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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54743/201711-00074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誓节镇 主题分类:
名称: 广德县科技局公共服务清单及指南 文号:
生成日期: 2017-11-24 发布日期: 2017-11-24
索引号: 003254743/201711-00074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誓节镇
主题分类:
名称: 广德县科技局公共服务清单及指南
文号:
生成日期: 2017-11-24
发布日期: 2017-11-24
广德县科技局公共服务清单及指南
发布时间:2017-11-24 00:00 来源:广德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县科技局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服务对象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    安徽省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科高秘〔2016〕315号):“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对辖区内企业申报做好服务,并认真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形成推荐意见。”(每年均下发文件通知) 业务科 法人
2 科技特派员网络认定注册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壮大科技特派员队伍,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业务科 法人
科技特派员
3 组织申报国家重大项目补助发放     1.《安徽省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等重大项目,省、市(或县)按国家下拨经费的5%—10%比例分别予以补助,省补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第七条:申请奖励补助单位每年按照省科技、财政部门年初发布的通知要求,提供用于研发项目的关键仪器设备购置清单、购置发票、有关机构认定文件、市(县)先行奖励补助等证明材料,由所在市科技部门受理,并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查,经市政府审核后报省科技部门。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业务科 法人
其他组织
4 组织申报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发放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2.《安徽省加强实验室建设实施细则》:对新批准建设的国家级实验室,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业务科 法人
5 组织申报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考核奖励发放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安徽省加强实验室建设实施细则》第七条:对新批准建设的国家级实验室,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国家级实验室,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业务科 法人
6 组织申报企业转化科技成果获认定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新药证书、动植物新品种省级研发后补助发放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第八条:企业转化科技成果获认定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新药证书、动植物新品种,可申请研发后补助,省后补助金额原则上不高于市(县)。其中国家重点新产品,省按企业当年新产品销售收入统计数据,排序前10名的,每个产品补助100万元;排序11—30名的,每个产品补助60万元;排序31名以后的,每个产品补助30万元。企业获三类以上国家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且在本省投入生产,可在获批3年内申请补助;一、二、三类新药销售额分别排前10名的,一类新药补助150万元,二类新药补助100万元,三类新药补助50万元。企业获国家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省对每个新品种补助30万元。 业务科 法人
其他组织
7 组织申报研发设备补助发放     《安徽省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实施细则》第三条:省、市(县)联动支持企业。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先行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再由省按不高于市(县)的额度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第四条:对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省、市(县)分别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分别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分别不超过500万元:(一)年纳税超过20万元(不含土地使用税)的科技型企业;(二)省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三)省外或境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我省企业设立的国家级应用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四)产业技术研究院等产学研用结合的新型研发机构。第五条我省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省、市(县)分别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省、市(县)补助分别不超过500万元。 业务科 法人
其他组织
8 组织申报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收购研发机构补助发放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我省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省、市(县)分别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省、市(县)补助分别不超过500万元。 业务科 企业
9 组织申报安徽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补助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安徽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补助实施细则第六条 申请财政资金补助的管理单位,每年按照省科技、财政部门发布的通知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由所在市科技、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经市政府审核后报省科技部门。”      
    2.《安徽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补助实施细则》第四条:省按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的20%给予设备管理单位补助,每个单位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仪器设备的更新维护、运行和人员培训等。设备租用单位所在市(县)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租用单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业务科 法人
其他组织
10 组织申报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补助发放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市(县)先行补助不超过20%,省按不高于市(县)补助额度予以补助。省每年对各市科技重大专项投入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业务科 法人
其他组织
11 组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补助发放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所在市(县)先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20%给予补助,省再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20%给予补助。 业务科 高新技术企业
12 技术转移中产学研对接服务     《安徽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三条:技术转移机构应以企业创新需求为导向,集成现有资源,以信息化手段为支撑,与中央驻皖及省属高校,科研机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等广泛建立合作关系,按照标准化规程走访企业挖掘企业需求,为中小企业创新需求及商务需求提供解决方案,实现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成果及研发能力与企业创新需求有效对接。 业务科 法人
其他组织
13 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备案推荐转报    科技厅《关于开展2016年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备案的通知》(科计秘〔2016〕470号):“各市(县)要围绕省委省政府调转促“4105”行动计划创新驱动发展工程和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相关任务,重点推进依托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省创新型(试点)企业或市级工程中心单位组建省级工程中心;支持中央和省属高校院所联合本省企业产学研共建。各市(县)科技局接此通知后,加强指导,对照条件,认真遴选组建。”(每年均下发文件通知) 业务科 法人
14 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申报推荐转报     1.《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19条: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联合开发、委托开发、共建经济实体、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
    2.省科技厅等八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产学研结合构建和发展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实施意见》:“开展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工作,积极探索联盟运行及产学研合作的新机制和新模式。省科技厅负责对联盟组建的必要性、技术性和组织形式进行审核。联盟审核采取成熟一个审核一个的方式进行。经审核拟作为试点的联盟,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教育厅、国资委、总工会和开发银行予以确认,并报科技部备案。”
    3.省科技厅《关于开展第七批安徽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工作的通知》(科策秘〔2016〕502号):“各申报联盟编印合订申报材料(附件1及相关材料),提交所在市(县)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推荐。”(每年均下发文件通知)
业务科 法人
社会组织
15 省院士工作站申报推荐     1.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院士工作站实施意见的通知》(科人〔2009〕169号):第五条 院士工作站由符合条件的单位自愿组建,经所在市、县(市)科技主管部门推荐,报省科技厅登记备案。 业务科 法人
16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认定推荐转报     1.《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管理工作规程》(皖高企认〔2014〕31号):“一、各认定机构负责受理、审查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从第二阶段开始,认定机构应根据企业更名申请材料首先判断企业更名类型。对于简单更名的企业,由认定机构确认后公示;对于复杂更名的企业,认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后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进行实地审查),对审核通过的企业予以公示。”
    2.《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有关事项的通知》(皖高企认〔2014〕31号)四、更名申请和审核流程规定:各市科技局负责受理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并根据企业更名类型,指导企业完善名称变更申请材料。各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对企业名称变更情况进行审查,出具汇总表和审查意见。
业务科 高新技术企业
17 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认定推荐转报     1.《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2.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3.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4.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
    2.《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八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建设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实验室,开展基础研究、高新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推进研究成果的开发与应用。”
    3.《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科基〔2011〕100号):“第十条:高等院校和中央驻皖科研院所、企业及企业与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联合组建的重点实验室所在地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填写《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审核后报科技厅。  第十五条 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后,择优立项。主管部门组织相应依托单位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审核后报科技厅。科技厅组织可行性论证,通过后予以批准建设。”
业务科 法人
其他组织
18 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申报推荐转报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令):“第十二条:省科技奖候选人由下列组织和个人推荐:(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二)省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三)高等学校、中央驻皖科研机构;(四)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组织、科学技术专家。”
    2.《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2009年2月26日:“)第十二条:省科技奖候选人由下列组织和个人推荐:(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二)省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三)高等学校、中央驻皖科研机构;(四)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组织、科学技术专家。”
业务科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19 国家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推荐转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三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推进建立各类技术服务机构,建立生产力促进中心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服务,为中小企业产品研制、技术开发提供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企业技术、产品升级。
    2.《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科高〔2013〕105号)“第三条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省级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市、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孵化器建设、管理和指导”第十条     申报省级孵化器的基本程序:(一)申报主体向所在地的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二)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高新区管委会初审合格后,于每年9月25日前向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业务科 相关科技企业
20 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审核转报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4〕8号)
    2.《安徽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来皖创新创业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省科技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等部门以及各市政府,根据省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各市招引需求,制定年度科技团队招引方案,报省政府审定。第四条:省科技部门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年度科技团队招引方案,面向全球公开招引科技团队,并组织专家从技术、领军人才和商业运营模式等方面对申报的科技团队进行综合评估,排出顺序,列入省科技团队备选库,向各市发布。 第六条:省科技部门根据各市申报情况,按照进入省科技团队备选库的科技团队排序,提出拟支持的10个左右科技团队建议名单,原则上每个市不超过2个。建议名单经公示后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条:科技团队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资助材料,所在市要严格审查把关。
业务科 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的相关组织、法人
21 国家、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审核转报     1.《安徽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科计[2008]171号)第八条: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根据与省科技厅商定的方案,对本系统的申请项目进行审查,在线填写审核意见并出具推荐函和项目清单。
    2.科技部《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管理办法》(国科发外[2011]316号)第十一条:国合基地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属地科技主管部门作为国合基地推荐部门,承担以下管理职能:1、负责指导国合基地的具体建设与发展,为基地提供相关扶持政策,帮助解决基地发展中遇到的困难;2、负责建立国合基地区域性或行业性管理与协调机制;3、监督检查和督促完成国合基地所承担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为基地提供配套支持和服务;4、积极推广国合基地的成功经验,有效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业务科 科技型企业
科研院所、高等院校
中介服务机构、社会团体等
22 组织申报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奖励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工程实施方案等的通知》(皖办发〔2015〕61号):统筹科技资金,对新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市或县(市、区)分别给予10万—30万元补助。 业务科 法人
其他组织
23 省级众创空间推荐转报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41号):全面探索开展“众创空间”认定和备案登记工作。(省科技厅牵头,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
    2.关于印发<安徽省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科高〔2016〕14号)第五条:“安徽省众创空间备案程序:(一)申报主体向所在市科技局提出申请;(二)市科技局初审合格后,向省科技厅出具书面推荐意见;(三)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且运行良好的众创空间予以备案。”
业务科 众创空间
24 为入孵科技型创业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科高〔2013〕105号)第三条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省级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市、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孵化器建设、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 业务科 科技型创业企业
25 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申报推荐     1.科技部、国资委、总工会《关于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科发字〔2006〕110号):“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商国资监管部门和工会组织等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2.《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13条:实行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认定制度。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3.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发〔2012〕20号):“第3条:培育壮大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形成若干个综合竞争力居行业前列的骨干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集群。”
业务科 法人
26 组织申报新认定的省级创新战略联盟奖励     1.《安徽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 省财政每年预算安排10亿元专项资金,专项支持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各市、县建立本级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第四条第五款“其他符合创新型省份建设政策支持的项目。对创新型企业和创新型园区给予奖励,对关键技术研发、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专利、人才、高科技风险投资以及与国家重大项目配套等给予补助。” 业务科 法人
其他组织
27 举办科技活动周活动     1.《转发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省科协关于举办2016年科技活动周的通知》 业务科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28 科技、专利政策咨询服务     1.《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科技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宣政办〔2015〕56号):“主要职责(二)贯彻执行国家、省科学技术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牵头组织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创新能力建设”。 知识产权局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29 县级专利申请资助和市级专利申请资助转报     1.《安徽省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第十三条:省、设区的市及有条件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单位和个人进行专利申请、专利实施。资助的具体办法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2.《宣城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宣政秘〔2013〕377号):“第六条:县市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资助申请受理工作,并统一上报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市直单位和个人直接向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3.《广德县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办〔2016〕140号)
知识产权局 企业
个人
30 开展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     1.《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2.《2016年安徽省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方案》:“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活动安排,结合实际,面向社会公众、特别是企业、青少年等群体,通过举办启动仪式、新闻发布、宣讲、咨询、展览等形式组织开展好宣传活动,既要发挥传统媒体优势,提高活动影响力,又要利用微信、微博、客户端等新兴媒体特点,扩大覆盖面,提高参与度”。(每年均下发文件通知)
知识产权局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31 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     1.《安徽省专利条例》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专利维权援助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信息、法律、技术等方面的维权服务。 知识产权局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32 组织转报省核心专利产业化项目     1.《安徽省核心专利产业化计划项目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皖知协〔2013〕57号)第四条:“(二)项目申报。申报单位向所在市知识产权局上报申报材料,市知识产权局初审,择优报省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局 法人
33 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贯标推荐上报     1.《安徽省知识产权局关于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试点工作的通知》(皖知协〔2015〕15号):各市知识产权局,按照2015年全省知识产权重点工作任务安排,我局决定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推行工作(以下简称“贯标”)。申报程序:1、“贯标”企业向所在市知识产权局申请、填写申报表。2、各市知识产权局统一向省知识产权局推荐上报申报书。(每年均下发通知) 知识产权局 法人
34 组织转报省级发明专利资助     1.《安徽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申报年度省级发明专利资助资金的通知》:“各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资助材料的受理、审核工作。”(每年均下发文件通知) 知识产权局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35 组织转报省核心专利产业化项目     1.《安徽省核心专利产业化计划项目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皖知协〔2013〕57号)第四条:“(二)项目申报。申报单位向所在市知识产权局上报申报材料,市知识产权局初审,择优报省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局 法人
36 组织申报国家、省专利奖     1.《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第六条:“一、中国专利奖参评项目采用推荐方式,由各地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全国性行业协会、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等根据当年评选通知要求择优推荐。”
    2.《安徽省专利奖评奖办法》第八条:“申报单位根据当年评奖通知要求进行网上申报。设区的市(省直管县)知识产权局根据申报条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同意推荐的所有项目排序并出具推荐理由。”
    3.《安徽省专利奖评奖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八条:“设区的市(省直管县)知识产权局负责安徽省专利奖推荐工作,主要职责:(一)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办法及实施细则的申报条件;(二)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合格、有效,凡提供复印件的须核查原件;(三)根据申报条件对申报项目进行遴选,按当年分配名额排序后出具推荐函,汇总相关申报。”
知识产权局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37 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第五款: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2.《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协助和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救援演练等工作。
地震办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8 指导协助督促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第五款: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2.《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协助和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救援演练等工作。
地震办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9 指导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 地震办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40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维护、管理的技术指导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和管理给予技术指导。 地震办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41 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调查核实回复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七条: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2、《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自然现象,可以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登记、组织调查核实,并予以回复。"
地震办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42 农村房屋抗震设防的技术服务和指导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提供下列抗震技术指导和服务 地震办 农村村民
43 地震信息公布 群众需要了解最新的地震信息 地震办 公民、法人、
其他组织
44 地震业务知识的培训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救援演练,支持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鼓励、引导志愿者参加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地震办 公民、法人、
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