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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局、市疾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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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5400-6/201711-00012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广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共服务清单及指南 文号:
生成日期: 2017-11-24 发布日期: 2017-11-24
索引号: 00325400-6/201711-00012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广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共服务清单及指南
文号:
生成日期: 2017-11-24
发布日期: 2017-11-24
广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共服务清单及指南
发布时间:2017-11-24 00:00 来源:广德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广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单位 服务对象
1 《生育证》遗失或损坏补办    1.《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安徽省计划生育证件办理系统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四)生育证申办对象为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夫妻,现场受理地为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办(需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宣传和法制监督科 公民
2 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阻断项目实施     1.《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三、 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第(一)条 妇女与健康 主要目标:4.妇女艾滋病感染率和性病感染率得到控制。策略与措施: 6.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传播。将艾滋病、梅毒、乙肝等母婴传播阻断纳入妇幼保健日常工作,强化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
    2.《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
三 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第(一)条 儿童与健康 主要目标:4.控制儿童常见疾病和艾滋病、梅毒、结核病、乙肝等重大传染性疾病。策略与措施:5.加强儿童疾病防治。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及先天梅毒综合服务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
    3、《关于全面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5】23号),为进一步控制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力争率先在儿童中实现“零艾滋”,消除儿童新发感染,我委至2015年起全国全面开展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为孕产妇免费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筛查以及感染孕产妇与所生儿童综合干预服务。
    4、《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2015年版)》 具体目标:至2020年底,孕产妇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率达95%以上,孕期检测率达90%;HIV、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干预达90%以上,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乙肝免疫球蛋白注射率达95%以上。
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公民
3 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实施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 )
 五项重点中 第(十九)提出 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效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及危险因素,进一步提高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能力。
    2.《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
第四章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第(十四)条 增加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从2009年起开展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项目。
    3、《关于做好2016年农村育龄妇女增补叶酸预防新生儿神经管缺陷项目工作的通知》(卫妇幼秘【2016】379号) 各级卫计委与民政,妇联等多部门联系,多种渠道和方式开展预防神经管缺陷为主的健康教育、培训和叶酸发放工作,提高目标人群相关知识知晓率、服用率和医务人员服务能力。
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公民
4 计生家庭奖励扶助服务   1.《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
2.《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第一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发放的奖励扶助金,由中央、省与市、县(市、区)按5:3:2比例负担。2009年起,市、县(市、区)承担部分,市级承担的对61个县(市)和15个县改区的配套资金,由省财政承担。省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
家庭发展科 公民
5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含手术并发症)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 家庭发展科 公民
6 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 第四十一条修改为:“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一)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县、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县、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家庭发展科 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
7 新农合报销(含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     《广德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 县城乡居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新农合参保人员
8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29号《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全覆盖的通知》人口科技〔2013〕21号项目目标。 建立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制度,让每一对计划怀孕夫妇都能享受到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有效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计划怀孕夫妇
9 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圆梦行动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8.建立完善再生育扶助制度。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各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规定报销。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由指定医疗机构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其基本项目的服务费用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2万元。超出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的部分,再由省人口基金在1万元限额内据实给予补助。 县计划生育协会 计划生育困难家庭
10 计生困难家庭-大病救助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7.建立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县级人民政府代缴全部或部分应由个人承担的参保资金。将符合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 县计划生育协会 计划生育困难家庭
11 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节日慰问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10.建立联系帮扶制度。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信息系统,为实施精准扶助、精细关怀提供依据。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国家成年监护制度安排,确定联系人,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在重要节假日期间开展探视慰问活动。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疏导和社会融合工作。 县计划生育协会 计划生育困难家庭
12 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第二十三条 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公民
13 为妇女、儿童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提供医学意见;(二)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九条:“母婴保健法第七条所称婚前卫生指导,包括下列事项:(一)有关性卫生的保健和教育;(二)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三)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四)遗传病的基本知识;(五)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六)其他生殖健康知识。医师在进行婚前卫生咨询时,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科学的信息,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指导,并提出适当的建议。”第十八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下列医疗保健服务:(一)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二)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三)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四)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五)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喂养婴儿;(六)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七)对产妇及其家属进行生殖健康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教育;(八)其他孕产期保健服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新生儿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卡),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提供有关预防疾病、合理膳食、促进智力发育等科学知识,做好婴儿多发病、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县各医疗机构 妇女儿童
14 “两癌”筛查项目实施(宁国独有)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2015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卫妇幼秘【2015】432号)。安徽省2015年完成45万35-64岁农村妇女宫颈癌筛查,完成9万乳腺癌筛查,其中省级任务4.6万。 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农村妇女(宁国)
15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织鉴定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人口科技[2011]67号)
  第十六条并发症鉴定实行县、设区的县、省逐级鉴定制度。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受理并发症鉴定的申请,负责组织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实施鉴定。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口计生部门确定。
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公民
16 长效节育奖励资金发放     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实施意见
对农村政策内出生落实上环措施的家庭给予100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对落实上环措施的双女户给予120元的一次性奖励);农村政策内落实绝育措施的非双女户给予500元的一次性奖励;落实绝育措施的双女户给予6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落实绝育措施的双女户每年每户发放600元节育奖励金,直至与奖扶制度接轨。
家庭发展科 公民
17 公共卫生均等化服务政策公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79号)21.推动医疗机构院务公开,健全公开目录。做好涉及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标准以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公开工作,继续加强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和解读。根据职责权限公开法定传染病疫情及防控信息。(省卫生计生委牵头落实)
    3.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 财政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卫基层秘﹝2016﹞3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6〕25号)三、提高6项民生工程标准(五)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根据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由2015年每人40元提高到45元。四、继续实施21项民生工程 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及运行维护,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美丽乡村建设工程,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山区库区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就业技能及新型农民培训,就业扶持工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医疗救助,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提升工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高校、中职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公共文化场馆开放,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棚户区改造等21项民生工程,对内容、结构等进行调整优化。
    4.《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民生工程项目实施办法(2016)》三、项目内容:按照《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要求,继续实施12大类45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医政医管科 公民
18 医疗服务信息公开    《关于建立安徽省医疗服务信息社会公开制度的通知》(皖卫政法秘〔2015〕372号):二、公开对象 全省范围内所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含政府办公立医疗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解放军、武警医疗机构),包括各级各类综合医院、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等。二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执行。三、公开内容 向社会公开的医疗服务信息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医疗费用、医疗质量、运行效率、群众满意度和服务承诺等6个方面(见附件),其中服务承诺包括我省医疗机构统一和自选的内容。 医政医管科 公民
19 卫生计生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     1.《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学校应当开展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国情教育,并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第三十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2.接受卫生计生相关的投诉、举报、咨询,按规定对投诉举报者予以登记并及时处理回复。公布卫生计生相关政策,对相关政策进行解读,提供电话、平台咨询服务。对群众需要办理事项给予协调
办公室、宣传与法制监督科 公民
20 健康教育与促进健康行动服务     国家卫生计生委宣传司《关于做好2016年中央转移支付地方健康素养促进行动项目的通知》(国卫宣传健便函[2016]258号)要求:开展健康教育公益广告的开发与播放,健康巡讲专家遴选,并组织健康巡讲活动,健康促进县(区)创建,健康促进医院创建,继续开展健康素养、烟草流行以及中医素养监测,通过12320热线开展戒烟干预服务,开展重点疾病和重点领域健康教育等多项服务工作,提高我省居民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宣传与法制监督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个人
21 医师资格证书遗失或损坏补办核实转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医师执业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或换领。损坏的《医师执业证书》,应当交回原发证部门。《医师执业证书》遗失的,原持证人应当于15日内在当地指定报刊上予以公告。
医政医管科 医师资格证书持有人
22 护士执业证书遗失或损坏补办核实转报     1.《护士条例》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2.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医政医管科 护士执业证书持有人
23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补办信息转报     1.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补办办法》1.申请补办合格证明前,申请人须在县、地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启示,明确声明原合格证明(含姓名、年度、证书编号)已作废失效。2.申请补办合格证明需提交以下材料:(1)《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遗失补办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2)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补办合格证明当年度的准考证、成绩单的复印件一份(如遗失,需由所在单位或学校提供相关证明);(4)已刊登作废声明的报纸原件一份。3.申请人向所在考点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有关资料,考点初步审核后,报考区审核。4.考区汇总审核后,于每月20日前上报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5.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收到考区上报材料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集中补办并下发至考区。 医政医管科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持有人
24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或损坏补办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章第23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医政医管科 医疗机构
25 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遗失或损坏补办     根据服务对象实际需要。 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单位
26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遗失或损坏补办     根据服务对象实际需要。 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遗失或损坏补办人员
27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遗失或损坏补办     根据服务对象实际需要。 基层卫生妇幼健康科 个人
28 放射诊疗许可证遗失或损坏补办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卫监督发〔2006〕479号)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遗失《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及时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的主要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在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办。 宣传和法制监督科 医疗机构
29 放射工作人员证遗失或损坏补办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宣传和法制监督科 放射工作人员
30 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补(换)发     根据服务对象实际需要。 宣传和法制监督科 申请补发单位
31 门诊挂号服务     1.《安徽省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社厅、财政厅、医改办关于理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的实施意见》(皖价医〔2015〕21号):三、主要内容 (四)对单纯购药及慢性病病人定期检查等不需提供新的治疗方案的,保留方便门诊(具体价格见附件2)。
    2.《安徽省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细则(2012年版)》(三级医院适用):2.2.1.1 优化门诊布局结构,完善门诊管理制度,落实便民措施,减少就医等待,改善患者就医体验,有急危重症患者优先处置的制度与程序。
县各医疗机构门诊部 公民
32 住院出入院办理     《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1号):第十六条 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第十七条 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的记录。可分为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县各医疗机构住院部及相关科室 公民
33 急诊急救医疗服务     1.《卫生部关于印发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卫医政发(2009)50号)第三条:急诊科是医院急症诊疗的首诊场所,也是社会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急诊科实行24小时开放,承担来院急诊患者的紧急诊疗服务,为患者及时获得后续的专科诊疗服务提供支持和保障。第五条:急诊科应当具备与医院级别、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药品和技术力量,以保障急诊工作及时有效开展。第六条:急诊科应当设在医院内便于患者迅速到达的区域,并临近大型影像检查等急诊医疗依赖较强的部门。急诊科入口应当通畅,设有无障碍通道,方便轮椅、平车出入,并设有救护车通道和专用停靠处;有条件的可分设普通急诊患者、危重伤病患者和救护车出入通道。
    2.《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计委令第3号))第十条:急救中心(站)负责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指挥和调度,按照院前医疗急救需求配备通讯系统、救护车和医务人员,开展现场抢救和转运途中救治、监护。急救网络医院按照急救中心(站)指挥和调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第二十二条:急救中心(站)应当在接到“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后,根据院前医疗急救需要迅速派出或者从急救网络医院派出救护车和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第二十四条: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做好“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受理、指挥调度等记录及保管工作,并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相关规定,做好现场抢救、监护运送、途中救治和医院接收等记录及保管工作。
县各医疗机构急诊科 公民
34 病历复制和查询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县各医疗机构病案室 公民
35 医保办理服务     1.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1999〕27号):(七)医疗保险费的支付 要规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分开管理,不得互相挤占。个人帐户主要支付小病、小额或门诊医疗费用,也可以用于支付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及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时个人须自付的部分。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大病、大额或住院时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自付部分以外的医疗费用。
    2.《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显著位置悬挂定点医疗机构标牌,供参合农民识别;在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与公示栏,宣传新农合补偿政策,公布就诊及报销流程,公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 第四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内部医疗质量与医疗费用控制制度。制定每门诊人次费用、出院者平均医药费用、日均住院费用、药费比例、自费药品比例、平均住院日、抗生素使用率、大型仪器检查阳性率、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费准确率等指标的控制标准,开展定期评估。 第二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即时结报。 
县各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及相关科室 公民
36 到龄退出村医生生活补助发放     1.《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卫基层〔2015〕17号)、
    2.《安徽省退出村医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及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皖卫基层〔2015〕22号)和《蚌埠县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工作实施方案》(卫农〔2015〕6号) 以上文件全文
医政医管科 公民
37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或者给予一次性补助。一次性补助标准,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家庭发展科 公民
38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与管理     1.《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下列工作:
   (一)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宣传、政策咨询等服务,告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权利和义务;
   (二)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政策,帮助解决流动人口在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实际困难,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四)向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
   (五)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核实、统计、交流等工作,流入地及时向流出地核实、通报流入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流出地及时向流入地核实、反馈流出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
县卫计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公室 个人
39 预防接种服务     1.《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8号)第八条: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17号)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医疗机构 个人
40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第376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第三十二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19号)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医政医管科 企业
公民
或其他
41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     安徽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一、坚决落实补助政策,确保住院分娩实施到位...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安徽省境内公安机关登记在册,持有“农业人口”户口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实施补助,标准为每一孕产妇不低于300元。 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公民
42 提供免费避孕药具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计划生育药具,是指国家依法免费提供,用于避孕节育的药具。  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公民
43 入托幼机构儿童健康检查服务     1.《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2009〕77号):第九条 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规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健康体检的质量。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受检者在健康体检中的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受检者相应的告知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婴幼儿入托儿所、幼儿园,应当持有《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健康检查表》和儿童保健手册,方可办理入托入园手续。”
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公民
44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公民
45 生活饮用水常规项目检测服务     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职责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企业
46 健康体检办理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2009〕77号):第九条 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规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健康体检的质量。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受检者在健康体检中的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受检者相应的告知义务。 县各医疗机构体检中心 公民
47 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5号):第六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具有以下职责:(一)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二)履行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禁忌的告知和报告义务;(三)定期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包括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四)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五)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公民
48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出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发【2014】68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人口死亡信息登记部门职责,规范登记工作流程,建立分工协作机制,确保人口死亡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为《死亡证)》的签发与使用,以及人口死亡信息报告(含非正常死亡)、信息共享与统计分析等。第三条 人口死亡信息是研究人口死亡水平和进行人口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制订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评价居民健康水平、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人口死亡信息登记是卫生计生部门职责之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口死亡信息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做好人口死亡信,急登记工作。第四条 人口死亡信息登记应当遵循标准规范、及时准确、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县各医疗机构 个人
49 终止妊娠/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证明出具▲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四条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是指除怀疑胎儿有伴性遗传性疾病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第九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不得终止妊娠。对确需实行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对象,应当向经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本人身份证、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意见后,乡镇、街道(街道级社区、中心)人口计生部门方可办理出具。对符合政策可以生育的,经审核后,乡镇街道(中心)出具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证明。 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县各医疗机构 个人
50 婚育情况证明出具▲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七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第八条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计划生育基层指导科 个人
51 用于医保报销的医院等级证明出具▲     根据报销群众实际需要。 县各医疗机构 公民
52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机构内)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条 我省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法获得《出生医学证明》。
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辖县内各助产机构) 公民
53 病情诊断和病休证明出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2.《疾病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各种病情书写规范要求。
各医疗机构 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