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253812/201606-00037 | 组配分类: | 其他权力目录分表及流程图 |
发布机构: | 党史地方志室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档案局其他权力 | 文号: | |
生成日期: | 2016-06-14 | 发布日期: | 2016-06-14 |
索引号: | 003253812/201606-00037 |
组配分类: | 其他权力目录分表及流程图 |
发布机构: | 党史地方志室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档案局其他权力 |
文号: | |
生成日期: | 2016-06-14 |
发布日期: | 2016-06-14 |
广德县档案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
档案局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利用档案馆档案的处罚;对非法出卖、转让、倒卖、赠送档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损毁、丢失、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和涂改、伪造档案的、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和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档案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 | 其他权力 |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备案 |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第十二条:各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第十六条:中央管理的企业(包括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中央企业、金融企业、中央所属文化企业等)总部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国家档案局同意后执行。地方国有企业总部编制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执行。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备案的; 3、超越权限或违反程序作出备案决定的; 4、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备案过程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备案中索贿受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
3 | 其他权力 | 档案征集 | 《安徽省档案征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档案征集工作,指导、监督同级或者下级档案馆征集档案,查处档案征集中的违法行为。 | 1、鉴定阶段责任:组织鉴定人员对拟征集档案进行价值鉴定。 2、交接阶段责任:将征集的档案办理交接手续,移交入库。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国家规定归档或者未按期移交档案的; 2、将征集的档案据为己有的; 3、未维护捐赠者的合法权益,给档案所有人造成不利影响或者损失的; 4、公布或者提供他人利用代为保管的档案,未征得档案所有人的同意,给档案所有人造成不利影响或者损失的; 5、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6、征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
4 | 其他权力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 1、受理阶段责任:档案部门对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造成档案损失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档案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与违法单位或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申请回避。档案执法人员不能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档案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档案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档案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阶段责任:档案部门依法作出责令赔偿损失决定;法定告知; 5、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责令赔偿损失通知书,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6、执行、监督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赔偿损失; 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2、未及时将须要移交的违法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的; 3、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 4、违法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 5、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发生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7、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5 | 其他权力 | 对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行为等,责令限期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四)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 1、受理阶段责任:档案部门对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档案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与违法单位或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申请回避。档案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档案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档案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档案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阶段责任:档案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决定; 5、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2、未及时将须要移交的违法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的; 3、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失的; 4、发生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5、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 | 其他权力 | 对擅自设置档案馆,擅自从事档案鉴定、评估活动,未按国家规定办理档案登记等,责令限期改正 | 《安徽省档案条例》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提出处分意见,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擅自设置档案馆的;(二)擅自从事档案鉴定、评估活动的;(三)未按国家规定办理档案登记的;(四)未按国家规定向社会开放和提供利用档案的。 | 1、受理阶段责任:档案部门对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擅自设置档案馆,擅自从事档案鉴定、评估活动,未按国家规定办理档案登记等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档案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与违法单位或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申请回避。档案执法人员不能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档案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档案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档案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阶段责任:档案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决定; 5、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2、未及时将须要移交的违法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的; 3、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失的; 4、发生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5、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 | 其他权力 | 重大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外事、宗教等活动形成的档案登记 | 《安徽省档案条例》第十五条:举办重大的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外事、宗教等活动,组织和承办单位应当通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活动中形成的材料应当收集齐全,并在活动结束之日起60日内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登记。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报送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对重大活动形成档案进行登记;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与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不符合条件而受理的; 2、未按国家规定办理档案登记的; 3、 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 4、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5、发生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8 | 其他权力 |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档案部门指派的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档案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信息公开阶段责任:根据政务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档案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档案执法监督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档案执法监督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6、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9 | 其他权力 | 全县档案专业教育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 1、组织阶段责任:档案部门根据相关法法律法规规定下发培训通知及具体培训细节,做好相关人员安排。 2、培训阶段责任:依据培训流程开展档案培训,并组织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予以通过培训,发放证书。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培训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在培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 | 其他权力 | 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 | 1、《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 2《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征集制度,及时征集和保存文字、图表、照片、音像、电子文本、实物等各种地方志资料。 |
1、征集计划制定阶段责任:根据地方志工作规划,分年度、分类别制定地方志资料征集工作计划。 2、资料征集阶段责任:组织鉴定人员对征集的资料进行价值鉴定。 3、移交保管阶段责任:按规定将征集资料移交本级地方志馆保存、管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年度和资料类别制定地方志资料征集工作计划,或制定的资料征集工作计划操作性不强,工作计划执行不力; 2、对征集资料的真实性和价值未开展甄别、鉴定; 3、未及时将征集资料依法归档造成损毁的; 4、个人将征集资料依法据为己有,或者出让、出租、转借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 | 其他权力 | 县级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等档案的验收 | 无 | 《安徽省档案条例》第十五条“举办重大的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外事、宗教等活动,组织和承办单位应当通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活动中形成的材料应当收集齐全,并在活动结束之日起60日内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登记”。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验收组,按规定程序进行验收; 3、决定阶段责任:形成验收意见,将验收过程材料及验收意见报局领导审核同意;作出验收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不合格的,应当告知理由,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合格证; 5、事后监管责任:对验收材料进行归档和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验收合格的; 3、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 4、在验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发生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主办: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广德市信息中心
地址:广德市爱民路99号 邮编:242200 运维电话:0563-6022923 0563-6025772
广德市政府版权所有
皖ICP备09009364号-1
网站标识码:3418220001
皖公网安备 34182202000001号
本站已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