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6496117-3/201801-00012 | 组配分类: |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
发布机构: | 市住建局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广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告 | 文号: | |
生成日期: | 2018-01-17 | 发布日期: | 2018-01-17 |
索引号: | 56496117-3/201801-00012 |
组配分类: |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
发布机构: | 市住建局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广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告 |
文号: | |
生成日期: | 2018-01-17 |
发布日期: | 2018-01-17 |
广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告
按照《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皖政〔2015〕6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137号)要求,我单位权力运行监管细则已根据2017年政府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工商登记“先照后证”和“双随机、一公开”改革等工作调整完善,并按要求向县政府备案。现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广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月16日
目录
一、行政许可(含工商前置改后置行政审批事项)
1、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2、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3、燃气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6、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7、工程质量检测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审批中的内容变更事项的核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8、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9、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0、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二、行政征收
12、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三、行政确认
13、非起重类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核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4、保障性住房对象资格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四、其他权力
15、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审(换证)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6、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7、建筑起重机械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8、外地勘察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检测、节能、环保和新型墙体材料等企业来广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9、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20、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21、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行政许可(含工商前置改后置行政审批事项)
1、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职责
县住建委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结合挖掘城市道路许可工作实际,负责审批监管工作。
二、监管对象
本县挖掘城市道路由县住建委发放《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并向我委提交挖掘城市道路的申请单位或个人。
三、监管内容
1、是否按照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2、《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是否在有效期内;
3、是否按照许可内容实施挖掘;
4、是否按照规定恢复到位。
四、监管措施
1、日常监督管理: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常态化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挖掘城市道路进展。对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同步开展接到报告的重大问题,专项整治、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上级交办事项以及举报投诉等检查活动。
2、现场监督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检查前应当出示相关证明文件,按照监管内容开展现场检查,采取当场查验、询问被检查人的方式进行。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检查人员应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录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以及整改期限。
3、坚持阳光政务。推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落实办理环节公开透明,及时公开办理结果。全面落实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的“双随机”机制,推行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向行政相对人反馈检查结果。经检查整改、跟踪督查,需暂停甚至取消行政相对人许可资格的应及时予以反馈并向社会公布。
4、实施信用监管。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破路单位监管档案,采集、记录日常监管、违法违规、举报投诉、表彰奖励等信息。定期评定开挖单位的信用等级,落实诚信制度,推行“黑名单”管理。对重点监管的单位,加大检查的频次。同时,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强化协同监管。
5、保障正当权益。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破路许可及批后监管工作中作出的具体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住建行政处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五、责任追究
1、加强层级监督。县住建委对承担具体监管任务的单位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对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2、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行政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批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2、开展法治宣传。多策并举,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切实提升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3、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2、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职责
县住建委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结合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工作实际,负责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审批、迁移、砍伐、修剪城市树木审批的监管工作。
二、监管对象
本县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许可并发放《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行政许可》、《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审批行政许可》、《迁移、砍伐、修剪城市树木审批行政许可》的申请单位或个人。
三、监管内容
1、《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行政许可》、《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审批行政许可》、《迁移、砍伐、修剪城市树木审批行政许可》是否在有效期内;
2、发生变更是否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3、是否超出许可范围占用绿地。
4、是否委托具有资质的企业实施绿化移植;
5、是否按照《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行政许可》、《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审批行政许可》、《迁移、砍伐、修剪城市树木审批行政许可》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要求进行施工;
四、监管措施
1、日常监督管理:加强对城市园林管理单位的常态化监督管理,实时掌握相关情况,同步开展接到报告的重大问题,专项整治、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上级交办事项以及举报投诉等检查活动。
2、现场监督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检查前应当出示相关证明文件,按照监管内容开展现场检查,采取当场查验、询问被检查人的方式进行。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检查人员应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录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以及整改期限。
3、坚持阳光政务。推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落实办理环节公开透明,及时公开办理结果。全面落实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的“双随机”机制,推行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向行政相对人反馈检查结果。经检查整改、跟踪督查,需暂停甚至取消行政相对人许可资格的应及时予以反馈并向社会公布。
4、保障正当权益。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审批行政许可的监管工作中作出的具体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住建行政处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五、责任追究
1、加强层级监督。县住建委对承担具体监管任务的单位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对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2、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行政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2、开展法治宣传。多策并举,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切实提升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3、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3、燃气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职责
县住建委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2006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结合燃气经营许可工作实际,负责审批监管工作。
二、监管对象
本县燃气经营企业由县住建委发放《燃气经营许可》,并向我委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单位。
三、监管内容
1、是否按照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2、《燃气经营许可》是否在有效期内;
3、是否按照许可内容实施燃气经营;
4、企业是否按照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四、监管措施
1、日常监督管理: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常态化监督管理,实时掌握燃气经营企业的运营和发展。对燃气经营的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同步开展接到报告的重大问题,专项整治、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上级交办事项以及举报投诉等检查活动。
2、现场监督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检查前应当出示相关证明文件,按照监管内容开展现场检查,采取当场查验、询问被检查人的方式进行。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检查人员应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录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以及整改期限。
3、坚持阳光政务。推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落实办理环节公开透明,及时公开办理结果。全面落实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的“双随机”机制,推行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向行政相对人反馈检查结果。经检查整改、跟踪督查,需暂停甚至取消行政相对人许可资格的应及时予以反馈并向社会公布。
4、实施信用监管。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企业监管档案,采集、记录日常监管、违法违规、举报投诉、表彰奖励等信息。定期评定燃气经营企业的信用等级,落实诚信制度,推行“黑名单”管理。对重点监管的单位,加大检查的频次。同时,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强化协同监管。
5、保障正当权益。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燃气经营许可及批后监管工作中作出的具体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住建行政处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五、责任追究
1、加强层级监督。县住建委对承担具体监管任务的单位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对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2、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行政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批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2、开展法治宣传。多策并举,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切实提升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3、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职责
县住建委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2010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0年第77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6】7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7】82号)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工作实际,负责审批监管工作。
二、监管对象
本县房地产开发由县住建委发放《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并由我委负责审批的申请单位。
三、监管内容
1、是否按照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是否在有效期内;
3、是否按照许可内容实施经营;
4、是否按照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四、监管措施
1、日常监督管理: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常态化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情况。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健康发展实施全过程监管。同步开展接到报告的重大问题,专项整治、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上级交办事项以及举报投诉等检查活动。
2、现场监督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检查前应当出示相关证明文件,按照监管内容开展现场检查,采取当场查验、询问被检查人的方式进行。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检查人员应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录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以及整改期限。
3、坚持阳光政务。推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落实办理环节公开透明,及时公开办理结果。全面落实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的“双随机”机制,推行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向行政相对人反馈检查结果。经检查整改、跟踪督查,需暂停甚至取消行政相对人许可资格的应及时予以反馈并向社会公布。
4、实施信用监管。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档案,采集、记录日常监管、违法违规、举报投诉、表彰奖励等信息。定期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等级,落实诚信制度,推行“黑名单”管理。对重点监管的单位,加大检查的频次。同时,加强与房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强化协同监管。
5、保障正当权益。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及批后监管工作中作出的具体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住建行政处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五、责任追究
1、加强层级监督。县住建委对承担具体监管任务的单位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对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2、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行政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批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2、开展法治宣传。多策并举,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切实提升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3、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一、监管职责
县住建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4年第18号)结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工作实际,负责审批监管工作。
二、监管对象
本县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由县住建委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并由我委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的申请单位。
三、监管内容
1、是否按照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是否在有效期内;
3、是否按照许可内容进行施工;
4、是否按照管理办法进行施工管理。
四、监管措施
1、日常监督管理: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常态化监督管理,实时掌握建筑工程施工进展。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同步开展接到报告的重大问题,专项整治、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上级交办事项以及举报投诉等检查活动。
2、现场监督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检查前应当出示相关证明文件,按照监管内容开展现场检查,采取当场查验、询问被检查人的方式进行。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检查人员应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录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以及整改期限。
3、坚持阳光政务。推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落实办理环节公开透明,及时公开办理结果。全面落实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的“双随机”机制,推行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向行政相对人反馈检查结果。经检查整改、跟踪督查,需暂停甚至取消行政相对人许可资格的应及时予以反馈并向社会公布。
4、实施信用监管。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单位监管档案,采集、记录日常监管、违法违规、举报投诉、表彰奖励等信息。定期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相关单位的信用等级,落实诚信制度,推行“黑名单”管理。对重点监管的单位,加大检查的频次。同时,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强化协同监管。
5、保障正当权益。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及批后监管工作中作出的具体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住建行政处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五、责任追究
1、加强层级监督。县住建委对承担具体监管任务的单位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对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2、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行政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批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2、开展法治宣传。多策并举,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切实提升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3、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6、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职责
县住建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结合工作实际,负责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工作。
二、监管对象
在本县范围内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
三、监管内容
1、是否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2、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
3、是否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4、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在资产、技术装配、业绩等方面是否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5、企业注册人员、职称人员(中级、高级)、其他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是否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及在岗情况;
6、是否制定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制度、措施及落实情况;
7、是否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监管措施
1、日常监督管理: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的常态化监督管理,实时掌握相关情况,同步开展接到报告的重大问题,专项整治、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上级交办事项以及举报投诉等检查活动。主要是:按照省厅文件要求或有关规定,集中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动态核查;根据各级住房城乡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开展检查;日常抽查应尽量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四不两直”方式进行。
2、现场监督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检查前应当出示相关证明文件,按照监管内容开展现场检查,采取当场查验、询问被检查人的方式进行。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检查人员应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录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以及整改期限。对检查中发现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吊销资质证书,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3、坚持阳光政务。推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落实办理环节公开透明,及时公开办理结果。全面落实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的“双随机”机制,推行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向行政相对人反馈检查结果。经检查整改、跟踪督查的应及时予以反馈并向社会公布。
4、保障正当权益。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的监管工作中作出的具体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住建行政处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五、责任追究
1、加强层级监督。县住建委对承担具体监管任务的单位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对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2、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行政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2、开展法治宣传。多策并举,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切实提升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3、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7、工程质量检测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审批中的内容变更事项的核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职责
县住建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结合城市建设施工监督管理工作实际,负责工程质量检测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审批内容变更事项的监管工作。
二、监管对象
本县由县住建委许可并同意工程质量检测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审批中的内容变更事项的申请单位。
三、监管内容
1、是否将工程质量检测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变更事项及时上报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变更;
2、是否超出工程质量检测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范围承接业务;
3、是否提供虚假材料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变更。
四、监管措施
1、日常监督管理:对工程质量检测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常态化监督管理,实时掌握相关情况,同步开展接到报告的重大问题,专项整治、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上级交办事项以及举报投诉等检查活动。
2、现场监督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检查前应当出示相关证明文件,按照监管内容开展现场检查,采取当场查验、询问被检查人的方式进行。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检查人员应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录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以及整改期限。
3、坚持阳光政务。推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落实办理环节公开透明,及时公开办理结果。全面落实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的“双随机”机制,推行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向行政相对人反馈检查结果。经检查整改、跟踪督查,需暂停甚至取消行政相对人许可资格的应及时予以反馈并向社会公布。
4、保障正当权益。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质量检测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审批中的内容变更事项的核准审批行政许可的监管工作中作出的具体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住建行政处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五、责任追究
1、加强层级监督。县住建委对承担具体监管任务的单位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对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2、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行政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2、开展法治宣传。多策并举,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切实提升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3、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8、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职责
县住建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1年1月17日建设部令第86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58号,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1月27日建设部令第147号,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结合工作实际,负责本县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工作。
二、监管对象
在本县范围内依法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工程监理企业。
三、监管内容
1、是否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2、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3、是否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4、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在资产、技术装配、业绩等方面是否满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5、企业注册人员、职称人员(中级、高级)、其他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是否满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及在岗情况;
6、是否制定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制度、措施及落实情况;
7、是否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监管措施
1、日常监督管理: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的常态化监督管理,实时掌握相关情况,同步开展接到报告的重大问题,专项整治、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上级交办事项以及举报投诉等检查活动。主要是:按照省厅文件要求或有关规定,集中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进行动态核查;根据各级住房城乡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开展检查;日常抽查应尽量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四不两直”方式进行。
2、现场监督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检查前应当出示相关证明文件,按照监管内容开展现场检查,采取当场查验、询问被检查人的方式进行。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检查人员应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录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以及整改期限。对检查中发现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吊销资质证书,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3、坚持阳光政务。推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落实办理环节公开透明,及时公开办理结果。全面落实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的“双随机”机制,推行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向行政相对人反馈检查结果。经检查整改、跟踪督查的应及时予以反馈并向社会公布。
4、保障正当权益。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的监管工作中作出的具体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住建行政处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五、责任追究
1、加强层级监督。县住建委对承担具体监管任务的单位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对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2、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行政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2、开展法治宣传。多策并举,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切实提升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3、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9、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职责
县住建委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7月5日建设部令第128号,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改)、《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结合工作实际,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工作。
二、监管对象
在本县范围内依法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
三、监管内容
1、是否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是否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4、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资产、技术装配、业绩等方面是否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5、企业注册人员、职称人员(中级、高级)、其他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是否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及在岗情况;
6、是否制定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制度、措施及落实情况;
7、是否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监管措施
1、日常监督管理: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常态化监督管理,实时掌握相关情况,同步开展接到报告的重大问题,专项整治、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上级交办事项以及举报投诉等检查活动。主要是:按照省厅文件要求或有关规定,集中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动态核查;根据各级住房城乡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开展检查;日常抽查应尽量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四不两直”方式进行。
2、现场监督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检查前应当出示相关证明文件,按照监管内容开展现场检查,采取当场查验、询问被检查人的方式进行。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检查人员应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录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以及整改期限。对检查中发现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3、坚持阳光政务。推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落实办理环节公开透明,及时公开办理结果。全面落实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的“双随机”机制,推行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向行政相对人反馈检查结果。经检查整改、跟踪督查的应及时予以反馈并向社会公布。
4、保障正当权益。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的监管工作中作出的具体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住建行政处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五、责任追究
1、加强层级监督。县住建委对承担具体监管任务的单位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对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2、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行政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2、开展法治宣传。多策并举,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切实提升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3、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10、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职责
县住建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工作实际,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审批的监管工作。
二、监管对象
本县由县住建委许可并发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的申请单位或个人。
三、监管内容
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发生变更是否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3、是否超出许可范围。
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取得任职资格证;
5、是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四、监管措施
1、日常监督管理: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常态化监督管理,实时掌握相关情况,同步开展接到报告的重大问题,专项整治、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上级交办事项以及举报投诉等检查活动。
2、现场监督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检查前应当出示相关证明文件,按照监管内容开展现场检查,采取当场查验、询问被检查人的方式进行。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检查人员应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录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以及整改期限。
3、坚持阳光政务。推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落实办理环节公开透明,及时公开办理结果。全面落实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的“双随机”机制,推行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向行政相对人反馈检查结果。经检查整改、跟踪督查,需暂停甚至取消行政相对人许可资格的应及时予以反馈并向社会公布。
4、保障正当权益。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审批的监管工作中作出的具体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住建行政处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五、责任追究
1、加强层级监督。县住建委对承担具体监管任务的单位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对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2、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行政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2、开展法治宣传。多策并举,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切实提升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3、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1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职责
县住建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结合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实际,负责房屋建筑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审批的监管工作。
二、监管对象
本县由县住建委审批的申请单位,包括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三、监管内容
1、防雷装置审批是否在有效期内;
2、发生变更是否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3、是否超出许可范围。
4、设计单位是否按照经过核准的防雷装置设计评价意见书对设计图纸进行设计或修改;
5、施工单位是否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是否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
四、监管措施
1、日常监督管理:对建筑无防雷涉及的相关单位实行常态化监督管理,实时掌握相关情况,同步开展接到报告的重大问题,专项整治、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上级交办事项以及举报投诉等检查活动。
2、现场监督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检查前应当出示相关证明文件,按照监管内容开展现场检查,采取当场查验、询问被检查人的方式进行。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检查人员应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录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以及整改期限。
3、坚持阳光政务。推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落实办理环节公开透明,及时公开办理结果。全面落实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的“双随机”机制,推行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向行政相对人反馈检查结果。经检查整改、跟踪督查,需暂停甚至取消行政相对人许可资格的应及时予以反馈并向社会公布。
4、保障正当权益。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物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审批的监管工作中作出的具体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住建行政处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五、责任追究
1、加强层级监督。县住建委对承担具体监管任务的单位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对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2、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行政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2、开展法治宣传。多策并举,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切实提升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3、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二、行政征收
12、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职责
县住建委根据《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第183号)第四条第二款: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称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广德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政办2007 28号),接合工作实际,负责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监管工作。
二、监管对象
本县根据管理办法代为征收的单位
三、监管内容
1、征收单位是否公示告知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依据、标准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征收对象应征金额是否符合标准;
3、城市污水处理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项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
4、征收单位是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城市污水处理费现象;
5、征收单位是否擅自批准减缴、免缴、缓缴城市污水处理费的。
四、监管措施
1、日常监督管理:对污水处理费征收单位实行常态化监督管理,实时掌握相关情况,同步开展接到报告的重大问题,专项整治、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上级交办事项以及举报投诉等检查活动。
2、现场监督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检查前应当出示相关证明文件,按照监管内容开展现场检查,采取当场查验、询问被检查人的方式进行。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检查人员应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录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以及整改期限。
3、坚持阳光政务。推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落实办理环节公开透明,及时公开办理结果。全面落实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的“双随机”机制,推行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向行政相对人反馈检查结果。经检查整改、跟踪督查,需暂停甚至取消行政相对人许可资格的应及时予以反馈并向社会公布。
4、保障正当权益。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监管工作中作出的具体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住建行政处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五、责任追究
1、加强层级监督。县住建委对承担具体监管任务的单位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对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2、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行政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2、开展法治宣传。多策并举,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切实提升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3、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三、行政确认
13、非起重类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核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职责
县住建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非起重类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工作实际,负责临非起重类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核准的监管工作。
二、监管对象
本县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许可并发放《非起重类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申请单位或个人。
三、监管内容
1、《非起重类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发生变更是否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3、是否超出许可范围操作施工;
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5、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是否定期进行培训;
四、监管措施
1、日常监督管理:对持有《非起重类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人员的常态化监督管理,实时掌握相关情况,同步开展接到报告的重大问题,专项整治、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上级交办事项以及举报投诉等检查活动。
2、现场监督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检查前应当出示相关证明文件,按照监管内容开展现场检查,采取当场查验、询问被检查人的方式进行。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检查人员应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录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以及整改期限。
3、坚持阳光政务。推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落实办理环节公开透明,及时公开办理结果。全面落实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的“双随机”机制,推行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向行政相对人反馈检查结果。经检查整改、跟踪督查,需暂停甚至取消行政相对人许可资格的应及时予以反馈并向社会公布。
4、保障正当权益。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非起重类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核准行政许可的监管工作中作出的具体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住建行政处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五、责任追究
1、加强层级监督。县住建委对承担具体监管任务的单位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对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2、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行政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2、开展法治宣传。多策并举,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切实提升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3、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14、保障性住房对象资格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职责
县住建委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结合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实际,负责保障性住房对象资格审核的监管工作。
二、监管对象
本县由县住建委负责审核的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及申请对象。
三、监管内容
1、是否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获取资格;
2、是否有擅自变更保障方式、保障性住房面积标准以及保障性住房租赁、销售价格标准或者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的;
3、并联审查部门是否有审查不符合标准通过的;
4、是否按规定公示或者公开保障对象、住房保障信息的;
5、是否按照规定动态退出。
四、监管措施
1、日常监督管理:对获得保障性住房对象实行常态化监督管理,实时掌握相关情况,同步开展接到报告的重大问题,专项整治、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上级交办事项以及举报投诉等检查活动。
2、现场监督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检查前应当出示相关证明文件,按照监管内容开展现场检查,采取当场查验、询问被检查人的方式进行。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检查人员应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录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以及整改期限。
3、坚持阳光政务。推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落实办理环节公开透明,及时公开办理结果。全面落实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的“双随机”机制,推行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向行政相对人反馈检查结果。经检查整改、跟踪督查,需暂停甚至取消行政相对人许可资格的应及时予以反馈并向社会公布。
4、保障正当权益。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保障性住房对象资格审核的监管工作中作出的具体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住建行政处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五、责任追究
1、加强层级监督。县住建委对承担具体监管任务的单位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对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2、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行政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2、开展法治宣传。多策并举,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切实提升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3、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四、其他权力
1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审(换证)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职责
县住建委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2010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0年第77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6】7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7】82号)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工作实际,负责审批监管工作。
二、监管对象
本县房地产开发由县住建委发放《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审(换证)申报表》,并由我委负责审批的申请单位。
三、监管内容
1、是否按照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是否在有效期内;
3、是否按照许可内容实施经营;
4、是否按照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四、监管措施
1、日常监督管理: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常态化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情况。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健康发展实施全过程监管。同步开展接到报告的重大问题,专项整治、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上级交办事项以及举报投诉等检查活动。
2、现场监督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检查前应当出示相关证明文件,按照监管内容开展现场检查,采取当场查验、询问被检查人的方式进行。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检查人员应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录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以及整改期限。
3、坚持阳光政务。推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落实办理环节公开透明,及时公开办理结果。全面落实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的“双随机”机制,推行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向行政相对人反馈检查结果。经检查整改、跟踪督查,需暂停甚至取消行政相对人许可资格的应及时予以反馈并向社会公布。
4、实施信用监管。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档案,采集、记录日常监管、违法违规、举报投诉、表彰奖励等信息。定期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等级,落实诚信制度,推行“黑名单”管理。对重点监管的单位,加大检查的频次。同时,加强与房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强化协同监管。
5、保障正当权益。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审(换证)核准及批后监管工作中作出的具体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住建行政处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五、责任追究
1、加强层级监督。县住建委对承担具体监管任务的单位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对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2、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行政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批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2、开展法治宣传。多策并举,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切实提升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3、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16、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一、监管职责
县住建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结合城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实际,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审批的监管工作。
二、监管对象
本县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许可并同意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申请单位或个人。
三、监管内容
1、是否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是否擅自使用;
3.是否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四、监管措施
1、日常监督管理:对竣工验收备案单位的常态化监督管理,实时掌握相关情况,同步开展接到报告的重大问题,专项整治、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上级交办事项以及举报投诉等检查活动。
2、现场监督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检查前应当出示相关证明文件,按照监管内容开展现场检查,采取当场查验、询问被检查人的方式进行。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检查人员应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录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以及整改期限。
3、坚持阳光政务。推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落实办理环节公开透明,及时公开办理结果。全面落实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的“双随机”机制,推行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向行政相对人反馈检查结果。经检查整改、跟踪督查,需暂停甚至取消行政相对人许可资格的应及时予以反馈并向社会公布。
4、保障正当权益。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审批的监管工作中作出的具体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住建行政处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五、责任追究
1、加强层级监督。县住建委对承担具体监管任务的单位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对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2、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行政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2、开展法治宣传。多策并举,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切实提升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3、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17、建筑起重机械备案
一、监管职责
县住建委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结合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工作实际,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监管工作。
二、监管对象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
三、监管内容
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产权变更、产权注销登记是否符合办理条件,所需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备案登记是否符合办理条件,所需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3、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备案登记是否符合办理条件,所需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四、监管措施
1、日常监督管理:县住建委每年组织两次对在建项目建筑起重机械和脚手架工程(企业)开展专项检查,并邀请检测专家对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同时实行对产权备案(产权变更、产权注销)、安拆告知、使用登记等手续进行统一管理,同步开展接到报告的重大问题,专项整治、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上级交办事项以及举报投诉等检查活动。
2、现场监督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检查前应当出示相关证明文件,按照监管内容开展现场检查,采取当场查验、询问被检查人的方式进行。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检查人员应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录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以及整改期限。
3、坚持阳光政务。推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落实办理环节公开透明,及时公开办理结果。全面落实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的“双随机”机制,推行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向行政相对人反馈检查结果。经检查整改、跟踪督查,需进行相关处理的,应及时予以反馈并向社会公布。
4、保障正当权益。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的监管工作中作出的具体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住建行政处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五、责任追究
1、加强层级监督。县住建委对承担具体监管任务的单位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对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2、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行政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2、开展法治宣传。多策并举,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切实提升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3、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18、外地勘察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检测、节能、环保和新型墙体材料等企业来广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职责
县住建委根据《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皖备案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负责外省进皖建设工程企业登记备案工作。
二、监管对象
在我县开展业务的外省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工程检测、节能、环保和新型墙体材料等企业。
三、监管内容
1、进广企业是否办理了进皖建设工程企业登记备案手续。
2、进广企业是否发生一起死亡两人以上安全事故,或一年发生二起死亡一人安全事故的,或一起重大质量事故的。
3、进广企业是否存在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引起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的。
4、进广企业是否存在严重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并被记不良行为记录的。
5、进广企业是否存在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资格证书的。
6、是否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监管措施
1、日常监督管理:加强对外省进广建设工程企业登记备案的常态化监督管理,实时掌握相关情况,同步开展接到报告的重大问题,专项整治、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上级交办事项以及举报投诉等检查活动。在受理备案中发现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2、现场监督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检查前应当出示相关证明文件,按照监管内容开展现场检查,采取当场查验、询问被检查人的方式进行。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检查人员应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录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以及整改期限。
检查中发现的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督促整改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同时清出我省建筑市场,三年之内不予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构成犯罪的,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3、坚持阳光政务。推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落实办理环节公开透明,及时公开办理结果。全面落实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的“双随机”机制,推行监管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向行政相对人反馈检查结果。经检查整改、跟踪督查的应及时予以反馈并向社会公布。
4、保障正当权益。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外省进皖建设工程企业登记备案的监管工作中作出的具体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住建行政处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五、责任追究
1、加强层级监督。县住建委对承担具体监管任务的单位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对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2、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备案,或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备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2、开展法治宣传。多策并举,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切实提升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3、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19、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备案
一、监管职责
县住建委根据《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备案工作实际,负责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备案监管工作。
二、监管对象
建筑工程涉及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
三、监管内容
1、建筑工程建设单位是否按照要求与各责任主体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2、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否符合要求;
3、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否按照要求进行备案。
四、监管措施
1、日常监督管理:县住建委对建筑工程合同备案进行常态化监督管理,同步开展接到报告的重大问题,专项整治、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上级交办事项以及举报投诉等检查活动。
2、现场监督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检查前应当出示相关证明文件,按照监管内容开展现场检查,采取当场查验、询问被检查人的方式进行。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检查人员应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录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以及整改期限。
3、坚持阳光政务。推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落实办理环节公开透明,及时公开办理结果。全面落实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的“双随机”机制,推行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向行政相对人反馈检查结果。经检查整改、跟踪督查,需进行相关处理的,应及时予以反馈并向社会公布。
4、保障正当权益。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备案的监管工作中作出的具体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住建行政处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五、责任追究
1、加强层级监督。县住建委对承担具体监管任务的单位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对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2、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行政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2、开展法治宣传。多策并举,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切实提升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3、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20、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职责
县住建委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结合城市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工作实际,负责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备案审批的监管工作。
二、监管对象
本县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许可并给予《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备案的申请单位或个人。
三、监管内容
1、审查机构是否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
3、审查机构是否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4、审查机构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5、审查机构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
6、审查机构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7、审查机构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
8、审查机构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9、审查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10、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四、监管措施
1、日常监督管理: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图审人员的常态化监督管理,实时掌握相关情况,同步开展接到报告的重大问题,专项整治、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上级交办事项以及举报投诉等检查活动。
2、现场监督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检查前应当出示相关证明文件,按照监管内容开展现场检查,采取当场查验、询问被检查人的方式进行。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检查人员应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录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以及整改期限。
3、坚持阳光政务。推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落实办理环节公开透明,及时公开办理结果。全面落实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的“双随机”机制,推行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向行政相对人反馈检查结果。经检查整改、跟踪督查,需暂停甚至取消行政相对人许可资格的应及时予以反馈并向社会公布。
4、保障正当权益。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备案行政许可的监管工作中作出的具体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住建行政处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五、责任追究
1、加强层级监督。县住建委对承担具体监管任务的单位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对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2、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行政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2、开展法治宣传。多策并举,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切实提升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3、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21、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职责
县住建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4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广德县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结合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实际,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审批的监管工作。
二、监管对象
本县由县住建委许可并同意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的申请单位。
三、监管内容
1、是否在项目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2、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是否擅自使用;
3.是否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四、监管措施
1、日常监督管理:对综合验收备案单位的常态化监督管理,实时掌握相关情况,同步开展接到报告的重大问题,专项整治、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上级交办事项以及举报投诉等检查活动。
2、现场监督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检查前应当出示相关证明文件,按照监管内容开展现场检查,采取当场查验、询问被检查人的方式进行。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检查人员应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录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以及整改期限。
3、坚持阳光政务。推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落实办理环节公开透明,及时公开办理结果。全面落实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的“双随机”机制,推行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向行政相对人反馈检查结果。经检查整改、跟踪督查,需暂停甚至取消行政相对人许可资格的应及时予以反馈并向社会公布。
4、保障正当权益。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审批的监管工作中作出的具体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住建行政处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五、责任追究
1、加强层级监督。县住建委对承担具体监管任务的单位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对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2、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行政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2、开展法治宣传。多策并举,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切实提升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3、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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