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管行政执法(市容)局、房地产管理局、城乡规划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铜陵市水务局,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处),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我厅制定了《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28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行政处罚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安徽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在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各类行政执法时,对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情况复杂、涉案金额较大或者对行政相对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作出的处理决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须经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第四条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须经法制机构审核:
(一)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
(二)法律适用有疑义的行政许可案件;
(三)行政强制执行案件;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经过法制审核的行政执法案件和事项。
第五条 执法机构提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办理意见,送交本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送交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法制机构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和执法机构的办案人员了解情况。
第七条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三)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六)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符合本机关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三)认为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
法制机构应当在提出的审核意见中说明理由。
第九条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交执法机构。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第十条执法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法制机构复审。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意见交执法机构。执法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复审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请行政执法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法制机构审核后制作形成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书面意见,交由执法机构入卷归档。
第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及其部委的文件,省政府的文件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对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进行细化。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