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皖政〔2015〕6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137号)要求,我单位权力运行监管细则已根据2017年政府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工商登记“先照后证”和“双随机、一公开”改革等工作调整完善,并按要求向县政府备案。现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广德县档案局
2018年1月15日
目 录
1.档案征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2.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档案的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3.县内重大政治、经济科技等活动形成的档案登记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4.地方志资料征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档案征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安徽省档案征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档案征集工作,指导、监督同级或者下级档案馆征集档案,查处档案征集中的违法行为。规定赋予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征集的权力,通过对这项权力的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提升档案征集工作水平。
二、事中监管
(一)鉴定阶段:对于征集散存在社会上特别珍贵的档案,需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召开专家鉴定会,对拟征集档案进行价值鉴定,形成鉴定意见后,报请局(馆)办公会议审定;对于一般性档案的征集,由工作人员鉴定。
(二)交接阶段:对购买或捐赠的特别珍贵档案,根据局(馆)办公会决定,联系档案所有人商定购买价格或奖励金额,拟定购买或奖励证明,出售人或被奖励人、主办人、证明人签名,按局(馆)财务管理规定办理转账报销,同时从档案所有人手中接收档案。对捐赠档案的个人发放捐赠证书,并交接档案。
(三)整理入库阶段:将征集到的档案,按照局(馆)规定分类整理后,办理移交入库手续。
三、事后监管
加强对征集档案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档案的作用。
四、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国家规定归档或者未按期移交档案的;
2.将征集的档案据为己有的;
3.未维护捐赠者的合法权益,给档案所有人造成不利影响或者损失的;
4.公布或者提供他人利用代为保管的档案,未征得档案所有人的同意,给档案所有人造成不利影响或者损失的;
5.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6.征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创新征集手段。积极解放思想,转变征集观念,创新工作举措,加大征集力度,丰富和优化综合档案馆馆藏。
(三)强化经费保障。将档案征集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加强对档案征集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绩效考核,推动档案征集工作迈上新水平。
2、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
保存的未开放档案的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规定赋予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档案审查的权力,通过对这项权力的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提升档案的利用水平。
二、事中监管
(一)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二)审查阶段: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意见。
(三)决定阶段:分管局领导审定或召开相关会议研究审定作出核准或不核准;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四)送达阶段:制发、送达《核准通知书》。
三、事后监管
督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国公民根据审查要求进行利用。
四、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未按国家规定提供利用档案的;
3.在档案利用工作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4.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
5.发生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6.在审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严明工作纪律。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档案,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查,严明纪律,确保在利用的同时不泄密。
(三)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宣传依法治档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等,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档案意识,为打造新型“三个强省”、建设美好安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档案服务。
3、县内重大政治、经济、科技等活动形成的档案登记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安徽省档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举办重大的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外事、宗教等活动,组织和承办单位应当通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活动中形成的材料应当收集齐全,并在活动结束之日起60日内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登记。规定赋予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重大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外事、宗教等活动形成的档案登记的权力,通过对这项权力的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重大活动的开展。
二、事中监管
(一)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二)审查阶段:依法对报送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三)决定阶段:对重大活动形成档案进行登记。
三、事后监管
督促有关组织和承办单位做好已登记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工作,确保档案不分散、不丢失、不泄密。
四、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与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不符合条件而受理的;
2.未按国家规定办理档案登记的;
3.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
4.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5.发生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明确时间节点,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注重统筹协调。在重大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外事、宗教等活动开展时,要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对接,确保档案登记工作有序进行。
(三)营造舆论氛围。积极向有关部门宣传重大活动档案登记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等,提高他们的档案意识,增强他们收集档案的主动性、积极性,为档案登记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4、地方志资料征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征集制度,及时征集和保存文字、图表、照片、音像、电子文本、实物等各种地方志资料。规定赋予了地方志行政管理部门对地方志资料征集的权力,通过对这项权力的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地方志资料的征集。
二、事中监管
(一)征集计划制定阶段:根据地方志工作规划,分年度、分类别制定地方志资料征集工作计划。
(二)资料征集阶段:组织鉴定人员对征集的资料进行价值鉴定。
(三)移交保管阶段:按规定将征集资料移交本级地方志馆保存、管理。
三、事后监管
1、建立健全地方志资料征集管理制度,强化规范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2、严格按照本省地方志资料征集管理办法进行移交和保管资料。
3、不定期进行督查检查。
四、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年度和资料类别制定地方志资料征集工作计划,或制定的资料征集工作计划操作性不强,工作计划执行不力;
2、对征集资料的真实性和价值未开展甄别、鉴定;
3、未及时将征集资料依法归档造成损毁的;
4、个人将征集资料依法据为己有,或者出让、出租、转借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明确时间节点,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注重统筹协调。在地方志资料征集活动开展时,要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对接,确保地方志资料征集工作有序进行。
(三)营造舆论氛围。积极向有关部门宣传地方志资料征集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等,提高他们的地方志意识,增强他们收集地方志资料的主动性、积极性,为地方志资料征集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