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实全面整改。(2018年8月起持续推进)
一是制定整改措施(8月15日前完成)。县民政局会同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卫计委纪检监察组全面梳理自查中发现的腐败和作风问题,深入剖析典型案例,找准农村低保经办服务中的风险点、薄弱环节和监管盲区,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切实完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加强规范管理。
二是做好问题整改(9月15日前完成)。各乡镇民政所要对照问题整改措施,高标准抓好整改。各乡镇纪委监委综合监督民政的纪检监察组要通过约谈、督办督查、明察暗访等方式,推动各乡镇民政所抓好专项治理问题的整改落实。坚决不让专项治理走过场,坚决防止以形式主义反对形式主义。各乡镇民政所对排查出来的不符合条件低保对象及时予以清退;对符合条件的新申请低保对象要依据规范文书开展审核审批工作,及时予以审批纳入,做到“步步有痕迹、环环能倒查”。
三是公开整改情况(9月15日前完成)。推广运用“互联网+监督”,从9月份开始,县民政局在县政府网站全面推行网上低保对象长期公示,公开全县低保对象姓名(未成年人、艾滋病患者等个人信息需保密的对象除外)、居住村(居)委会、低保类别等相关信息,并根据动态管理情况及时更新,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三)开展督查检查。(持续推进)
一是接受省民政厅组织的市级交叉互查(9月15日开始,9月30日前完成)。省民政厅组织开展市级交叉检查。按照每个市不少于1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不少于2个乡镇(街道),每个乡镇(街道)不少于2个村(社区),对抽查到的村(社区)按照不少于农村低保户30%上门入户核查认定。
二是市级抽查督查(贯穿专项治理全过程)。市民政局、市纪委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抽调人员,适时组成督查组,随机抽取或重点选择信访、举报次数较多、群众反映问题强烈和媒体公开曝光问题的地方开展调研、督查,督促各地针对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
三是完善低保政策(持续推进)。市民政局、市纪委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结合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发现的问题,全面了解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领域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针对政策设计与困难群众需求不相适应的症结所在,及时调整完善。
(四)建立长效机制。(持续实施)
一是完善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县民政局结合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发现的问题,完善低保等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加大监管力度,有效规范从业人员职务行为,减少“人情保”和“错保”,防止挤占、挪用和截留社会救助资金,及时发现、纠正和惩处“人情保”、“错保”等问题,确保社会救助制度公平实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是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年底前,各乡镇要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系统,构建社会救助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应用信息化和高科技手段,对社会救助工作实行动态实时监测,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抓好低保信息系统的应用,在对救助对象进行定期复核、动态管理后,及时更新系统数据,确保系统数据与业务工作同步进行。从6月份起,实现低保信息系统与民政统计台账数据对接。11月底前,全县实现低保审核、审批网上无纸化办理。
三是完善低保与扶贫衔接信息共享机制。各乡镇民政所要加强同扶贫部门信息比对工作,每半年比对一次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动态调整完成后,要及时摸清本区域内需兜底保障的贫困人口规模,研究兜底保障措施。
四是完善基层能力保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编办、财政厅、人社厅《关于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加强基层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将社会救助政府购买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配足配强乡镇、村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根据市民政局将出台细化实施文件,各乡镇民政所要及时制定落实方案,报县民政局备案。按照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关于配备村级民政专干 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建设的通知》要求,结合村(居)“两委”换届,务必要配齐配强村级民政专干,提高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
四、有关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民政部门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按照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一系列部署要求,紧盯重点对象(财政供养人员、乡村干部、民政工作人员),紧抓重点领域(经办服务领域、扶贫领域),紧控关键过程(申请、审核、审批全过程),围绕“四个意识”强不强、责任落实到位不到位、工作作风实不实、低保对象准不准,进行全面排查梳理。要把握专项治理要求,不搞推倒重来,防止工作走偏走样。要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坚决查处和惩治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工作中各种损害群众利益、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坚决做到“零容忍”,决不姑息纵容。
(二)要以问题为导向。民政部门要始终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剖析典型案例,找准农村低保经办服务中的风险点、薄弱点和监管盲区,认真排查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和问题,突出工作重点,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农村低保等各项社会救助政策落到实处,做到对象精准,程序完善,过程透明,管理规范,群众满意。要采取有力措施,对照规范管理要求,严格检查。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坚决堵塞涉黑涉恶人员和“村霸”非法把持农村低保申请、民主评议等村级事务的漏洞,确保农村低保公平公正。严肃查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人情保”“关系保”“错保”“漏保”等违规违纪问题。要敢于较真碰硬,持续强化正风肃纪,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锲而不舍抓好作风建设。要积极总结、宣传推广专项治理活动中的成功经验和典型做法,进一步优化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三)要狠抓工作落实。县民政局成立农村低保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各乡镇民政所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建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低保办要承担直接责任,确保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各乡镇纪委监委综合监督民政的纪检监察组要承担监督责任,发挥监督的“探头”和“哨兵”作用。各乡镇民政所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充分发挥困难群众联席会议制度作用,积极争取其他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充分运用扶贫工作力量,借鉴扶贫工作经验,参照扶贫工作有效做法,以对象精准、程序精细、工作务实、推进扎实、群众满意为要求,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良好局面。各乡镇民政所要及时做好专项治理工作总结,2018年12月底前,要提交农村低保专项治理整改落实情况阶段性报告。
(四)要加大查处力度。各乡镇民政所要采取多种措施拓展线索来源,结合巡视巡察、督查巡查、专项审计、财政检查等工作发现的农村低保经办服务中腐败和作风问题,列出重点案件,重点督查、督办。各各乡镇民政所及时公布社会救助投诉举报电话,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机客户端、微信等现代化科技手段,建立群众举报问题线索统计台账,受理农村低保经办服务中的腐败、作风问题投诉举报。对于乡镇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县、乡镇民政部门要向纪委监委综合监督民政的纪检监察组及时反映、移交,由纪监监察机关及时查处。同时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区分开来”的精神要求,区分违规违纪违法与先行先试、探索性实践和推动改革发展中的失误,处理好容错免责与专项治理之间的关系。
(五)要严肃问责曝光。加大问责力度,对“四个意识”不强、责任落实不到位、腐败和违纪问题多发、工作作风不扎实的,要严肃问责。从8月份起,各乡镇民政所要及时分析上报本地查处的典型案例,并向社会公开通报曝光。县民政局将不定期对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领域违法违纪违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用身边人身边事开展警示教育,强化压力传导,提升乡镇低保经办人员特别是村(居)委会干部的“高压线意识”,促进责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