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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62179516/201610-00053 组配分类: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发布机构: 市工信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县经信委对人大代表建议《关于要求解决低速电动汽车产品上牌照问题的建议》(48号)的答复意见 文号:
生成日期: 2016-10-09 发布日期: 2016-10-09
索引号: 562179516/201610-00053
组配分类: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发布机构: 市工信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县经信委对人大代表建议《关于要求解决低速电动汽车产品上牌照问题的建议》(48号)的答复意见
文号:
生成日期: 2016-10-09
发布日期: 2016-10-09
县经信委对人大代表建议《关于要求解决低速电动汽车产品上牌照问题的建议》(48号)的答复意见
发布时间:2016-10-09 00:00 来源:经信委 浏览次数: 字体:[ ]

县经信委对人大代表建议《关于要求解决低速电动汽车产品上牌照问题的建议》(48号)的答复意见

尊敬的代表:

您们好,对您们提出的《关于要求解决低速电动汽车产品上牌照问题的建议》建议已经收悉。非常感谢您对我县电动汽车产品的关注。我委领导高度重视,对您的建议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研究,并开展了相关的工作。现就建议的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政策依据

依据《关于成立广德县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工作小组的通知》(政办秘〔201431号),县经信委作为小组成员单位,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经信委,我委主要为全县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做好协调、保障、调度工作。

依据《关于印发广德县电动汽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政办〔2014127号)第七条 :“凡在我县生产、销售电动汽车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向县经信委申请备案,并提供以下资料:(一)主要技术参数和配置备案表;(二)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三)检测机构出具的整车质量安全检测报告;(四)产品合格证样张;(五)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县经信委对企业提交的产品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到企业生产现场进行产品一致性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县经信委备案,并允许其产品在本县生产、销售。”

依据《关于印发广德县电动汽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政办〔2014127号)第六条:“成立广德县电动汽车产业发展领导组,领导组下设电动汽车管理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十三条:“电动汽车的管理参照机动车辆,实行登记制度,须经电动汽车管理办公室登记挂牌后方可上路行驶;外地销售、登记管理的电动汽车在我县使用时须到我县电动汽车管理办公室备案、查验,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二、上牌现状

我县市场上四轮低速电动车辆销售点共二十余家,其中鑫盛新能源汽车和万山红科技公司为我县本土企业,其他均为外地企业在我县销售。鑫盛汽车截至目前销售电动车10余辆、制作牌照200块,万山红销售50余辆。各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均未进行上牌。

三、现状原因

依据《关于印发广德县电动汽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政办〔2014127号)第七条:“凡在我县生产、销售电动汽车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向县经信委申请备案,并提供如下资料:(一)主要技术参数和配置备案表;(二)备案企业产品标准;(三)检测机构出具的整车质量安全检测报告;(四)产品合格证样张;(五)其他需说明的情况。”目前我县两家企业无法提供第三项整车质量安全监测报告,而市面上的外地企业则未申请备案。

三、解决措施

1、落实企业主体职责。鑫盛、万山红两家本土电动汽车生产企业要积极完善材料,尽快落实整车检测事宜;其他外地电动汽车销售企业要主动提供相关材料,完成备案;同时,各生产销售企业应尽力争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作为营运客车必须达到《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行业标准。

2、夯实政府服务职责。依据《广德县电动汽车管理办法(试行)》,我委将对备齐材料的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予以备案,电动汽车管理办公室予以上牌,各其他相关单位则依据办法、对照职能,积极创造条件的、更好更全面的为电动汽车企业服务。及时向政府办等上级部门请示汇报,并配合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做好电动汽车管理工作。

3、强化依法监管职责。我委将督促在广生产、销售电动汽车的企业须依据《广德县电动汽车管理办法(试行)》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手续合格后上牌、销售。同时,督促交管部门加大对非法上路的四轮低速电动汽车和参与非法营运的四轮低速电动汽车的查处力度。

承办单位:县经信委

2016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