1、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身份、是否仍然患病、生活是否困难等进行核实,并出具证明材料报乡镇(街道);

3、乡(镇、街道)初审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县(区)级民政局向申请人所在部门、单位调阅本人档案,以个人档案原始记载为依据,认真核实其身份,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有关资料复印件、以及个人档案等材料上报市民政部门审定;

4、市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进行集体审核,逐一审定。对经审定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和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调查后有疑义的,要及时请省民政厅;

5、市级民政部门将拟批准的人员名单逐级反馈到乡镇(街道)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6、公示结果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收集报市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下达审批文件。

六、服务时限

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20987(优抚安置科)

33符合条件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发放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优字〔2011〕109号)精神规定,政策实施的对象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二、承办机构

优抚安置科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申报材料

1、本人申请;

2、退伍军人证、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向本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3、《安徽省农村籍60周岁老战士补助审批表》一式三份(贴1寸半身免冠彩照);

4、地方社保部门出具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相关证明;

五、服务流程

1、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身份、是否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等进行核实,并出具证明材料报乡镇(街道);

3、乡(镇、街道)初审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县(区)级民政局向申请人所在部门、单位调阅本人档案,以个人档案原始记载为依据,认真核实其身份,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有关资料复印件、以及个人档案等材料上报市民政部门审定;

4、市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进行集体审核,逐一审定。对经审定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和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调查核实;

5、市级民政部门将拟批准的人员名单逐级反馈到乡镇(街道)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6、公示结果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收集报市级民政部门;

7、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六、服务时限

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20987(优抚安置科)

34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定期生活补助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文件规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

二、承办机构

优抚安置科

三、服务对象

烈士子女

四、申报材料

1、本人申请;

2、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烈属证,向本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3、《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补助审批表》一式三份(贴1寸半身免冠彩照);

4、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相关证明;

五、服务流程

1、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身份、是否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等进行核实,并出具证明材料报乡镇(街道);

3、乡(镇、街道)初审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县(区)级民政局向申请人所在部门、单位调阅本人档案,以个人档案原始记载为依据,认真核实其身份,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有关资料复印件、以及个人档案等材料上报市民政部门审定;

4、市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进行集体审核,逐一审定。对经审定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和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调查核实;

5、市级民政部门将拟批准的人员名单逐级反馈到乡镇(街道)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6、公示结果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收集报市级民政部门;

六、服务时限

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20987(优抚安置科)

35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民优字〔2010〕20号)第五条“市级民政部门应对县级上报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审批,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发给定期定量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纠正。”

二、承办机构

优抚安置科

三、服务对象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四、申报材料

1、本人申请;

2、退伍军人证、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

3、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4、盖有地方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5、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证明;

6、乡镇(街道)书面报告;

7、市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8、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审批表一式三份(贴1寸半身免冠彩照);

9、县民政部门书面报告一式两份。

五、服务流程

1、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身份、是否仍然患病、生活是否困难等进行核实,并出具证明材料报乡镇(街道);

3、乡镇(街道)调查核实后,填写《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审批表》,并以正式文件报县民政部门;

4、县民政部门审查申请人有关资料,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或通知申请人到市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市级医疗鉴定意见后,将备齐的相关材料报市级民政部门审批;

5、市级民政部门将拟批准的人员名单逐级反馈到乡镇(街道)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6、公示结果由县民政部门收集报市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下达审批文件。

在办理过程中,民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限期到指定医院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以核实相关情形。并告知“逾期不按要求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将取消相关待遇”。

六、服务时限

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20987(优抚安置科)

36义务兵家属和部分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

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三十三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民优字〔2013〕128号)第三十二条:“优待金由享受优待的重点优抚对象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二、承办机构

优抚安置科

三、服务对象

现役军人家属和重点优抚对象

四、申报材料

1、现役军人入伍通知书;

2、现役军人家庭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向本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五、服务流程

1、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身份等进行核实,并出具证明材料报乡镇(街道);

3、县民政局根据人武部提供的年度入伍新兵花名册确定人员名单;依据县统计部门提供的人均消费性支出数确定发发那个金额。

4、对经审定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和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调查核实;

5、公示结果由乡镇民政部门收集报县级民政部门;

6、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共同组织发放。

六、服务时限

8月1日前发放到位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20987(优抚安置科)

37优抚对象困难补助、重点优抚对象医疗

补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民优字〔2013〕128号):第十一条:“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因各种原因突然遭遇严重生活困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性或一次性生活救助。”

二、承办机构

优抚安置科

三、服务对象

重点优抚对象

四、申报材料

1、本人申请;

2、退伍军人证、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卡。

3、经新农合报销后相关医疗凭证。

五、服务流程

1、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身份、是否家庭困难等进行核实,并出具证明材料报乡镇(街道);

3、乡(镇、街道)初审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县(区)级民政局认真核实其身份,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救助、补助意见;

4、重点优抚对象县内就医应当直接在所在医院医保部门报销。

六、服务时限

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20987(优抚安置科)

38重点优抚对象精神抚慰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第 413 号)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根据宣城市民政局、教体局、人社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宣城市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普惠加优待实施意见》的通知(宣民优〔2016〕64号)第五十条规定:各地人民政府应做好重点优抚对象的精神抚慰工作,具体为:

(一)为军烈属家庭悬挂“光荣牌”;

(二)定期走访慰问;

(三)开展重点优抚对象到光荣院轮流疗养;

(四)组织开展重点优抚对象座谈会、巡回医疗服务等活动。

二、承办机构

优抚安置科

三、服务对象

重点优抚对象

四、申报材料

五、服务流程

县优抚安置股及时做好新入伍士兵家庭、新评烈属家庭“光荣牌”的制作悬挂工作;在八一、春节等重大节日普遍开展重点优抚对象走访慰问工作;每年安排不少于10期,每期不少于40人的重点优抚对象到市光荣一院短期疗养;组织重点优抚对象座谈交流;联系荣军医院、荣康医院医疗专家开展重点优抚对象巡回医疗服务。

六、服务时限

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实施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20987 (优抚安置科)

39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保障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第九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以下服务保障工作:

(一)按时发放军休干部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

(二)按规定落实军休干部医疗、交通、探亲等待遇,帮助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落实优抚待遇;

(三)协调做好军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医疗保健知识普及活动,引导军休干部科学保健、健康养生;

(四)组织开展适宜军休干部的文化体育活动,引导和鼓励军休干部参与社会文化活动;

(五)定期了解军休干部情况和需求,提供必要的关心照顾;

(六)协助办理军休干部去世后的丧葬事宜,按照政策规定落实遗属待遇。

二、承办机构

优抚安置股

三、服务对象

军队离退休干部

四、申报材料

五、服务流程

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两个待遇“,做好他们生活、医疗、文体活动等各项服务工作。

六、服务时限

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实施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20987

40烈士纪念设施免费开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公布的《烈士褒扬条例》中指出,烈士纪念设施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

条例规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工作规范,维护纪念烈士活动的秩序,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

条例明确,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二、承办机构

优抚安置科

三、服务对象

社会大众

四、申报材料

五、服务流程

县民政局专门制定相关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努力营造安全整洁的服务环境,包括环境卫生,树木修剪,配套的指示标识及应急物品,确保纪念、祭扫活动安全、文明、有序进行。

六、服务时限

全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20987 (优抚安置科)

41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根据《民政部关于建立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制度的通知》(民发〔2014〕52号)“短期疗养对象:指本人自愿、家属同意,生活能够自理、无传染病和危急重病,符合国家集中供养条件但未集中供养的孤老优抚对象。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其他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纳入短期疗养范围。”

二、承办机构

优抚安置科、县光荣院

三、服务对象

全县部分重点优抚对象

四、申报材料

  1. 个人身份证;
  2. 疗养人员花名册;
  3. 体检证明。

五、服务流程

  1. 市民政局下发通知;
  2. 县上报参加短期疗养的疗养人员花名册;
  3. 市光荣院对优抚对象开展健康体检;
  4. 体检合格后,入住县光荣院。

六、服务时限

每年安排10期集中短期疗养,每期40人,每期疗养时间为 15天。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1. 0563—6020987 (优抚安置科)

  1.  0563— 6028629 (县光荣院)

42光荣院集中供养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光荣院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部令第40号)第八条:“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公民代为提出申请,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二、承办机构

优抚安置科、县光荣院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申报材料

个人申请、身份证、户口簿,体检材料,县民政部门认定重点优抚对象证明等。

五、服务流程

  1. 本人或村(居)委会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入住申请;
  2. 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初审,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复审;
  3. 所在地民政部门审核,由现民政局授权市光荣院进行审核、审批,符合条件的入住对象填写《广德县重点优抚对象入住市光荣院申请审批表》,并与光荣院签订集中供养协议书和承诺书。不符合休养条件的下达不予入院通知书,不予入院。

六、服务时限

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20987(优抚安置科)

0563—6028629(县光荣院)

43婚姻登记档案查询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2、《婚姻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令第32号)第三条:“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和指导。”第十五条:“(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四)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二、承办机构

婚姻登记处

三、服务对象

婚姻当事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婚姻登记机关;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

四、申请条件

(1)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持单位介绍信;(3)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4)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5)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使用;

五、申报材料

1、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档案,未经当事人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查阅。婚姻当事人持有效合法身份证件及婚姻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如本人不能亲自前往查阅,可以办理书面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书应经公证机关公证。(注:结婚、离婚档案不能查询对方信息);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安全、司法机关、公证机关因案件、公证需要,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和工作证(需两名以上工作人员) 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3、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有立案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与本案及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六、服务流程

初审→受理→审查→发证;

七、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3-6975516

44社会弃婴救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管理暂行规定》(民福函〔2011〕180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利中心,是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举办,主要为孤儿、弃婴和城镇“三无”人员提供养护、康复、医疗、教育、托管等服务,并对辖区内儿童福利保障工作提供指导、走访、技术培训、监督检查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第四条 弃婴的认定和接收:1.弃婴(儿)是指被生父母遗弃,自发现之日起,60个自然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婴幼儿。2.弃婴身份的确定由公安部门负责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一般应包括:捡拾人捡拾时间、地点、捡拾经过,公安部门接报案,查寻无果的证明等。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捡拾弃婴,应履行捡拾人的义务,报案查寻并出具相关证明。3.福利中心接收弃婴,经主管民政部门同意后,应尽快办理入户手续。不得跨行政区域接收弃婴,不得以“差旅费”、“营养费”等任何方式向送弃婴入院者支付任何费用。

二、承办机构

县福利院

三、服务对象

弃婴

四、申报材料

(一)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申请报告。

五、服务流程

六、服务时限

1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 0563-6033653

45孤儿救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民福函〔2011〕180号)第五条:“孤儿的认定和接收:

(一)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由孤儿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孤儿,经孤儿本人同意,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住所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市辖区向市级民政部门申请),并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由民政部门担任孤儿监护人的,经孤儿本人同意,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

(三)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的,无抚养能力的,经孤儿本人同意,由监护人向住所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市辖区向市级民政部门申请),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经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经孤儿本人同意,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

(四)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因病残无劳动能力、在押服刑、查找无着等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放弃监护权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因病残无劳动能力、在押服刑、查找无着等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放弃监护权的未成年人,经未成年人本人同意,由监护人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市辖区向市级民政部门申请),并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

二、承办机构

福利院

三、服务对象

孤儿

四、办理材料

1、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由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儿童父母死亡证明;

3、儿童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簿);

4、儿童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5、申请人填写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接收到材料后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县民政局审批。

3、审批。县民政局接到材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

六、服务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33653

46城镇“三无”人员救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管理工作试行办法》(民城〔1982〕24号) 第二条:“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养的人员是:城市中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精神病人。” 第三条 :“对各类收养人员采取不同的具体工作方针: (一)对老人是以养为主,妥善安排其生活; (二)对健全儿童是养、教并重;对残缺、呆傻儿童是养、治、教相结合; (三)对精神病人是养、治结合,并且根据不同对象进行药物、文娱、劳动和教育的综合治疗。”

二、承办机构

县福利院

三、服务对象

城镇“三无”人员

四、办理材料

1、申请;

2、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产证明、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就业收入证明等;

五、服务流程

1、居民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审核;

3、县民政局审批;

六、服务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33653

47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条: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流出地救助保护机构要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确无监护能力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协助监护人及时委托其他人员代为监护;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经反复教育不改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第三条:对于监护侵害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举报。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在工作中发现以及单位、个人举报的监护侵害行为,情况紧急时将未成年人带离监护人。民政部门应当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包括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对因受到监护侵害进入机构的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必要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第十二条:对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需要医疗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先行送医救治,同时通知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亲属照料,或者通知当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开展后续救助工作。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医疗救治费用。其他亲属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垫付医疗救治费用的,有权向监护人追偿。

二、承办机构

救助站

三、服务对象

流浪未成年人

四、申请条件

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处于流浪或者乞讨状态的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侵害的未成年人。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一)接收:公安机关护送到市救助管理站或市救助管理站主动接收。

(二)查找:公安机关、市救助管理站积极查找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或亲属。

(三)救助:对查找到法定监护人或亲属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由县救助管理站护送返乡;对查找不到法定监护人或亲属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报请市民政局批准后,送市社会(儿童)福利院集中安置。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22722

0563—6022733

48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在站生活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二)《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第三章在站服务第一节生活服务第二十一条:求助人员应当将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寄存,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第二十二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受助人员性别、年龄、身心状况安排分区居住、单人单床,并为受助人员发放必要的生活用品。女性受助人员应当安排女性工作人员管理。第二十三条:成年女性携带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为其共同在成人区生活提供便利。第二十四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对受助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告知其生活起居、注意事项及站内管理要求。第二十五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清洗、消毒餐具、炊具,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饮食并实行分餐制。对于未成年人、老年人、少数民族人员和患病人员,应当照顾其特殊饮食需求。第二十六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对受助人员居室及活动区域经常清理、消毒,对受助人员床上用品每周至少清洗、消毒一次。受助人员离站后,应当对其床上用品及时更换、清洗、消毒。第二十七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为生活不能自理的受助人员用餐、住宿、穿衣、入厕、洗浴等提供相应的生活照顾和便利条件。

(三)民政部《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第五十条:对年满16周岁、无精神障碍或智力残疾迹象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

(四)《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二、承办机构

救助站

三、服务对象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四、申请条件

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处于流浪或者乞讨状态的人员。

五、申报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二)因年老、年幼、残疾和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提供个人信息的,予以先行救助。

六、服务流程

为站内受助人员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食物和饮用水;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为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受助人员开展寻亲服务;站内突发急病、精神异常或疑似传染病的,及时送医救治;对受助未成年人提供教育矫治。

七、服务时限

即办。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站可以延长救助期限,并报主管的民政部门备案:

(一)等待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领的;

(二)正在接受治疗的;

(三)等待安置的。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20722

0563—6020733

49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二)《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第三十三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卫生保健、防疫工作,配备体温计、血压计等基本设备。有条件的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内设医务室或与专业医疗机构合作开展医疗服务。  第三十四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医嘱,对患病受助人员按时按量发放药品,做好服药情况记录。  第三十五条:救助管理机构发现受助人员突发急病、精神异常或有疑似传染病的,应当及时送往医疗机构或联系医疗急救机构救治、诊断;对有疑似传染病的,还应当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建议采取必要的卫生处理措施;发现有疑似吸毒情形的,应当报请公安机关处置。

(三)《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二、承办机构

救助站

三、服务对象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四、申请条件

突发急病、精神异常或疑似传染病的流浪、乞讨人员。

五、申报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二)因年老、年幼、残疾和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提供个人信息的,予以先行救助。

六、服务流程

(一)救助站内突发急病、精神异常或疑似传染性疾病的,由救助站及时送往医疗机构或联系医疗机构救治、诊断。

(二)公安、城管等单位在执行公务中发现突发急病、危重病、有明显外伤、疑似精神障碍的流浪乞讨人员,应立即送往医疗机构救治,并告知救助站。救助站接到通知后及时到医疗机构甄别和确认病人身份。经甄别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站为其办理救助登记手续。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20722

0563—6020733

 

50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寻亲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三)《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第三十条:受助人员有疑似走失、被遗弃或被拐卖情形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三十一条:受助人员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不能提供个人信息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协助核查求助人员身份,并在其入站后24小时内以适当形式发布寻亲公告。 第三十二条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工作信息和工作渠道,为前来寻亲人员提供便利和帮助。

(三)《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2016年5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二、承办机构

救助站

三、服务对象

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流浪、乞讨人员

四、申请条件

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不能提供个人信息的流浪、乞讨人员。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一)救助站报请公安机关协助核查受助人员个人信息;

(二)救助站通过全国救助寻亲网、当地报纸及新媒体平台等渠道为受助人员发布寻亲公告。

七、服务时限

入站后24小时内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20722

0563—6020733

51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离站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二)《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第四十九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受助人员需求,帮助其联系亲友,并为受助人员提取亲友汇款提供帮助。第五十条:对年满16周岁、无精神障碍或智力残疾迹象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受助人员临时生活困难已经解决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其做好离站前准备并适时安排离站。第五十一条:受助人员在医疗机构接受救治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证明适时安排离站。

(三)《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二、承办机构

救助站

三、服务对象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四、申请条件

临时生活困难已经解决、救助期限已满或年满16周岁、无精神障碍和智力残疾主动要求自行离站的受助人员。

五、申报材料

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六、服务流程

(一)自行离站:年满16周岁、无精神障碍或智力残疾的受助人员主动要求自行离站的,填写《自行离站声明书》,办理离站手续。没有交通费的,由救助站提供乘车凭证和必要的饮食。原则上不提供现金。

(二)接领离站: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和其他特困受助人员(以下简称“特殊困难受助人员”),由救助站通知其亲属来站接领。接领人需提供接领人本人身份证件,办理交接手续后离站。

(三)护送离站:对亲属不能来站接领的特殊困难受助人员,由救助站安排护送返乡。

七、服务时限

一般不超过10天。正在医院救治的患病人员,根据患者身体状况及治疗情况而定。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20722

0563—6020733

52救助管理机构中受助未成年人教育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二)《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第四十九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受助人员需求,帮助其联系亲友,并为受助人员提取亲友汇款提供帮助。第五十条:对年满16周岁、无精神障碍或智力残疾迹象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受助人员临时生活困难已经解决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其做好离站前准备并适时安排离站。第五十一条:受助人员在医疗机构接受救治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证明适时安排离站。

(三)《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二、承办机构

救助站

三、服务对象

受助未成年人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一)义务教育、替代教育:根据受助未成年人年龄、文化程度、身体、精神状况和智力发展水平、滞留时间等不同情况,协助提供义务教育、替代教育。

(二)职业培训:协助年满14周岁、不宜接受义务教育且有职业技能培训意愿的受助未成年人接受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三)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对存在心理和行为偏差的受助未成年人,有针对性的提供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有严重不良行为的,依法送其到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七、服务时限

根据教育计划而定或结束救助离站终止。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20722

0563—6020733

 

 

 

 

1分配全县救灾款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经2010年6月30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二)《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经2015年4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省政府令第260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本级减灾救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承办机构

救助救灾科

三、服务对象

受灾地区困难群众

四、办理材料

五、服务流程

(一)根据灾情,由民政局会商财政局等部门,提出物资分配意见;

(二)报县政府审批分配意见;

(三)会同有关部门下发款物。

六、服务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28034

2医疗救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二、承办机构

救助救灾科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办理材料

1、个人申请;

2、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3、村、社区证明、公示情况;

4、新农合补偿结算单;

5、出院记录和费用清单;

五、服务流程

1、个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县民政局审批;

六、服务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28034

3临时救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二、承办机构

救助救灾科

三、服务对象

救助对象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1. 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2. 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救助管理机构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四、申请条件

在我县居住地连续居住、就业一年以上,持有居住证且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外来务工者等人户分离(居住地和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家庭和个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

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对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其向县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

五、申报材料

《临时救助申请表》;申请人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查验),低保、五保或低收入家庭等相关证明材料;导致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1. 申请: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可委托村(局)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2.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进行审核;
  3. 公示;
  4. 审批:县民政部门审批。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28034

4重点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标准公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2. 《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救助标准。对重点救助对象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对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低收入救助对象设置医疗救助起付线,由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筹资情况、不同病种或个人自负医疗费用金额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救助标准和封顶线。原则上,鼓励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应保尽保。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经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商业保险等(以下简称“各种保险”)补偿及优抚医疗补助后,仍难以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救助。合规医疗费用可根据当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直接按政策对其合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对重点救助对象在年度救助限额内,住院自负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其中特困供养人员的救助比例适当提高。对经上述各种保险补偿或医疗救助后,实际剩余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仍然较高的的救助对象,由各地根据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等情况酌情予以救助。对已经开展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的医疗救助,按有关政策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承办机构

救助救灾科

三、服务对象

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

四、办理材料

五、服务流程

参照医疗救助服务指南

六、服务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28034

5开展捐赠与募捐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第八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可以根据灾情组织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部署组织实施。

二、承办机构

社会福利慈善科

三、服务对象

受灾地区困难群众

四、办理材料

五、服务流程

电话或当面办理

六、服务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38875(社会福利慈善科)

 

 

6救灾捐赠、募捐活动及款物分配、

使用情况公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第三十二条:救灾捐赠、募捐活动及款物分配、使用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一般每年不少于两次。集中捐赠和募捐活动一般应在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信息。

二、承办机构

社会福利慈善科

三、服务对象

受灾地区困难群众

四、办理材料

五、服务流程

(一)服务对象可在政府网站查询;

(二)可电话或当面服务。

六、服务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38875

 

7养老服务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实施方案》(二)培训阶段。2015年2月-10月,各市、县(区)民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确定的培训计划,分类别、分层次、分批次开展人员培训。

(二)《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宣政秘〔2014〕314号):“(十五)完善就业激励政策。支持市内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鼓励本市户籍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为老服务工作。实现就业、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承办机构

社会福利慈善科

三、服务对象

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

四、申请条件

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并备案的从业人员均可申请。

五、申报材料

(一)本人申请,填写报名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查)、个人1寸近照2张;

(三)本人学历证书(毕业证);

(四)从事养老服务工作证明。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到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

(二)审核:县民政部门审核;

(三)培训:县民政局组织培训。

七、服务时限

3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38875

 

 

8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及运营补贴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宣政秘〔2014〕314号):“(十四)加大对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1.享受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对自建养老机构床位数在50张以下、手续齐全并已投入运营一年以上的,县市区政府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不少于4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自建养老机构床位数在50张以上(含50张)、手续齐全并已投入运营一年以上的,县市区政府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租赁经营其合同期在5年以上,手续齐全并已投入运营一年以上的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不少于1000元一次性建设补助。对自建、手续齐全并已投入运营一年以上的养老机构,未享受政府一次性补助的,按自建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己享受过政府补助,未达到补助标准的给予补齐;对一次性投入亿元以上的较大规模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县市区政府应适当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于恶意骗取政府补助资金的,及时追回补助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2.享受床位运营补助。对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实际接收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数给予运营补贴,运营补贴标准按照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确定。接收失能失智老年人,按照其轻、中、重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贴标准分别上浮50%、100%、200%以上。”

二、承办机构

社会福利慈善科

三、服务对象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四、办理材料

1、申请报告;

2、《广德县社保专项资金支出申请表》;

3、《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

5、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6、养老机构的所有权证件或租用合同复印件;

7、养老机构新建或改造扩建的相关材料和数据;

8、申报需要的其他材料。

五、服务流程

1、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申请

2、民政局会同财政局审核。

3、民政局审批

六、服务时限

从2016年1月1日起,半年审批一次。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38875

9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2.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4﹞60号)“三、深化体制改革,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主体作用。(一)创新养老服务供给方式。丰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加快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统筹利用各类社会养老资源。”

二、承办机构

社会福利慈善科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办理材料

1、个人申请;

2、居家养老服务登记表;

3、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低保对象需提供低保证;

五、服务流程

1、村、社区初审;

2、乡镇审核;

3、民政局审批;

六、服务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38875(社会福利慈善科)

 

10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逐级审核。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三)补贴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防止和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现象。(四)定期复核。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

二、承办机构

社会福利慈善科

三、服务对象

需要长期护理的重度残疾人;

四、办理材料

1、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表

2、户口簿复印件;

3、残疾证复印件;

五、服务流程

1、乡镇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县残联审核;

2、县残联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县民政局审定;

3、县民政局审定。

六、服务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38875(社会福利慈善科)

11农村五保供养金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 456 号)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第七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五)办理丧葬事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第十条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二、承办机构

社会福利慈善科

三、服务对象

农村五保对象

四、办理材料

1、个人申请;

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调查表;

3、村、社区公示;

4、申请人诚信承诺书;

5、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6、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批表

7、农村五保供养协议书;

8、民政部门审批后公布情况;

五、服务流程

1、个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县民政局审批;

六、服务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38875(社会福利慈善科)

 

12社会组织教育培训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206号):七、切实做好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重视和加强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工作,建立“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协同配合、注重实效”的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教育培训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分级组织实施。民政部负责制定社会组织教育培训规划,编写基础性、示范性培训教材,建立国家级教育培训师资库和教育培训基地,主要负责部本级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工作。地方民政部门要结合实际,重点加强本级社会组织的教育培训工作。

二、承办机构

社会组织科

三、服务对象

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申请人须为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

五、申报材料

参加培训报名表

六、服务流程

  1. 县民政局印发培训通知
  2. 社会组织按要求自愿报名参加
  3. 组织实施培训

七、办理时限

见年度通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电话

电话:0563-6022930

13提供社会组织登记信息查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家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0〕101号)第十三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六)其他单位、组织凭单位介绍信,公民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可以查询公开的社会组织的登记事项。

二、承办机构

社会组织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公民、其他单位、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法人、公民、其他单位、社会组织

五、申报材料

其他单位、组织凭单位介绍信,公民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可以查询公开的社会组织的登记事项

六、服务流程

其他单位、组织凭单位介绍信,公民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可以查询公开的社会组织的登记事项

七、办理时限

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22930

14社会组织评估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 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2、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民管字〔2012〕131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本省区域内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公正和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二、承办机构

社会组织科

三、服务对象

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社会组织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公正和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七、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评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工作。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联系方式

电话:0563-6022930

15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16〕185号)。

二、承办机构

低保办

三、服务对象

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

四、申请条件

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五、申报材料

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房产证、土地(山林、渔场)确权证明、收入证明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六、服务流程

  1. 申请:应当由家庭成员或家庭成员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其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进行审核;
  3. 民主评议;
  4. 公示;
  5. 审批:县民政部门审批。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22951

16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第二条:“民政部负责全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县(市、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

二、承办机构

低保办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办理材料

1广德县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审批表

2个人申请

3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历

4残疾证复印件

5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者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的复印件

6户主及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复印件

五、服务流程

六、服务时限

6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22951

 

 

17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信息公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第七条“设区的市及其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网站,应当公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承办机构

低保办

三、服务对象

低保对象

四、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22951

 

18高龄津贴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广德县高龄津贴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广政[2013]32号)《关于印发广德县高龄老年人津贴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政办[2013]39号)

二、承办机构

老龄办

三、服务对象

具有广德县户籍的全县所有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四、申请条件

必须具有广德县户籍及必须年满80周岁(以身份证为准)

五、申报材料

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两寸照片三张

六、服务流程

申请人持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或村委会进行申报,由社区或村委会工作人员接受办理申报并上报乡镇,乡镇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上报县老龄办,由县老龄办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上报财政拨款发放津贴。

七、办理时限

每年7月底结束申报,重阳节前完成津贴发放工作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办理

九、咨询方式

0563-6034101

19老年人优待证办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实施有关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检查、监督、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和服务工作。第三十条:《安徽省老年优待证》由省人民政府老龄机构监制。本省60周岁以上的公民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申请领取《安徽省老年人优待证》。

二、承办机构

老龄办

三、服务对象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四、服务条件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五、服务流程

1、受理;2、审核;3、办证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34101

20社会工作者培训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印发《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三、提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专业化水平中第6条:广泛开展社会工作专业培训。依托高等院校和专业培训机构,对涉及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党政部门、群团组织、相关事业单位、部分执法部门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进行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培训;对城乡基层居(村)民自治组织、社区服务组织、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基层社会服务部门直接从事基层社会服务的相关人员,鼓励他们参加进修、实习、短训、函授等,逐步提高专业理论素养和专业化服务水平。定期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初、中、高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开展政策法规、职业伦理、专业理论和实务技能的培训,不断完善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能与综合素质。鼓励社会服务领域内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社会工作,接受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培训。到2020年,对社会工作从业人员进行累计不少于600小时的专业教育和培训,完成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劳动保障、教育、计生、司法、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以及城乡社区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轮训工作。

二、承办机构

社会事务科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申报材料

五、服务流程

(一)县民政局发布社会工作者培训通知;

(二)个人自愿报名;

(三)组织开展教育培训活动;

(四)对教育培训效果进行评估。

六、服务时限

根据培训计划确定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22755

21公墓管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24号)第六条:“民政部是全国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墓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进行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

二、承办机构

社会事务科

三、服务对象

丧户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五、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22755

22新建(改、扩)殡仪馆审核转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3号)第十五条:殡仪馆、经营性公墓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划,报省民政厅批准,市、县民政部门兴办。

二、承办机构

社会事务科

三、服务对象

投资人

四、服务流程

上报县人民政府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22755

23新建经营性公墓审核转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3号)第十五条:殡仪馆、经营性公墓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划,报省民政厅批准,市、县民政部门兴办。

二、承办机构

社会事务科

三、服务对象

投资人

四、服务流程

上报县人民政府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22755

24门(楼)牌编号、地名管理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公安厅、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楼门牌号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公通﹝2013﹞33号):二、组织领导。(三)县级公安、民政部门在本县(区)楼门牌号管理工作协调机构的领导下负责本县(区)楼门牌编排工作。

2、《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第三条:居民地名称:包括城镇、区片、开发区、自然村、片村、农林牧渔点及街、巷、居民区、楼群(含楼、门号码)、建筑物等名称。第七条: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第二十六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由当地地名管理部门负责。其中街、巷、楼、门牌统一由地名主管部门管理,条件尚不成熟的地方,地名主管部门应积极取得有关部门的配合,共同做好标志的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统一管理。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标志,由地名管理部门协调有关专业部门设置和管理。

二、承办机构

社会事务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公民、法人、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五、服务流程

根据文件要求办理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22755

25市区道路、广场、桥梁等命名和更名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第三条:“居民地名称:包括城镇、区片、开发区、自然村、片村、农林牧渔点及街、巷、居民区、楼群(含楼、门号码)、建筑物等名称。”第七条:“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完成国家其他地名工作任务。”

(二)《宣城市地名管理办法》(宣政〔2005〕10号)第七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二)道路、桥梁、广场的命名,建设单位应在项目选址、设计的同时,向市地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道路、桥梁、广场的更名,由申请更名单位向市地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居民住宅区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物的命名、更名,由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向市地名主管部门申请,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四)本办法第二条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承办,经市地名主管部门同意,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承办机构

行政服务科、社会事务科

三、服务对象

建设单位

四、办理材料

申请办理地名命名、更名,应当填写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申报表的内容应包括:拟定地名的汉字,标注声调的汉语拼音,命名、更名的理由,拟定地名的含义,命名、更名实体的平面图等相关资料。

五、服务流程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选址、设计的同时,向县地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地名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六、服务时限

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22506(行政服务科)

0563—6022755(社会事务科)

26市区范围内的居住区和大型建筑物命名和更名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宣城市地名管理办法》宣政〔2005〕10号

二、承办机构

社会事务科

三、服务对象

建设单位、产权单位

四、办理材料

申请办理地名命名、更名,应当填写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申报表的内容应包括:拟定地名的汉字,标注声调的汉语拼音,命名、更名的理由,拟定地名的含义,命名、更名实体的平面图等相关资料。

五、服务流程

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向县地名主管部门申请,县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六、服务时限

1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22506(行政服务科)

0563—6022755(社会事务科)

27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的初领、补(换)领、撤销业务的申请和办理。

二、办理依据

  1. 《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
  2.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5〕48号)。

三、承办机构

行政服务科

四、服务对象

社会组织

五、办理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2、有固定的住所;

3、申请人须为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

六、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需填写《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领表》等通过现场提交纸质材料办理。

七、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赋码机关提出初领请求。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二)受理。符合形式要求的,赋码机关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赋码申请不属于本赋码机关管辖范围的,即时说明原因。

(三)复核。赋码机关对申请材料形式、文字再核对。

(四)发证。赋码机关为申请符合要求的机构颁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八、办理时限

申请符合要求的当日办结。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十、办理结果

机构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即为机构存续期间唯一不变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十一、咨询电话

电话:0563-6022506

28军人残疾证、国家工作人员残疾证、

人民警察残疾证换补证资料转报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根据《伤残抚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伤残证件的发放种类:

(一)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二)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

(三)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公务员证》;

(四)其他人员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

第十三条 伤残证件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制作。证件的有效期:15周岁以下为5年,16-25周岁为10年,26-45周岁为20年,46周岁以上为长期。

第十四条 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换发证件或者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连同照片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新办理的伤残证件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申请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

二、承办机构

优抚安置科

三、服务对象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其他因战因公伤残人员

四、申报材料

换证材料:

1、本人原始评残档案

2、省民政厅评残批复

3、县级民政部门签署意见的《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

4、二寸照片2张

补证材料:

1、申请人在市级以上报纸登报丢失证件声明;

2、县级民政部门签署意见的《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

3、二寸照片2张

五、服务流程

当事人携带申报材料,向所在县民政部门提出换证补证申请,提供二寸照片2张,由县民政部门审核后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审核确认后填写意见上报上级民政部门审批换证

六、服务时限

3个月内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20987 (优抚安置科)

29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

二、承办机构

优抚安置科、各承训机构

三、服务对象

退出现役一年内退役士兵

四、申报材料

五、服务流程

退役士兵退役后,前往安置地民政局办理报到手续时,可报名参加一次由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县民政局根据培训计划组织培训。

六、服务时限

根据培训计划确定。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20987 (优抚安置科)

30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扶持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二、承办机构

优抚安置科、县人社局

三、服务对象

退役士兵

四、申报材料

五、服务流程

根据退役士兵办理报到时登记的个人求职意向其推荐就业岗位或参加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就业。

六、服务时限

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实施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20987 (优抚安置科)

31烈士证明书发放的审核转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民政部关于启动〈烈士通知书〉、〈烈士证明书〉和换发〈烈士证明书〉工作的通知》(民函[2013]247号)第二条 :凡2004年10月1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2011年8月1日《烈士褒扬条例》公布实施后评定(批准)为烈士的,均填发《烈士证明书》。由部队和公安现役部门评定(批准)的烈士,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报发放《烈士证明书》。

《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第九条:“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评定为烈士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二、承办机构

优抚安置科

三、服务对象

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

四、申报材料

1、直系亲属的申请(要求签名手写,如确定无直系亲属可改由其他亲属或人员提出申请)。

2、县民政局对××同志壮烈牺牲一事的调查报告(内容包括“调查过程、事件发生经过和调查小组意见”三部分,落款处要求有2名以上调查小组成员手写签名,日期处加盖民政局公章)。

3、××同志所在单位或所在乡、镇、街道、村委会等的证明材料。

4、相关证明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要求落款处签名手写),要由单位证明其身份并加盖公章,可于材料空白处写身份证明)、谈话记录、座谈会记录等。

5、所有原始档案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加盖来源单位的公章,证明此件与原件一致)

6、如涉及刑事案件,必须附终审判决书复印件;如涉及见义勇为救人,必须有被救人或其家属的证明材料;如属于建国前失踪军人,必须有法院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判决书。

7、新闻媒体的宣传材料及相关部门的表彰决定。

五、服务流程

  1. 家属申报材料准备齐全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受理;
  2. 县级民政部门补充材料齐全后,向县人民政府请示;
  3. 县、市级人民政府逐级向省人民政府请示;

六、服务时限

60个工作日(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20987(优抚安置科)

 

 

32符合条件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关于做好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分别规定:对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对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中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纠正。

二、承办机构

优抚安置科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申报材料

1、本人申请;

2、退伍军人证、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参战立功、授奖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3、安徽省参战(参试)补助审批表一式三份(贴1寸半身免冠彩照);

五、服务流程

1、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身份、是否仍然患病、生活是否困难等进行核实,并出具证明材料报乡镇(街道);

3、乡(镇、街道)初审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县(区)级民政局向申请人所在部门、单位调阅本人档案,以个人档案原始记载为依据,认真核实其身份,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有关资料复印件、以及个人档案等材料上报市民政部门审定;

4、市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进行集体审核,逐一审定。对经审定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和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调查后有疑义的,要及时请省民政厅;

5、市级民政部门将拟批准的人员名单逐级反馈到乡镇(街道)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6、公示结果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收集报市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下达审批文件。

六、服务时限

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20987(优抚安置科)

33符合条件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发放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优字〔2011〕109号)精神规定,政策实施的对象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二、承办机构

优抚安置科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申报材料

1、本人申请;

2、退伍军人证、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向本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3、《安徽省农村籍60周岁老战士补助审批表》一式三份(贴1寸半身免冠彩照);

4、地方社保部门出具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相关证明;

五、服务流程

1、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身份、是否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等进行核实,并出具证明材料报乡镇(街道);

3、乡(镇、街道)初审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县(区)级民政局向申请人所在部门、单位调阅本人档案,以个人档案原始记载为依据,认真核实其身份,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有关资料复印件、以及个人档案等材料上报市民政部门审定;

4、市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进行集体审核,逐一审定。对经审定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和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调查核实;

5、市级民政部门将拟批准的人员名单逐级反馈到乡镇(街道)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6、公示结果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收集报市级民政部门;

7、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六、服务时限

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20987(优抚安置科)

34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定期生活补助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文件规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

二、承办机构

优抚安置科

三、服务对象

烈士子女

四、申报材料

1、本人申请;

2、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烈属证,向本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3、《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补助审批表》一式三份(贴1寸半身免冠彩照);

4、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相关证明;

五、服务流程

1、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身份、是否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等进行核实,并出具证明材料报乡镇(街道);

3、乡(镇、街道)初审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县(区)级民政局向申请人所在部门、单位调阅本人档案,以个人档案原始记载为依据,认真核实其身份,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有关资料复印件、以及个人档案等材料上报市民政部门审定;

4、市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进行集体审核,逐一审定。对经审定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和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调查核实;

5、市级民政部门将拟批准的人员名单逐级反馈到乡镇(街道)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6、公示结果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收集报市级民政部门;

六、服务时限

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20987(优抚安置科)

35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民优字〔2010〕20号)第五条“市级民政部门应对县级上报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审批,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发给定期定量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纠正。”

二、承办机构

优抚安置科

三、服务对象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四、申报材料

1、本人申请;

2、退伍军人证、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

3、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4、盖有地方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5、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证明;

6、乡镇(街道)书面报告;

7、市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8、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审批表一式三份(贴1寸半身免冠彩照);

9、县民政部门书面报告一式两份。

五、服务流程

1、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身份、是否仍然患病、生活是否困难等进行核实,并出具证明材料报乡镇(街道);

3、乡镇(街道)调查核实后,填写《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审批表》,并以正式文件报县民政部门;

4、县民政部门审查申请人有关资料,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或通知申请人到市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市级医疗鉴定意见后,将备齐的相关材料报市级民政部门审批;

5、市级民政部门将拟批准的人员名单逐级反馈到乡镇(街道)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6、公示结果由县民政部门收集报市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下达审批文件。

在办理过程中,民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限期到指定医院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以核实相关情形。并告知“逾期不按要求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将取消相关待遇”。

六、服务时限

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20987(优抚安置科)

36义务兵家属和部分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

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三十三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民优字〔2013〕128号)第三十二条:“优待金由享受优待的重点优抚对象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二、承办机构

优抚安置科

三、服务对象

现役军人家属和重点优抚对象

四、申报材料

1、现役军人入伍通知书;

2、现役军人家庭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向本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五、服务流程

1、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身份等进行核实,并出具证明材料报乡镇(街道);

3、县民政局根据人武部提供的年度入伍新兵花名册确定人员名单;依据县统计部门提供的人均消费性支出数确定发发那个金额。

4、对经审定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和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调查核实;

5、公示结果由乡镇民政部门收集报县级民政部门;

6、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共同组织发放。

六、服务时限

8月1日前发放到位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20987(优抚安置科)

37优抚对象困难补助、重点优抚对象医疗

补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民优字〔2013〕128号):第十一条:“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因各种原因突然遭遇严重生活困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性或一次性生活救助。”

二、承办机构

优抚安置科

三、服务对象

重点优抚对象

四、申报材料

1、本人申请;

2、退伍军人证、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卡。

3、经新农合报销后相关医疗凭证。

五、服务流程

1、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身份、是否家庭困难等进行核实,并出具证明材料报乡镇(街道);

3、乡(镇、街道)初审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县(区)级民政局认真核实其身份,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救助、补助意见;

4、重点优抚对象县内就医应当直接在所在医院医保部门报销。

六、服务时限

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20987(优抚安置科)

38重点优抚对象精神抚慰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第 413 号)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根据宣城市民政局、教体局、人社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宣城市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普惠加优待实施意见》的通知(宣民优〔2016〕64号)第五十条规定:各地人民政府应做好重点优抚对象的精神抚慰工作,具体为:

(一)为军烈属家庭悬挂“光荣牌”;

(二)定期走访慰问;

(三)开展重点优抚对象到光荣院轮流疗养;

(四)组织开展重点优抚对象座谈会、巡回医疗服务等活动。

二、承办机构

优抚安置科

三、服务对象

重点优抚对象

四、申报材料

五、服务流程

县优抚安置股及时做好新入伍士兵家庭、新评烈属家庭“光荣牌”的制作悬挂工作;在八一、春节等重大节日普遍开展重点优抚对象走访慰问工作;每年安排不少于10期,每期不少于40人的重点优抚对象到市光荣一院短期疗养;组织重点优抚对象座谈交流;联系荣军医院、荣康医院医疗专家开展重点优抚对象巡回医疗服务。

六、服务时限

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实施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20987 (优抚安置科)

39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保障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第九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以下服务保障工作:

(一)按时发放军休干部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

(二)按规定落实军休干部医疗、交通、探亲等待遇,帮助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落实优抚待遇;

(三)协调做好军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医疗保健知识普及活动,引导军休干部科学保健、健康养生;

(四)组织开展适宜军休干部的文化体育活动,引导和鼓励军休干部参与社会文化活动;

(五)定期了解军休干部情况和需求,提供必要的关心照顾;

(六)协助办理军休干部去世后的丧葬事宜,按照政策规定落实遗属待遇。

二、承办机构

优抚安置股

三、服务对象

军队离退休干部

四、申报材料

五、服务流程

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两个待遇“,做好他们生活、医疗、文体活动等各项服务工作。

六、服务时限

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实施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20987

40烈士纪念设施免费开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公布的《烈士褒扬条例》中指出,烈士纪念设施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

条例规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工作规范,维护纪念烈士活动的秩序,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

条例明确,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二、承办机构

优抚安置科

三、服务对象

社会大众

四、申报材料

五、服务流程

县民政局专门制定相关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努力营造安全整洁的服务环境,包括环境卫生,树木修剪,配套的指示标识及应急物品,确保纪念、祭扫活动安全、文明、有序进行。

六、服务时限

全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20987 (优抚安置科)

41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根据《民政部关于建立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制度的通知》(民发〔2014〕52号)“短期疗养对象:指本人自愿、家属同意,生活能够自理、无传染病和危急重病,符合国家集中供养条件但未集中供养的孤老优抚对象。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其他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纳入短期疗养范围。”

二、承办机构

优抚安置科、县光荣院

三、服务对象

全县部分重点优抚对象

四、申报材料

  1. 个人身份证;
  2. 疗养人员花名册;
  3. 体检证明。

五、服务流程

  1. 市民政局下发通知;
  2. 县上报参加短期疗养的疗养人员花名册;
  3. 市光荣院对优抚对象开展健康体检;
  4. 体检合格后,入住县光荣院。

六、服务时限

每年安排10期集中短期疗养,每期40人,每期疗养时间为 15天。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1. 0563—6020987 (优抚安置科)

  1.  0563— 6028629 (县光荣院)

42光荣院集中供养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光荣院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部令第40号)第八条:“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公民代为提出申请,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二、承办机构

优抚安置科、县光荣院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申报材料

个人申请、身份证、户口簿,体检材料,县民政部门认定重点优抚对象证明等。

五、服务流程

  1. 本人或村(居)委会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入住申请;
  2. 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初审,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复审;
  3. 所在地民政部门审核,由现民政局授权市光荣院进行审核、审批,符合条件的入住对象填写《广德县重点优抚对象入住市光荣院申请审批表》,并与光荣院签订集中供养协议书和承诺书。不符合休养条件的下达不予入院通知书,不予入院。

六、服务时限

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20987(优抚安置科)

0563—6028629(县光荣院)

43婚姻登记档案查询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2、《婚姻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令第32号)第三条:“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和指导。”第十五条:“(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四)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二、承办机构

婚姻登记处

三、服务对象

婚姻当事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婚姻登记机关;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

四、申请条件

(1)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持单位介绍信;(3)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4)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5)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使用;

五、申报材料

1、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档案,未经当事人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查阅。婚姻当事人持有效合法身份证件及婚姻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如本人不能亲自前往查阅,可以办理书面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书应经公证机关公证。(注:结婚、离婚档案不能查询对方信息);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安全、司法机关、公证机关因案件、公证需要,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和工作证(需两名以上工作人员) 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3、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有立案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与本案及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六、服务流程

初审→受理→审查→发证;

七、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3-6975516

44社会弃婴救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管理暂行规定》(民福函〔2011〕180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利中心,是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举办,主要为孤儿、弃婴和城镇“三无”人员提供养护、康复、医疗、教育、托管等服务,并对辖区内儿童福利保障工作提供指导、走访、技术培训、监督检查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第四条 弃婴的认定和接收:1.弃婴(儿)是指被生父母遗弃,自发现之日起,60个自然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婴幼儿。2.弃婴身份的确定由公安部门负责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一般应包括:捡拾人捡拾时间、地点、捡拾经过,公安部门接报案,查寻无果的证明等。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捡拾弃婴,应履行捡拾人的义务,报案查寻并出具相关证明。3.福利中心接收弃婴,经主管民政部门同意后,应尽快办理入户手续。不得跨行政区域接收弃婴,不得以“差旅费”、“营养费”等任何方式向送弃婴入院者支付任何费用。

二、承办机构

县福利院

三、服务对象

弃婴

四、申报材料

(一)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申请报告。

五、服务流程

六、服务时限

1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 0563-6033653

45孤儿救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民福函〔2011〕180号)第五条:“孤儿的认定和接收:

(一)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由孤儿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孤儿,经孤儿本人同意,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住所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市辖区向市级民政部门申请),并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由民政部门担任孤儿监护人的,经孤儿本人同意,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

(三)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的,无抚养能力的,经孤儿本人同意,由监护人向住所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市辖区向市级民政部门申请),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经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经孤儿本人同意,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

(四)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因病残无劳动能力、在押服刑、查找无着等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放弃监护权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因病残无劳动能力、在押服刑、查找无着等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放弃监护权的未成年人,经未成年人本人同意,由监护人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市辖区向市级民政部门申请),并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

二、承办机构

福利院

三、服务对象

孤儿

四、办理材料

1、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由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儿童父母死亡证明;

3、儿童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簿);

4、儿童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5、申请人填写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接收到材料后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县民政局审批。

3、审批。县民政局接到材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

六、服务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33653

46城镇“三无”人员救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管理工作试行办法》(民城〔1982〕24号) 第二条:“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养的人员是:城市中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精神病人。” 第三条 :“对各类收养人员采取不同的具体工作方针: (一)对老人是以养为主,妥善安排其生活; (二)对健全儿童是养、教并重;对残缺、呆傻儿童是养、治、教相结合; (三)对精神病人是养、治结合,并且根据不同对象进行药物、文娱、劳动和教育的综合治疗。”

二、承办机构

县福利院

三、服务对象

城镇“三无”人员

四、办理材料

1、申请;

2、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产证明、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就业收入证明等;

五、服务流程

1、居民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审核;

3、县民政局审批;

六、服务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33653

47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条: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流出地救助保护机构要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确无监护能力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协助监护人及时委托其他人员代为监护;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经反复教育不改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第三条:对于监护侵害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举报。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在工作中发现以及单位、个人举报的监护侵害行为,情况紧急时将未成年人带离监护人。民政部门应当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包括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对因受到监护侵害进入机构的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必要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第十二条:对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需要医疗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先行送医救治,同时通知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亲属照料,或者通知当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开展后续救助工作。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医疗救治费用。其他亲属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垫付医疗救治费用的,有权向监护人追偿。

二、承办机构

救助站

三、服务对象

流浪未成年人

四、申请条件

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处于流浪或者乞讨状态的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侵害的未成年人。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一)接收:公安机关护送到市救助管理站或市救助管理站主动接收。

(二)查找:公安机关、市救助管理站积极查找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或亲属。

(三)救助:对查找到法定监护人或亲属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由县救助管理站护送返乡;对查找不到法定监护人或亲属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报请市民政局批准后,送市社会(儿童)福利院集中安置。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22722

0563—6022733

48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在站生活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二)《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第三章在站服务第一节生活服务第二十一条:求助人员应当将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寄存,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第二十二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受助人员性别、年龄、身心状况安排分区居住、单人单床,并为受助人员发放必要的生活用品。女性受助人员应当安排女性工作人员管理。第二十三条:成年女性携带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为其共同在成人区生活提供便利。第二十四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对受助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告知其生活起居、注意事项及站内管理要求。第二十五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清洗、消毒餐具、炊具,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饮食并实行分餐制。对于未成年人、老年人、少数民族人员和患病人员,应当照顾其特殊饮食需求。第二十六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对受助人员居室及活动区域经常清理、消毒,对受助人员床上用品每周至少清洗、消毒一次。受助人员离站后,应当对其床上用品及时更换、清洗、消毒。第二十七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为生活不能自理的受助人员用餐、住宿、穿衣、入厕、洗浴等提供相应的生活照顾和便利条件。

(三)民政部《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第五十条:对年满16周岁、无精神障碍或智力残疾迹象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

(四)《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二、承办机构

救助站

三、服务对象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四、申请条件

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处于流浪或者乞讨状态的人员。

五、申报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二)因年老、年幼、残疾和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提供个人信息的,予以先行救助。

六、服务流程

为站内受助人员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食物和饮用水;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为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受助人员开展寻亲服务;站内突发急病、精神异常或疑似传染病的,及时送医救治;对受助未成年人提供教育矫治。

七、服务时限

即办。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站可以延长救助期限,并报主管的民政部门备案:

(一)等待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领的;

(二)正在接受治疗的;

(三)等待安置的。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20722

0563—6020733

49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二)《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第三十三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卫生保健、防疫工作,配备体温计、血压计等基本设备。有条件的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内设医务室或与专业医疗机构合作开展医疗服务。  第三十四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医嘱,对患病受助人员按时按量发放药品,做好服药情况记录。  第三十五条:救助管理机构发现受助人员突发急病、精神异常或有疑似传染病的,应当及时送往医疗机构或联系医疗急救机构救治、诊断;对有疑似传染病的,还应当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建议采取必要的卫生处理措施;发现有疑似吸毒情形的,应当报请公安机关处置。

(三)《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二、承办机构

救助站

三、服务对象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四、申请条件

突发急病、精神异常或疑似传染病的流浪、乞讨人员。

五、申报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二)因年老、年幼、残疾和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提供个人信息的,予以先行救助。

六、服务流程

(一)救助站内突发急病、精神异常或疑似传染性疾病的,由救助站及时送往医疗机构或联系医疗机构救治、诊断。

(二)公安、城管等单位在执行公务中发现突发急病、危重病、有明显外伤、疑似精神障碍的流浪乞讨人员,应立即送往医疗机构救治,并告知救助站。救助站接到通知后及时到医疗机构甄别和确认病人身份。经甄别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站为其办理救助登记手续。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20722

0563—6020733

 

50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寻亲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三)《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第三十条:受助人员有疑似走失、被遗弃或被拐卖情形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三十一条:受助人员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不能提供个人信息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协助核查求助人员身份,并在其入站后24小时内以适当形式发布寻亲公告。 第三十二条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工作信息和工作渠道,为前来寻亲人员提供便利和帮助。

(三)《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2016年5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二、承办机构

救助站

三、服务对象

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流浪、乞讨人员

四、申请条件

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不能提供个人信息的流浪、乞讨人员。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一)救助站报请公安机关协助核查受助人员个人信息;

(二)救助站通过全国救助寻亲网、当地报纸及新媒体平台等渠道为受助人员发布寻亲公告。

七、服务时限

入站后24小时内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20722

0563—6020733

51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离站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二)《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第四十九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受助人员需求,帮助其联系亲友,并为受助人员提取亲友汇款提供帮助。第五十条:对年满16周岁、无精神障碍或智力残疾迹象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受助人员临时生活困难已经解决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其做好离站前准备并适时安排离站。第五十一条:受助人员在医疗机构接受救治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证明适时安排离站。

(三)《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二、承办机构

救助站

三、服务对象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四、申请条件

临时生活困难已经解决、救助期限已满或年满16周岁、无精神障碍和智力残疾主动要求自行离站的受助人员。

五、申报材料

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六、服务流程

(一)自行离站:年满16周岁、无精神障碍或智力残疾的受助人员主动要求自行离站的,填写《自行离站声明书》,办理离站手续。没有交通费的,由救助站提供乘车凭证和必要的饮食。原则上不提供现金。

(二)接领离站: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和其他特困受助人员(以下简称“特殊困难受助人员”),由救助站通知其亲属来站接领。接领人需提供接领人本人身份证件,办理交接手续后离站。

(三)护送离站:对亲属不能来站接领的特殊困难受助人员,由救助站安排护送返乡。

七、服务时限

一般不超过10天。正在医院救治的患病人员,根据患者身体状况及治疗情况而定。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20722

0563—6020733

52救助管理机构中受助未成年人教育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二)《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第四十九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受助人员需求,帮助其联系亲友,并为受助人员提取亲友汇款提供帮助。第五十条:对年满16周岁、无精神障碍或智力残疾迹象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受助人员临时生活困难已经解决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其做好离站前准备并适时安排离站。第五十一条:受助人员在医疗机构接受救治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证明适时安排离站。

(三)《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二、承办机构

救助站

三、服务对象

受助未成年人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一)义务教育、替代教育:根据受助未成年人年龄、文化程度、身体、精神状况和智力发展水平、滞留时间等不同情况,协助提供义务教育、替代教育。

(二)职业培训:协助年满14周岁、不宜接受义务教育且有职业技能培训意愿的受助未成年人接受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三)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对存在心理和行为偏差的受助未成年人,有针对性的提供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有严重不良行为的,依法送其到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七、服务时限

根据教育计划而定或结束救助离站终止。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3—6020722

0563—6020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