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违反档案安全保管保护制度造成档案损害案件
案情简介:某对外贸易运输公司某处分公司1961年至1976年的大部分会计档案,共计24箱被水淹毁。
该公司于1983年将上述档案移至所属单位集装箱货运站办公楼地下室保存,由于供水管道渗漏,地下室积水日渐增多,档案被水浸泡。工作人员发现时积水已深达1.7米,全部档案浸泡在午睡之中,损失极为严重。
事故发现后,集装箱货运站工作人员捞出档案,并上报该公司,但长期未得到公司的重视和解决。直至新经理到任了解情况后,上报市经贸委和有关部门,但全部档案或成砖块状,或成纸浆,后果严重,无法挽回。
案例分析:究其事故原因,一是领导缺少认识,特别是事故发现后,既不采取措施,又不上报情况,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二是缺少必要的管理制度和措施,轻易把档案分散在有渗漏现象的地下室保存;三是档案长期无人管理,造成长期浸泡的严重后果。
供水管道渗漏,造成集装箱货运站的地下室积水,而在地下室存放有集装箱货运站的上级单位——运输公司的24箱档案,被积水浸泡,受到了严重的损失。这件事是意外事故,还是责任事故呢?有的同志认为是意外事故,理由是:供水管道渗漏是不可预测的,地下室积水也是出乎意外的。但其实这是一场是责任事故,理由共三条:1.虽然该公司对于供水管道渗漏没有责任,可地下室积水,是供水管道长期造成的,该公司的下属单位——集装箱货运站疏于检查维修,管理上有漏洞,因而应当对地下室积水负一定的责任。2.地下室阴暗潮湿,不适于存放档案。3.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对于存放的档案,该公司应当履行保管保护的职责,定期进行检查。因此,对于档案被淹,该公司是负有责任的,这是一起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集装箱货运站捞出了档案并上报该公司,却长期未能得到公司的重视和解决,该公司的前任领导对此更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案例二:借利用档案为名 擅自销毁档案
案情简介:2006 年11 月,北京市档案局接到本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举报,反映该市某区规划分局档案管理工作存在违法现象。经区档案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2004 年4 月,该市某国际汽车城市场有限公司(与本案举报人存在商铺租赁关系,举报人为其承租人之一)取得了该市某区规划分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于2005 年1 月申请变更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在得到批准后,办理了相关变更手续,从而产生了不同于原附图纸的变更后的新图纸。由于变更前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内容的差异,引发了举报人与出租人的纠纷。纠纷发生后,某区规划分局综合科工作人员孙某于2006 年4 月,从局档案室借阅已归档的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档案,在未履行鉴定档案的程序、未报经领导批准的情况下,将其中变更前的附图从档案中撤去并予以销毁。区档案局依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的相关规定,于2006年12 月对孙某做出了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档案,档案销毁应当经过鉴定并严格履行报批、监销等程序,避免档案销毁工作的随意性。
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五条规定: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八条规定:擅自销毁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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