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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51830713/201705-00032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金融服务中心 主题分类:
名称: 安徽省金融办安徽银监局关于印发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17-05-31 发布日期: 2017-05-31
索引号: 551830713/201705-00032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金融服务中心
主题分类:
名称: 安徽省金融办安徽银监局关于印发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17-05-31
发布日期: 2017-05-31
安徽省金融办安徽银监局关于印发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31 00:00 来源:金融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安徽省金融办安徽银监局关于印发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实施意见

省政府金融办安徽银监局

2016年2月4日


附件:

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9号)精神,加快我省民营银行设立步伐,进一步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促进民营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为中小微企业、“三农”等薄弱环节提供金融服务,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民营银行系列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遵循市场规律,按照积极发展、公平对待,依法合规、防范风险,循序渐进、创新模式的原则,在加强监管前提下,积极推动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断加快我省民营银行设立进程,进一步丰富和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体系,激发民营经济活力,提高金融市场竞争效能,增强对中小微企业、“三农”和社区等经济发展薄弱环节和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缓解企业融资困难。

二、准入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支持民间资本与其他资本按同等条件进入银行业。

(一)企业资质。投资入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民营企业应满足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表现,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财务状况、资产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总资产30%以上,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50%等条件。

(二)股东遴选。拟投资民营银行的资本所有者应具有良好的个人声望和名誉,奉公守法、诚信敬业,其法人股东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关联企业和股权关系简洁透明,没有关联交易的组织构造和不良记录。

(三)设立标准。设计良好的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结构,确定合理可行的业务范围、市场定位、经营方针和计划,建立科学有效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风险管理体系及信息科技架构等。发起设立民营银行应制订合法章程,有具备任职所需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民营银行注册资本要求遵从城市商业银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五项原则。有承担剩余风险的制度安排;有办好银行的资质条件和抗风险能力;有股东接受监管的协议条款;有差异化的市场定位和特定战略;有合法可行的恢复和处置计划。

(五)其他条件。银监会、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要求。

三、许可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等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各地民营银行发起设立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各市、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条件和标准,遴选、推荐符合条件的股东,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提请安徽银监局开展申请前辅导工作。安徽银监局要完善工作流程,建立可行性研究、前期论证、高层会商机制,及时做好政策解读、尽职调查和审核把关,帮助提高申设质量和效率,为正式进入筹建程序夯实基础。

(一)筹建程序。筹建申请由发起人共同向安徽银监局提交,安徽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将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民营银行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筹建的,筹建组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银监会提交延期筹建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筹建组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银监会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二)开业程序。民营银行开业申请由筹建组向安徽银监局提交,由安徽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安徽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民营银行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按规定领取金融许可证后,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及时申请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民营银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安徽银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民营银行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安徽银监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三)投保存款保险。民营银行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布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存款保险条例》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

四、稳健运营

(一)明晰定位、发挥优势。民营银行应确立科学的发展方向,明确差异化发展战略,制定切实可行的经营方针,发挥比较优势,坚持特色经营,与现有商业银行实现互补发展,错位竞争。鼓励民营银行着力开展存、贷、汇等基本业务,定位于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三农”和社区,提供高效和差异化金融服务。支持民营银行发挥市场化机制优势,稳步推进业务创新、服务创新、流程创新、管理创新,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提供普惠金融服务。

(二)强化内控、防范风险。民营银行应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体系,建立多层次风险防范体系,切实防范风险。一是建立符合发展战略和风险管理需要的公司治理架构,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明晰职责和议事规则。二是提高董事会履职能力,董事会应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并承担银行经营和管理的最终责任。三是明晰股东责任,大股东应明确治理责任,提高治理效率;明确发展责任,支持银行持续补充资本,提高抗风险能力;明确合规责任,不借助大股东地位干预民营银行正常经营,不施加不当的经营指标压力。四是加强风险管理,科学设定风险偏好,完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提高全面风险管理水平。五是加强关联交易管理,严格控制关联授信余额,防范不当关联交易风险。六是强化市场约束和提高透明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将股东承诺作为重大事项纳入信息披露范围。

五、加强监管协调

安徽银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等要明确责任,建立健全规制统一、权责明晰、运转协调、安全高效的民营银行监管协调体系,为民营银行稳健发展提供保障。

(一)坚持全程监管。安徽银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要加强审慎监管,健全系统性风险监测评估体系;严格市场准入,构筑风险防范的第一道防线;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和风险排查,加强对重大风险的早期识别和预警;提高监管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避免出现监管真空,防止监管套利。各市、县人民政府以及省政府金融办等省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建立与安徽银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存款保险机构之间信息共享、风险处置等方面的协作机制,就处置民营银行突发事件及市场退出等建立协调机制,明确各方责任,细化工作程序,强化制度约束。

(二)坚持创新监管。安徽银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要坚持“鼓励与规范并重,创新与防险并举”的监管原则,以提高民营银行综合竞争力为基本导向,加强监管引领,创新监管手段,不断丰富监管工具箱,适时评估和改进监管安排,提高监管透明度,优化监管资源,突出属地人民银行、银监局联动监管,更好贴近民营银行发展的新要求,探索建立既适应民营银行发展实践又符合国际惯例的有效监管机制。

(三)坚持沟通协调。在强化监管的同时,各市、县人民政府与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等应加强沟通协调,加快推进有利于民营银行发展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相关金融创新的制度研究与机制完善,同时不断完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尽量减少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失败对金融市场的冲击,切实促进民营银行持续健康发展。

六、积极支持,营造环境

各地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民营银行发展工作,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拓进取、抓好落实,积极鼓励辖区内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发起设立民营银行,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营造良好环境,引导民营银行科学发展,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一)营造良好环境。安徽银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要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和良好做法,完善筹建方案和风险防范预案,保护民间资本合法权益,努力营造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改革环境。省政府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推进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建设和运用,会同安徽银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建立健全违约通报惩戒机制,通过增加失信成本,提高借贷关系的质量和稳定性。加大对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对逃废债企业责任人的追究制度,为民营银行控制信用风险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

(二)强化配合支持。省政府金融办、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等省有关单位及所在市、县政府要配合安徽银监局开展前期辅导、尽职调查、筹建审核等工作,提供意向企业经营情况,配合调查意向主发起人有关情况,确保准入把关严格有效。

(三)加强筹建指导。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监管派出机构要细化民营银行筹建进度安排,按照“成熟一家、推进一家”的思路,争取上报一家、获批一家,科学推动民营银行设立和发展,不要盲目攀比、一哄而起,稳步推进民营银行筹建工作。安徽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要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辅导,做好政策解读工作,使各市、县以及广大民营企业知悉、掌握监管政策和筹建标准,并严格按照标准和条件推荐、遴选合格企业,防止信息不对称增加协调成本。

(四)强化行业自律。针对当前行业特点和发展趋势,以规范经营为重点,强化行业自律,引导民营银行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限制恶性竞争,防止过度扩张和无序发展。

(五)优化舆论环境。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为民营银行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