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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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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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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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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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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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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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就业人员及随迁子女民族成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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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务工就业人员及随迁子女上学,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部分省要求省级民族部门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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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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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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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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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的考核、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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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令1号)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负责教育基地的考核、推荐,支持教育基地的建设和发展,推动教育基地之间交流合作,指导教育基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宣传教育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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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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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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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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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参加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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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435号)第二十四条:定期举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少数民族文艺会演,繁荣民族文艺创作,丰富各民族群众的文化生活。
- 《安徽省民族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扶持具有民族特点的文化和体育事业,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优秀的传统习俗、传统节庆、传统文艺、传统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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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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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众、体育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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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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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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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民委发[2010]13号):(四)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专题活动。各地要继续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活动,集中进行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努力营造民族团结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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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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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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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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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寺观教堂达标情况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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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开展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的意见》(国宗发[2009]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宗教工作部门要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达标考评办法和复查办法,并组织实施。各地宗教工作部门定期公布当地宗教活动场所达标情况。
- 《安徽省“和谐寺观教堂”创建管理办法(2014年4月修订)》:各级宗教事务部门根据国家宗教局和我省确定创建主题和总体部署,积极开展创建活动,力争使多数宗教活动场所达标或基本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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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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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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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少数民族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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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共同发展”提升行动联合攻坚的方案》的通知(皖族宗组[2015]2号):二、主要措施(六)实施少数民族农村实用人才“千百培训计划”……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实施少数民族农村实用人才“千百培训计划”等培训工程,努力培养一批善经营、会管理、懂技术的少数民族农民骨干队伍,力争每个民族村都有1-2个上规模、带动性强的支柱产业,有效带动少数民族群众发展特色产业,实现稳定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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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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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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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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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宗教界人士队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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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民委(宗教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民族宗教工作“四支队伍” 培训规划(2014-2017)》的通知(皖族宗组[2014]3号):宗教界人士培训由各级宗教工作部门会同统战工作部门组织实施,省直辖市负责培训县(区)级宗教团体负责人、宗教活动场所主要负责人;县(区)培训宗教活动场所其他负责人及教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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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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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界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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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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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各地组织宗教界开展“宗教慈善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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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宗局等六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国宗发[2012]6号)和安徽省宗教局《关于开展全省“宗教慈善周”活动的通知》;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关于鼓励宗教界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的重要精神,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努力调动好、发挥好、维护好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宗教界依法开展的公益慈善活动和成立的公益慈善组织,切实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对宗教界设立公益慈善组织、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规范和管理,引导其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其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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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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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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