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迁出登记档案移送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私营企业迁移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之外,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原登记管理机关根据企业申请,收回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撤销注册号,开出迁移证明,并将企业档案移交企业新址所在地登记管理机关。企业凭迁移证明,向新址所在地登记管理机关重新申请名称和注册号,领取营业执照。
3.《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登记机关将企业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
二、承办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迁出地登记机关
四、申请条件
1.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
2.私营企业迁移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之外;
3.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
五、申报材料
营业执照原件、住所证明、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
六、服务流程
1.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2.私营企业迁移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之外,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原登记管理机关根据企业申请,收回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撤销注册号,开出迁移证明,并将企业档案移交企业新址所在地登记管理机关。
企业凭迁移证明,向新址所在地登记管理机关重新申请名称和注册号,领取营业执照。
3.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登记机关将企业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
七、办理时限
未限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科电话:0563-6976325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信息发布
(主动服务)
一、办理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二、承办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六、办理时限
未限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科电话:0563-6976325
- 企业集团登记证补领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法人遗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必须登报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二、受理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企业
四、服务条件
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或毁坏的。
五、申报材料
-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营业执照遗失或毁坏的补领申请报告;
-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 刊登营业执照遗失或毁坏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报样。
六、服务流程
- 申请:申请人窗口提交规定的材料。
- 受理: 窗口对相关材料予以受理审核。
- 发放: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领取营业执照。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限
即办。
九、咨询方式
市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科电话:0563-6976325
4.企业注册基本信息机读档案资料查询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企业档案查询办法》第六条:各级组织、个人均可
向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机读档案资料查询。
二、承办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因事需要。
五、申报材料
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市市场监管局档案室申请查询。
2.受理:市市场监管局档案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发放:市市场监管局档案室在对申请材料查询完毕后进行签字、加盖公章。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市场监管局档案室电话:0563- 6022019。
5.企业注册基本信息书式档案资料查询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企业档案查询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律师事务所代
理诉讼活动,查询人员出示法院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二、承办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因事需要
五、申报材料
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市市场监管局档案室申请查询。
2.受理:市市场监管局档案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发放:市市场监管局档案室在对申请材料查询完毕后进行签字、加盖公章。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市场监管局档案室电话:0563- 6022019。
6.企业营业执照补领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法人遗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必须登报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二、受理单位
广德县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窗口。
三、服务对象
企业
四、服务条件
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或毁坏的。
五、申报材料
-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营业执照遗失或毁坏的补领申请报告;
-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 刊登营业执照遗失或毁坏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报样。
六、服务流程
- 申请:申请人窗口提交规定的材料。
- 受理: 窗口对相关材料予以受理审核。
- 发放: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领取营业执照。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限
即办。
九、咨询方式
市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科电话:0563-6976325
7.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换证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50号):(一)全面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在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全面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二)有序做好“五证合一”改革的过渡衔接工作。“五证合一”实行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和营业执照样式与“三证合一”改革相同。改革后,企业申请设立登记的、原执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核发、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2.《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
二、受理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四、服务条件
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企业营业执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换证。
五、申报材料
-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换发营业执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正(副)本申请表;
-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 企业营业执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原有证(照)遗失的,需提供刊登证(照)遗失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报样。
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承诺。
六、服务流程
- 申请:申请人向窗口提交规定的材料。
- 受理: 窗口对相关材料予以受理审核。
- 发放: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领取营业执照。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限
即办。
九、咨询方式
市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科电话:0563-6976325
8.增加(减少)营业执照副本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法人开展业务的需要,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四款: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若干营业执照副本。
二、受理单位
广德县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窗口。
三、服务对象
企业
四、服务条件
根据业务需要申请
五、申报材料
-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增加(减少)营业执照副本申请书;
-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营业执照副本。
六、服务流程
- 申请:申请人向窗口提交规定的材料。
- 受理: 窗口对相关材料予以受理审核。
- 发放: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领取营业执照副本(增加)或减少营业执照副本通知书。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服务时限
即办。
九、咨询方式
市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科
电话:0563-6976325
9.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补办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四十条: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二、受理单位
广德县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
三、服务对象
已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四、申请条件
(一)符合遗失补办条件的食品生产企业;
(二)未有违法违规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立案调查的,或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尚未履行处罚的。
五、申报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生产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
(二)窗口工作人员对申办事项进行受理;
(三)窗口首席代表对申办事项进行审批;
(四)制作许可证并送达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科电话:0563-6976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