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鼓励和推进企业在多层次资本
市场挂牌上市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鼓励和推进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的意见》业经县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广德县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
关于鼓励和推进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
挂牌上市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推动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通过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做大做强,促进全县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工作,提高全县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现就鼓励和推进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挂牌上市后备企业适用对象
挂牌上市后备企业(以下简称“后备企业”)是指在我县注册、主体企业在我县纳税、并在县金融(上市)办报备登记的拟进入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香港联交所H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简称“四板”)挂牌交易的企业。
二、大力培植挂牌上市后备企业资源
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力促上市”的工作思路,在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业集群龙头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中挑选优质企业建立后备企业资源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分梯队有序推进。对盈利能力持续下降,规范运作成效不明显的企业,及时调出资源库;对主业明确、业绩优良、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的企业及时纳入资源库。
三、 对后备企业给予财政扶持
(一)企业在场内市场上市给予300万元奖励
1.场内上市后备企业经过培育发展,上市条件基本成熟,与保荐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完成股份制改造,给予150万元奖励。
2.对已完成股份制改造、提交省证监局备案,经省证监局辅导验收合格后,给予100万元奖励。
3.通过省证监局辅导验收,上市申报材料报证监会受理的后备企业,再一次性奖励50万元。企业多次进入申报程序的,不重复享受。
4.对在香港联交所H股上市的企业比照在国内场内市场上市企业进行奖励,下同。
(二)企业在“新三板”、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分别给予1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1.对拟在“新三板”挂牌企业,与保荐机构签订“新三板”推荐挂牌协议,完成股份制改造及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奖励60万元;成功挂牌再奖励60万元。
2.对拟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成功挂牌奖励50万元。没有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挂牌企业,不予奖励。
(三)在“新三板”或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成功挂牌的企业,转板实现首发上市的,按企业上市奖励政策补足奖励差额
(四)扶持后备企业规范改制
1.对后备企业在以挂牌上市为目的的改制、重组、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经审计评估后净资产增值部分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及后备企业进行股权转让、增资扩股或进行资产重组过程中法人股东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在外资转内资过程中所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县得部分由县财政实行财政体制单项结算予以扶持。
2.因上市规范要求而对以前年度应补缴的其它税款及办理土地、房产等资产转让过户时的相关税费(土地出让金、契税、增值税除外),待企业改制工作全部完成后,县得部分由县财政实行财政体制单项结算予以扶持。
3.后备企业进行增资扩股、利润分配、股权转让或进行资产重组过程中所发生的个人所得税,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在外资转内资过程中所上缴的个人所得税,待企业改制工作全部完成后,县得部分由县财政实行财政体制单项结算予以扶持。
4.支持并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企业在原始积累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问题,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鼓励妥善处理,做好规范运作。因历史原因,企业部分权证不全的房产和土地,在符合建设、用地规划、工程质量要求等条件前提下,且没有权属纠纷的,相关部门按程序补办规划、用地、房地产权证等相关手续,在办理环节所缴纳的税收县得部分,县财政实行财政体制单项结算予以扶持。
5.拟挂牌上市企业的上市申报材料获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受理或已完成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当年起3年内,超过上年度上缴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县得部分(扣除县财政已奖励部分)由县财政实行财政体制单项结算予以扶持。
(五)对列入拟挂牌上市企业,县国有融资担保公司优先给予融资担保支持,并实行担保优惠费率
对列入每个年度第一梯队的拟上市、挂牌企业,免收担保费用;对列入第二梯队的拟上市、挂牌企业,实行年化担保费率0.5%;对列入第三梯队的拟上市、挂牌企业,实行年化担保费率1%。
(六)设立县产业基金
采取注入资本金、直接参股、定向增发、优先股投资等不同的股权投资管理形式。投资项目按照章程、投资协议载明的退出期限、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适时采取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以及解散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
四、建立融资奖励机制
(一)企业在场内市场上市融资奖励
1.对在场内市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注册地设在广德,且募集资金70%以上用于本地项目的企业,根据企业首发股票募集资金额,对融资额在1-3亿元(含)、3-5亿元(含)、5-8亿元(含)和8亿元以上的,县政府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法人代表30万元、50万元、80万元和100万元。
2.上市企业成功在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再融资,融资额在3-5亿元(含)、5亿元以上,且将募集资金70%以上用于本地项目的,县政府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30万元和50万元。
3.上市注册地未设在广德,但上市当年在我县年纳税超过5000万元(含),且将首轮募集资金70%以上用于我县项目的企业,县政府一次性奖励资金100万元。
4.企业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广德且将首轮募集资金70%以上用于我县项目的企业,县政府一次性奖励资金100万元。
(二)企业在场外市场发行融资奖励
成功在“新三板”、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区域性场外市场实现(股权、债权)融资的,按照首次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
(三)鼓励各类股权投资资金在我县设立、投资
对在我县新设股权投资基金,自成立之日起2年内对我县企业直接股权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及以上的额度,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80万元的投资奖励;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县投资的企业实现上市挂牌的,退出或减持实现的所得税在本县缴纳的,按地方留存部分的60%给予奖励。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广德县鼓励和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县领导组),强力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定期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实行县领导联系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制度。帮助后备企业协调解决具体问题, 破解企业上市(挂牌)的 “瓶颈”制约。
(三)建立上市培训专项资金。支持通过组织专家讲座、进高校培训等多种方式,强化企业高管人员资本市场知识和上市挂牌业务培训,切实提升企业高管人员综合素质,增强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意识和能力。
(四)开辟上市(挂牌)服务“绿色通道”。对列入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所需的建设用地、用能和用电等要素资源予以重点保障,涉及土地证、房产证、注册登记等审批办证,以及项目立项、环保审批、高新技术申报等享受“绿色通道”服务,给予优先办理。
六、申报程序
申请享受扶持奖励政策的后备企业,应当向县金融(上市)办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县金融(上市)办会同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进行初审,经县领导组研究后报县政府审批执行。
七、有关事宜
(一)后备企业可分阶段享受本意见规定的有关扶持奖励政策,每项扶持奖励政策(上市再融资除外)不重复享受。
(二)企业上市后,所有限售股股东(包含战略投资者持股),其限售股须在本县减持,如流出本县范围,须退还享受本意见的所有财政扶持和奖励,以及补交减免的所有相关规费。由县金融(上市)办牵头负责,会同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开发区管委会及企业所在地乡镇政府等部门监督执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缴企业所获得的所有扶持奖励资金本金,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同时收回因股份制改造而给予的税收补贴:
1.企业自身因非不可抗力原因停止上市挂牌的;
2.股改后2年内未实现挂牌或上市的;
3.企业注册地或纳税地移出本县的;
4.募集资金未按约定投资本县的;
5.编造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
(四)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为规范券商等中介机构服务行为及收费标准,保护我县中小企业利益,券商等中介机构受理我县企业挂牌上市业务的应在完成股份制改造前及时向县金融(上市)办报备,并签订目标责任书。与未报备的中介机构合作的企业不予享受扶持奖励政策。后备企业应主动向县金融(上市)办定期报备企业挂牌上市进展情况,未报备的企业不予享受扶持奖励政策。
(五)本意见由县金融(上市)办负责解释。
(六)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其它相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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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检察院,县人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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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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