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德县档案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序号 |
权力类型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情形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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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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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或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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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对个人为 5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 |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损毁、丢失、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和涂改、伪造档案的、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和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档案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 2、《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0号)第十八条。 3、《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0号)第七条。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
2 |
其他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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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征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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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档案征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档案征集工作,指导、监督同级或者下级档案馆征集档案,查处档案征集中的违法行为。 |
1、鉴定阶段责任:组织鉴定人员对拟征集档案进行价值鉴定。 2、交接阶段责任:将征集的档案办理交接手续,移交入库。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安徽省档案征集办法》(省政府令第163号)第十条。 2、《安徽省档案征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第四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国家规定归档或者未按期移交档案的; 2、将征集的档案据为己有的; 3、未维护捐赠者的合法权益,给档案所有人造成不利影响或者损失的; 4、公布或者提供他人利用代为保管的档案,未征得档案所有人的同意,给档案所有人造成不利影响或者损失的; 5、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6、征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1、《安徽省档案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款。 2、《安徽省档案征集办法》第十九条。 3、《安徽省档案征集办法》第二十条。 4、同3。 5、《安徽省档案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八款。 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
3 |
其他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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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档案的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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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的档案,须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他机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如需要利用的,须经档案保存单位同意。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可以按照规定收取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制定。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局领导审定或召开相关会议研究审定作出核准或不核准;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核准通知书》。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未按国家规定提供利用档案的。 3、在档案利用工作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4、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 5、发生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6、在审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 2、《安徽省档案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款。 3、《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0号)第十四条。 4、《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七条。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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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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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外事、宗教等活动形成的档案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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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档案条例》第十五条:举办重大的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外事、宗教等活动,组织和承办单位应当通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活动中形成的材料应当收集齐全,并在活动结束之日起60日内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登记。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报送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对重大活动形成档案进行登记;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与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不符合条件而受理的; 2、未按国家规定办理档案登记的; 3、 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 4、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5、发生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 2、《安徽省档案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3、《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0号)第七条。 4、《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十四条。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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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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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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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 2《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征集制度,及时征集和保存文字、图表、照片、音像、电子文本、实物等各种地方志资料。 |
1、征集计划制定阶段责任:根据地方志工作规划,分年度、分类别制定地方志资料征集工作计划。 2、资料征集阶段责任:组织鉴定人员对征集的资料进行价值鉴定。 3、移交保管阶段责任:按规定将征集资料移交本级地方志馆保存、管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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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五条。 2、《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六条。 3、《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四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年度和资料类别制定地方志资料征集工作计划,或制定的资料征集工作计划操作性不强,工作计划执行不力; 2、对征集资料的真实性和价值未开展甄别、鉴定; 3、未及时将征集资料依法归档造成损毁的; 4、个人将征集资料依法据为己有,或者出让、出租、转借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九条。 2、《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二十条。 3、《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四条。 4、《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