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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62181923/201612-00014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市交运局 主题分类:
名称: 转发省厅《关于高速公路的非公路标志设置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文号:
生成日期: 2016-12-26 发布日期: 2016-12-26
索引号: 562181923/201612-00014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市交运局
主题分类:
名称: 转发省厅《关于高速公路的非公路标志设置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文号:
生成日期: 2016-12-26
发布日期: 2016-12-26
转发省厅《关于高速公路的非公路标志设置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发布时间:2016-12-26 00:00 来源: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高速公路的非公路标志设置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非标设置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设置许可的施工备案、现场检查、协同监管、完工验收、建立监管档案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高速公路非标设置行为,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高速公路安全和畅通。

二、事中监管

(一)实施涉路施工备案监管。

申请人获得高速公路的非公路标志设置许可后,应当在施工前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向路政、交警和经营公司备案。非公路标志施工作业计划应当统筹安排,避免因集中进行造成交通堵塞。

(二)实施现场检查。

高速公路路政大队结合日常巡查,依据施工单位的备案材料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在巡查日志中认真做好检查记录。

1.明确检查内容。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设置是否取得了行政许可;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设置许可后的施工是否进行了备案;非标设置是否按照经批准的许可实施,包括非公路标志版面大小,滴水线与高速公路路面距离等。

2.实施检查。检查人员应当不得少于2人,检查前应当出示相关证件,检查应当采取当场测量、询问申请人等方式。

3.检查结果。应当以巡查日志、图片、视频摄像等形式,如实记录现场情况。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非标设置的现场与经批准的许可不符的,可当场纠正的责令当场改正;严重不符的,下发路政管理告知书,责令整改。

(三)实施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警和经营公司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设置的协同监管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完工验收。

高速公路的非公路标志设置完毕后,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参加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的完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应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备案。经验收不合格的非公路标志,应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或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撤销许可决定。

(二)建立监管档案。

建立管辖区域内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设置许可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当事人申请非标设置的相关材料复印件、《高速公路非标设置许可证》复印件;2、当事人非标设置涉路施工备案材料;3、巡查日志中该处施工情况的记录及图片、视频等;4、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5其他应列入高速公路非标设置许可监管档案的材料。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

省公路管理局对省高速公路路政支队是否履行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设置许可监管进行监督问责。省高速公路路政支队通过平时抽查或者定期业务检查等形式,对高速各路政大队是否履行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设置许可监管进行监督问责,对各大队执法人员是否赴现场检查、是否认真填写书面检查结果、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分离制度。

高速公路的非公路标志设置许可实行“审、批、查”分离制度。申请人向高速公路路政大队提出申请,由省高速公路路政支队进行审核,最后由省政务中心交通窗口进行审批。对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设置许可的检查由高速公路路政大队进行检查,实施现场监管,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人员培训。

加强对执法人员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设置的监管能力培训,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能从事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设置许可办理工作。

(三)加强普法宣传。

运用多种方式宣传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设置许可的法律法规,以及办理许可的流程,提升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知晓程度。