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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6344456-1/201701-013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立改废
发布机构: 市人社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广德县在职村干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17-09-07 发布日期: 2017-09-07
索引号: 56344456-1/201701-013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立改废
发布机构: 市人社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广德县在职村干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17-09-07
发布日期: 2017-09-07
广德县在职村干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9-07 00:00 来源:人社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加强我县村干部队伍建设,妥善解决在职村干部的养老保障问题,根据省、市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参保对象

凡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的本县在职村干部均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方式

经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确认身份的在职村干部,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年缴费,其中距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的在职村干部,可以按规定往前补缴,补缴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三、缴费、补贴标准

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村干部,每年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标准缴费;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职村干部,每年按照最高缴费档次标准(目前为3000元)缴费,并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调整缴费的最高档次,适时调整。

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按缴费金额实行财政分级补贴,其中县级财政承担40%,乡镇、村共同承担30%,个人承担30%。在职村干部在职期间,以先缴后补的方式实行缴费补贴,一年一补。

四、缴费方式

每年10月,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村干部,持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确认的《广德县在职村干部登记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县社会保障局窗口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五、保障待遇

在职村干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且达到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从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正常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其它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不能同时享受。

六、政策衔接

(一)本暂行办法出台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村干部,可接续缴费,并按照上述规定享受各级财政补贴。

(二)本暂行办法出台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职村干部,可自愿选择其中一个险种接续缴费,按国家人社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文件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并按照规定享受各级财政补贴。

七、附则

(一)本暂行办法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今后若省、市出台新的规定,按省、市新规定执行。

(二)本暂行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