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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51830713/201808-00017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金融服务中心 主题分类:
名称: 【领导解读】《安徽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文件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8-31 发布日期: 2018-08-31
索引号: 551830713/201808-00017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金融服务中心
主题分类:
名称: 【领导解读】《安徽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文件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8-31
发布日期: 2018-08-31
【领导解读】《安徽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文件解读
发布时间:2018-08-31 00:00 来源:广德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造一流区域性股权市场  服务安徽经济高质量发展

                                      ——写在《安徽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颁布之际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蔡咏

 

2018年7月20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安徽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这是我省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和《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32号)的重大举措。《细则》的出台和实施,标志着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工作进一步制度化、体系化、规范化,这必将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健康、创新发展,对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小微企业健康成长、服务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

一、近年来区域性股权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体系和市场功能不断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事业蓬勃发展,资本市场日异月新,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作用显著。尽管如此,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却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为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拓展直接融资渠道,自2008年以来,借鉴国外及中国台湾地区场外市场发展的经验,尤其是美国OTCBB、OTCM、英国OFEX、韩国自由板市场以及台湾兴柜市场等的运作模式,各地陆续批设了一批区域性股权市场。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快速崛起,特别是在支持小微企业方面的作用引起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十八大以来,中央和地方政府密集出台相关政策,本着规范与发展并重的原则,引导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一)从全国层面看,区域性股权市场已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顶层设计。

2012年8月,证监会发布《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该文件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主要服务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4年5月,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将区域性股权市场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2015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发展服务中小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这是首次将区域性股权市场写入《政府工作报告》。

2017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这是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史上发文主体规格最高、也是一份极为重要的纲领性文件。该通知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市场定位、监管机制、运营机构、行为底线、合格投资者、信息系统、区域管理和支持措施做了全面、系统的制度安排。

根据国办发〔2017〕11号的要求,证监会于2017年5月以部门行政规章的形式发布了《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32号),就国办发〔2017〕11号通知的要求进行了细化明确。该办法中明确界定了中央与地方监管职责,充分发挥两个积极性,有利于完善协同机制,防止出现监管空白和套利,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更为重要的是,习近平总书记自2017年4月中央政治局40次集体学习会之后,在多个重要场合提出要“积极规范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把发展直接融资特别是股权融资放在突出位置”,为建设融资功能完备、基础制度扎实、市场监管有效、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指明了前进的大方向。

(二)从地方层面看,区域性股权市场“属地化管理”原则进一步明确。

2017年5月,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皖政办〔2017〕45号),从省级政府层面对国办发〔2017〕11号文进行了贯彻落实,明确了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主体、监管职责和监管要求,并从“推进企业挂牌托管、建立工商对接机制、加强综合平台建设、支持挂牌企业融资、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等五个方面,提出了支持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的具体举措。

2017年8月2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就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的合法性和唯一性进行了确认和公布。公告确定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为我省唯一合法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是为我省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证券非公开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提供设施与服务的唯一场所。

2018年7月20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细则》,则是对国务院、证监会和省政府相关政策文件的贯彻落实和配套安排,对进一步规范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市场风险,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细则》的制定严格遵守之前国务院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位法”和政策规定,并参考了周边省市已经出台的监管办法;同时,延续了我省金融办5年来许多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另外,《细则》在明确了监管底线的基础上,突出了市场自律,由区域市场的各参与方自我约束和管理,在有效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前提下,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

(三)从市场自身看,区域性股权市场在规范中实现了大发展。

经过近10年的探索和实践,区域性股权市场总体运行规范,在促进中小微企业规范运作、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孵化培育上市资源、发展普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2018年5月底,全国共设立38家区域性股权市场,共有挂牌企业25864家(其中股份公司7652家),展示企业83648家,累计为企业实现各类融资9907.89亿元。安徽省区域性股权市场自2013年9月设立运营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项业务也实现了快速发展,在支持安徽中小微企业规范成长、促进企业融资方面取得较好成效。截至2018年7月底,安徽区域性股权市场共有挂牌企业2208家,托管企业2269家,累计为各类企业实现融资167.53亿元,并培育孵化11家企业转板新三板挂牌。

(四)从具体推动上,省委、省政府及省政府金融办在政策落地上给予了全力支持。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安徽省股交中心成立伊始,时任省委常委、省政府常务副省长詹夏来专门组织召开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发展座谈会,确定了“财政支持一点、税收减免一点、地方优惠一点、股东少分一点、企业少收一点”五个方面的优惠政策,支持股交中心发展。2016年11月8日、2017年11月28日,省长李国英两次来股交中心开展专题调研,要求中心搭建企业与投资机构精准联接机制,完善转板升级的路演机制和输送通道,增加对中小微企业和投资机构的吸引力,努力把中心打造成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

在股交中心业务发展方面,省政府金融办及省直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做好配套政策支持。在板块建设方面,省政府金融办积极协调省科技厅、省农委、省经信委以及黄山、亳州等市政府,推动了科技板、农业板、专精特新板、中医药亳州专板和文化旅游黄山专板等特色板块的设计和相关配套支持的出台。2017年12月,通过引进战略股东和原有大股东配套增资,省股权服务集团得以设立,资本实力显著增强;为提升市场融资服务功能,批准股权服务集团设立小贷公司,为打造股权+小贷、股权+担保、股权+基金等综合金融服务进行了有益探索,初步形成为省内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综合体系和平台。在投融资合作及高层次资本市场对接方面,省政府金融办联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授牌设立安徽区域性资本市场路演中心,为我省挂牌托管企业、三重一创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对接全国投资机构甚至海外投资者搭建了方便、快捷、高效的宣传推介窗口和投融资对接平台。此外,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主要负责人均到省股交中心考察调研。工商对接方面,在省政府的支持下,在金融办的推动下,2018年4月,省股交中心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签订了“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建设合作协议”,标志着省区域股权市场与工商管理部门股权登记信息共享对接机制正式启动。

(五)从融资需求上看,区域性股权市场在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方面的作用和吸引力进一步增强。

一是拓宽了融资渠道。区域性股权市场通过提供私募债券备案服务、加强股权投资机构机构合作为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提供了新渠道。另外,区域性股权市场聚集各种金融资源,特别是加强与银行、券商、保险、担保机构的合作,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了更多渠道和方案选择,提高了融资机会。二是降低了融资成本。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政府设立的公益性服务平台,在企业融资方面的收费大大低于市场化水平。同时,政府通过政策奖补、贴息等做法,为股交中心挂牌企业融资降低了成本。三是提高了融资效率。区域性市场通过有效整合金融资源,为企业对接金融机构提供了便利,并发挥第三方平台撮合协调作用,极大地促进了融资的成功率。

(六)从投资者角度讲,区域性股权市场在吸引投资者、规范投资者行为方面不断规范。

一是通过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明确投资者准入条件、市场监管要求及风险管控措施,确保了市场规范运行,提高了社会公信力。二是积极开发适合的金融产品和投资标的,如私募可转债、优质股权融资项目、债权融资增信基金等,并确保投资收益可观、投资风险可控,增强了投资者参与的积极性。三是加强投资者教育,提升风险处置能力。根据监管要求,区域性市场在投资者教育和风险处置机制上都建立了完善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规范投资行为。

(七)从中介机构方面看,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中介机构所发挥的作用在逐渐加大。

一是专业化服务引导企业规范成长。如中介机构通过给挂牌企业提供改制服务、财务审计、法律服务、管理咨询等,让中小微企业在成长早期得到较好的规范培育,降低了经营风险,加快了企业发展步伐。二是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区域市场聚集了银行、券商、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及时为企业提供资金融通,助力企业发展。三是延伸服务链条,促进资本市场良性运转。中介机构通过提前对企业的服务培育,在拓展业务的同时,也孵化了大量优质上市资源、拓展了并购重组市场,促进了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细则》为安徽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提供了详细具体的制度保障。

《细则》共计8章71条,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监管要求、市场运营和自律管理进行了全面规范,特色鲜明,亮点突出,是一部针对性、指导性、实践性都很强的行业监管规定。

一是明确了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安排。具体包括:总则和监督管理。在第一章“总则”部分,《细则》就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适用范围、监管部门及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对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的业务运营提出了原则性要求。《细则》还明确规定,区域性股权市场不得为本省行政区域以外企业证券的发行、转让或者登记存管提供服务,省外运营机构不得在本省辖区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在本省辖区开展相关业务。在第七章“监督管理”部分明确了监管部门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内容、权限和程序。监管的基本原则和总体思路严格遵循了“上位法”的要求,并根据属地化管理的职责在监管内容和监管形式上做了细化和补充,确保监管不缺位。

二是细化了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管理的规范性要求。具体包括:运营机构的设立、变更和解散,经营管理,账户管理与登记结算,中介服务等四个方面。第二章关于“运营机构的设立、变更和解散”部分,明确了运营机构设立、变更和解散的条件和程序。考虑到市场本身的特殊性和风险防范的可控性,此章特别重申了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内区域性股权市场唯一合法运营机构,这也是承继证监会令第132号的立法精神。第三章关于“经营管理”部分对运营机构的职责、证券发行转让的条件和程序、合格投资者标准和穿透核查制度,证券发行转让的要求,以及信息披露要求等做了明确规定。第四章关于“账户管理与登记结算”部分,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要建立投资者资金管理制度,并对证券登记、存管、结算机构提出了具体监管要求。第五章关于“中介服务”部分,主要包括对中介机构提出原则性要求,规范运营机构的业务范围以及明确其防范利益冲突、规范中介机构行为的义务等。总体上,《细则》着重划出为防控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所必需的基本行为底线。

三是突出了市场自律管理功能。在第六章“市场自律”部分明确了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信息系统建设、信息报送的要求,运营机构制定的业务操作细则和自律管理规则应当符合规定并备案,依法履行自律管理职责、处理好投资者投诉、防范化解市场风险。由市场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以在有效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前提下,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的功能作用。

三、《细则》出台后区域性股权市场在推动安徽经济高质量发展上应有更大的作为。

《细则》出台是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里程碑性事件,标志着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政策体系臻于完善,对筑牢区域市场“塔基”功能、深化供给侧改革、防范金融风险、支持中小微企业规范培育、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贯彻落实《细则》,还需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近年来,区域性股权市场快速发展。但由于缺乏必要的政策约束,一些区域性股权市场中介机构违规异地展业、恶性竞争,甚至非法集资产生局部性金融风险,导致地方政府和企业对市场心存芥蒂。特别是安徽部分区县在异地挂牌企业较多,在当地造成不良影响。借此《细则》出台之际,有必要加强舆论宣传。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多渠道进行宣贯,让企业、政府部门及其他市场参与主体知晓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市场定位、运营机构、服务功能、监管机制,消除认识误区,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推进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

(二)各尽其责,确保市场规范运作。股交中心、监管部门、市场参与主体是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严格遵守《细则》的相关规定要求,各负其责,各尽其职。运营机构要严格依法依规运作,完善市场功能,恪守市场底线,规范自律管理,主动配合监管。监管部门应依法监管、规范监管,为市场运行创造良好的监管环境,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如:尽快组织异地挂牌企业回归。在市场规范运营的前提下,积极为市场发展争取必要的政策支持和创新空间,如:适时放开企业私募债备案发行业务,进一步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挂牌企业、中介机构应主动接受市场管理,规范经营管理,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认真分析挂牌企业披露的信息,从中寻找投资标的,并树立风险意识,学习市场监管规则和业务制度,做到理性投资。

(三)争取支持,增强平台发展后劲。一是强化区域性股权市场登记托管基础功能。赋予股交中心股权登记的法律效力,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非上市企业股权登记托管、质押等业务。大力推动地方性商业银行(城商行、农商行)、地方新型中小金融机构及类金融机构、未在新三板挂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新三板摘牌企业等非上市公司到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股份(股权)集中登记托管,规范股权管理和股权流动。继续推动股交中心与公司登记机关建立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合作机制。二是明确拟申请到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先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培育。三是允许注册地在安徽的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可转债,并通过中国登记结算系统完成转股登记程序,满足上市(挂牌)公司私募融资的需求。允许区域性股权市场承接退市公司和新三板终止挂牌公司,为符合条件的以上两类公司提供登记托管、再规范培育和私募融资等服务。四是推动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在企业培育培训、路演融资等方面与区域性股权市场深化合作。五是打造综合施策平台。鼓励各地各部门相关政策资源向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倾斜、集聚。制定针对企业改制、挂牌的奖励政策,对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的企业实施分阶段奖励和补贴。推动各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与运营机构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鼓励政府引导基金优先投资挂牌企业,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挂牌企业开展信贷、债券和股权融资等提供增信服务。鼓励各地制定扶持当地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财政补贴等配套政策,全面落实国家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并优先向挂牌企业、为挂牌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机构等倾斜,切实提高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融资增信能力,发挥好政府投资基金作用,用好财政贴息、奖补等支持政策,完善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