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服务全市外向型经济发展,发挥纳税信用和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的商业价值,现将《宣城市“出口退税贷”业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宣城市“出口退税贷”业务实施办法》
宣城市“出口退税贷”业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更好服务全市外向型经济发展,彰显纳税信用和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的商业价值,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市政府金融办、市国税局、市人行、宣城银监分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出口退税贷”业务,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出口退税贷”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出口退税记录、退税金额、所处区域等情况确定企业信用额度,为企业提供短期生产经营周转资金的信用贷款或担保贷款。
第三条“出口退税贷”产品具有纯信用、审批快、办理易、可循环的特点。银行业金融机构或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以出口企业未来一定期限内可预期的出口规模和可获得的出口退税款作为保证,综合评价企业的偿债能力,确定授信额度,在额度内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或担保贷款,循环使用。
第二章 办理条件
第四条 申请办理“出口退税贷”业务的出口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出口企业成立且实际经营2年(含)以上;
(二)出口企业主从事本行业2年(含)以上;
(三)出口企业最近一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B类(含)以上;
(四)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类别评定为一级或二级,且不属于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中关注企业级别一至三级,或其它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可的优质出口企业。
第五条国家明禁的淘汰类、产能落后、环保不达标产业不在支持范围内。
第三章 办理流程
第六条主管国税机关在真实客观评价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和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的基础上,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符合申请办理“出口退税贷”业务的出口企业名单。
第七条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出口企业申请,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需求或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贷款需求,提供近2年出口企业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出口退税记录、纳税记录、退税账户、已核准未办理退税款信息。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或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根据自己的操作规程完成借款企业现场调查、客户评价等程序后,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按照规定审批发放贷款或提供贷款担保。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或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在与出口企业签订贷款合同时,需明确注明与出口企业共同确认的出口退税账户,主管国税机关在出口企业贷款存续期间,将出口退税款退还到银行业金融机构或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出口企业在贷款合同中共同确认的出口退税账户中。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优质出口企业中符合银行信贷投放条件的提供信用贷款,并优先提供包括国内外结算、套期保值、政策咨询、电子银行、保险、及现金管理等全面金融服务。
第四章 协议签订
第十一条 主管国税机关要与业务经办银行或或经办担保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出口退税贷”业务内容,确保合法、合规使用涉税信息,依法、依规办理贷款业务。
第十二条 经办银行或经办担保机构要严格遵守《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协议有关保密条款,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共同协商建立信息传递查询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出口退税贷”业务发放、归还情况,定期共享相关信息,确保出口企业的纳税信用评价、出口企业分类管理评定、出口经营能力和融资偿债能力等出口企业基本信息及时传递查询。
第十四条 主管国税机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明确专人负责对接,协调解决业务开展中出现的问题,对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控、统计、分析与评价,并积极向上级部门反馈工作开展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以不断改进工作。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出口企业在贷款本息未全部偿还之前,须履行“两授权一承诺”,以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即授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在税务机关备案的出口退税账户进行托管;授权税务机关确保其备案的出口退税账户的唯一性;承诺不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账户变更备案。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贷款用途真实性和合法性跟踪检查,保证贷款合法合规使用。同时加强借款企业监控,强化对借款企业现金流量和企业日常纳税行为的监测分析。当借款人出现还款能力变化、纳税信用恶化、涉及重大经济法律纠纷等情况时,经办银行可采取保全措施或补充抵质押担保条件,保证贷款安全。
第十七条 经办银行要定期向当地金融办、国税机关、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部门派驻机构提供“出口退税贷”业务办理情况;定期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部门派驻机构报送“出口退税贷”业务不良贷款情况。
第六章 组织和宣传引导
第十八条 “出口退税贷”工作由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市国税局、市人行、宣城银监分局以及经办银行参加的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落实。
第十九条 “出口退税贷”业务推行过程中,应当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有关情况,协商解决业务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联席会议各部门要有专人负责联络沟通。
第二十条联席会议各部门应通过各自途径积极宣传“出口退税贷”产品,通过新闻媒体、微信微博、产品折页等多种方式向出口企业开展宣传工作,提高此项业务的知晓率。
第二十一条 主管国税机关要向经办银行业务人员宣传培训出口退税政策、管理工作规范、分类管理措施等内容,同时经办银行要向经办税务人员提供信贷融资流程及要求方面的培训,以保障“出口退税贷”业务快速有效推进。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市国税局、市人行、宣城银监分局共同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